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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杭州师范大学诉讼法学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复议的审理

【答案】行政复议的审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的过程。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争议案件时,不仅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而且还必须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通常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但在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2. 依法行政原则

【答案】依法行政原则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该原则具体又可分为三项原则:

①法律创制原则。指法律对行政权的运作、产生具有绝对有效的拘束力,行政权不可逾越法律而为。

②法律优越原则。指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③法律保留原则。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3. 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答案】①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含义:

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一一组织和个人。

行政主体是享有实施行政活动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活动,并因此而承担实施行政活动所产生的责任的组织。

②二者的关系表现为:

a.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行政主体可能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但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它只是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一方主体),与另一方当事人(对方主体)共同构成相应关系的双方。

b. 行政主体虽然只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但它是行政法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而行政管理关系在整个行政关系中又占有主导地位,其他行政关系均是因行政管理关系的发生、存在而发生和存在的。行政主体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均可构成一方主体,而其他行政法主体只可能在一种或两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出现,不可能在所有行政法律关

系中出现。

4. 其他规范性文件

【答案】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无法律或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行政法规或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军事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政党的文件等。随着行政主体理论的不断发展,一些特殊的主体如社会团体、学校等,其组织章程或其他一些特殊的规则,也成为我国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5. 行政程序

【答案】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所构成的一个连续过程。

行为方式、步骤构成了行政行为的空间表现形式; 行为的时限、顺序构成了行政行为的时间表现形式。所以,行政程序本质上是行政行为空间和时问表现形式的有机结合。

6. 非常设性行政机关

【答案】非常设性行政机关是由权力机关或人民政府根据某一临时性任务或工作的需要设置的行政机关,在相应任务或工作完成后该机构即予撤销,如国务院的各种协调性委员会。

这些委员会的委员通常不是专职的,由有关部门的首长组成,日常工作由一个办公室负责。这种非常设性机关的存在时间通常是较短暂的,但有的这类机关存在的时间也相当长久,达几年或数年。

非常设性机关除了各种协调性委员会以外,近年来一些地力一政府设立的联合性执法机构以及为完成某种特定任务、实施某种特定事项而设立的临时机构亦属于这一范畴。

7. 国家监督

【答案】国家监督又称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和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和与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实施的监督。

8. 行政程序的参与原则

【答案】行政程序的参与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尽可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参与行政行为的各种条件和机会,从而确保行政相对人实现行政程序权益,同时也可以使行政行为更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这一原则的法律价值是使行政相对一方在行政程序中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而不致成为为行政权随意支配的、附属性的客体。

二、简答题

9. 简述“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我国《行政处罚法》中的适用。

【答案】“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过罚相当”原则在行政处罚阶段的具体体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表明“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我国《行政处罚法》中具体适用情况如下:

(1)适用这一原则的前提是“同一违法行为”

所谓“同一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的一次性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而不是数次或数个违法行为。

如果当事人实施了多个违法行为,每个违法行为都要受一次处罚,则不适用“不再罚”原则。同时,它还必须是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如尽管是一个违法行为,但同时违反了行政法规范和刑法规范,也不适用这一原则。

当然,这里的违法可以是只违反了一种行政法规范,也可以同时违反了几种行政法规范内的行为,这属于行政法规范的竞合问题,对这种同性质的法规竞合问题的解决则仍然适用这一规则,即一个行政机关按这种规定给予了罚款,其他机关也不得依据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再次予以罚款。

(2)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再次给予处罚的形式只限于“罚款”

如果需要给予其他形式的处罚,如没收、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则仍可以给予其他处罚形式,因而,这不同于纯粹的“一事不得再罚”原则,后者指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多次处罚,不仅不得给予再次罚款,也不得给予其他形式的处罚。

我国行政处罚法并没有确立这一原则,而是将其限定在罚款这一形式上,只针对罚款的适用才适用这一原则。这是因为,各个行政机关的职权是不同的,如果由一个行政机关处罚后,另一个行政机关就不能再处罚,就会侵犯另一行政机关的职权。

10.行政行为的无效。

【答案】行政行为从产生时起就“假定”是合法的,但如果一个行政行为具有明显而重大违法,这种违法达到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的常识性理解都可以明显看出的程度,刃卜么它就是无效的行政行为,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无效行政行为可以表现为许多具体情形,不能作一次性穷尽列举。但是如果一个行政行为发生如下情形,就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或明显的违法情形。如根据没有查证的材料给予一个无辜的公民以治安处罚。

(2)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如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发行非法出版物、捕杀珍稀濒危动物并达到违反刑事法律的程度。

(3)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4)行政主体受相对人胁迫或欺骗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无效行政行为不可能产生行政法上预期的法律效果,但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无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