问题:
A . 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B . 如乙发现之日为2008年5月1日,但一直未行使撤销权,则自2009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C . 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丙承担
D . 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 参考解析
(1)选项A:甲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丙是知情的,则乙享有撤销权,但是乙行使撤销权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应该自己书面通知甲和丙;(2)选项B: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3)选项CD: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本题中,甲低价转让财产,并且丙是知情的,因此丙也有过错,应当适当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