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533知识产权法学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专利间接侵权
【答案】专利间接侵权是指鼓励或诱使别人实施侵害专利权的行为,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构成专利侵权。常见的形态有:
①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出售专门用于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或者专门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设备或材料;
②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委托,擅自许可或者委托他人实施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人有过错,对专利权人造成了损害,促使和导致了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与直接侵权构成共同侵权。由于间接侵权的成立以直接侵权为前提,所以,只有确定了直接侵权的事实后,才能确认间接侵权。
2.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
【答案】(1)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有之物的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二者之间的关系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均是绝对权,但知识产权是新型的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知识产权的客休即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
3. 企业名称权
【答案】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依法对其登记注册的名称所享有的权利。由于企业的营利性,企业不仅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名称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企业还有依法转让自己名称的权利。企业进行名称登记,可以防止他人使用其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影响其商业信誉,侵害其商业利益。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该企业即享有使用权,并产生两种法律效力,排他效力和救济效力。
4. 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
【答案】(1)概念
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
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于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作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因此,地理标志主要用于鉴别某一产品的产地,即是该产品的产地标志。地理标志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2)二者的关系
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5. 专利强制许可
【答案】专利强制许可是由一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在未经专利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也称“非自愿许可”。申请强制许可的条件有:
①专利权人不履行实施义务的强制许可:
②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下的强制许可;
③依存专利的强制许可;
④反垄断的强制许可;
⑤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
6. 方法专利
【答案】方法发明是指把一种物品变为另一种物品所使用的或制造一种产品的具有特性的方法和手段。所说的方法可以是化学方法、机械方法、通讯方法及工艺规定的顺序来描述的方法。方法发明取得专利后,称为方法专利。专利法把对方法专利的保护延及用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二、简答题
7. 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有何区别?
【答案】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有以下区别:
(1)使用者不同
合理使用者是不特定的任何人,但法定许可使用者只能是特定的人,包括: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规划教材的编写者; 报刊社; 录音制作者; 广播电台、电视台。
(2)被使用的对象不同
合理使用可涉及任何作品,而法定许可使用仅涉及少数种类的作品。
(3)目的不同
合理使用以非营利为目的,而法定许可使用则以营利目的为主。
(4)付费与否不同
合理使用者不必支付报酬,而法定许可使用者应当支付报酬。
8. 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1)国外的立法保护
迄今为止,各国关于商号权保护的立法例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①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加以保护;
②以商法典的形式来加以保护;
③以民法典的形式加以规范。
(2)国际上的立法保护
①《巴黎公约》;
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
(3)我国立法对商号权的保护
我国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对商号权的保护。
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有关商号权的法律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独占使用权,禁止他人在核准登记的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相同的商号。 ②商号经登记注册后得以对抗第三人。
【答案】
9. 我国现行商标法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规定。
【答案】我国现行商标法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规定包括以下几点:
(1)《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演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