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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813民事诉讼法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试述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

【答案】(1)起诉法定主义是指只要犯罪嫌疑人存在足够的犯罪嫌疑,只要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具备充分理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检察机关就必须提起公诉。起诉法定主义又称为起诉合法主义。起诉法定主义排除公诉机关对起诉的自由裁量权。

实行起诉法定主义的意义在于:

①与有罪必罚的报复性刑罚思想和注重对犯罪分子进行特殊预防的刑事政策相联系;

②可以在对犯罪进行追诉的问题上统一标准,加强法治,以防止检察机关擅专职权,询私舞弊;

③可以有效地防止刑事司法受政治势力左右,在追诉犯罪时排除非法干扰和不当影响。

(2)与起诉法定主义相对的是起诉便宜主义,又称为起诉裁量主义,是指案件经侦查终结确认犯罪嫌疑人具有提起公诉的充分犯罪嫌疑,也符合起诉的条件,法律上仍允许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起诉。

实行起诉便宜主义,意味着并非一切犯罪都必须提起公诉,而是要根据具体案情权衡有无追诉的必要。由起诉法定主义发展到起诉便宜主义,旨在使对犯罪的追诉更符合刑事诉讼的目的,适应刑事政策的要求,强调诉讼的目的性、合理性,因而诉讼理论上又称起诉便宜主义为起诉合理主义。

2.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审查逮捕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相比,有哪些进步之处? 又有哪些不足之处?

【答案】(1)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审查逮捕程序的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以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的,应当予以逮捕:①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③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④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⑤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曾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2)该规定的进步之处

①新刑诉法考虑到了“逮捕必要性”对保障人权与惩治犯罪的双重价值,细化了“逮捕必要性”的标准,将经实践检验具有合理性的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使其上升为具有更高效力的法律规范。

②新刑诉法还按照比例性原则的要求,并根据犯罪的轻重程度、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体状况,在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不必进行逮捕必要性审查就直接应予逮捕的几种特殊情形:

a.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b.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实施过故意犯罪的;

c.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审查逮捕时犯罪嫌疑人身份还未查明的。凡是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直接作出逮捕的决定,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③从规范立法的目的出发,对原刑诉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特殊逮捕条件予以整合,在新刑诉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加以规定,即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陈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并删除原刑诉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内容,将其分别规定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文之中。如此,新刑诉法对逮捕必要性条件的细化,以及对特殊逮捕条件的整合,既在立法精神上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强制措施比例性原则的要求,又使刑事诉讼立法显得更加严谨,各条文之间的逻辑性更加清晰,可操作性更强。

(3)该规定的不足之处

①法律并没有对羁押时间进行很好地限制。一旦采取逮捕的措施,即代表着要追究该人的刑事责任。逮捕是一种严厉的羁押措施,可以一直持续到司法程序全部完结,即可以贯穿侦查、起诉、审判程序过程的始终,司法程序不终结,逮捕措施就不完结。

②立法者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规定为一项独立的逮捕条件;

③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但是何为“情节严重“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这将导致该条款形同虚设。刑事诉讼法

3. 简述申请恢复逾期的诉讼活动的条件。

【答案】期间的恢复是指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一种补救措施。申请恢复逾期的诉讼活动的条件:

(1)只有当事人才能提出恢复期间的申请。刑事诉讼法将提出申请期间恢复的主体限定为当事人,不是所有的诉讼参与人。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不只是当事人,还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因此,刑事诉讼法应当将期间恢复的申请权既赋子当事人,又给子其他诉讼参与人。

(2)期间的耽误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有其他正当理由。

(3)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以内提出。这是对当事人申请恢复期间的时间要求。

(4)期间恢复的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才能恢复期间。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准许,需经人民法院裁定。对有些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能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于是作出裁定不予批准。

4. 自诉案件较公诉案件一审程序有何区别?

【答案】公诉是指检察院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 自诉是对于法律规定的某些案件,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以个人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惩处犯罪人的诉讼活动。

(1)案件来源不同。公诉案件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 而自诉案件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2)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小同。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较大,除公诉机关认为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外,人民法院必须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较小,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对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3)审查程序不同。现行刑事诉讼法弱化了公诉案件进行庭前审查的实体内容,基本上实行程序性审查; 而自诉案件应经_次审查,第一次是立案前的程序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标准,根据立、审分离的原则,审查的主体应是专门审查立案的人员。第二次审查是开庭前的实体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这一开庭审理的必备条件,审查的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人员。

(4)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被告人可以提出反诉。自诉人同被告人和解而撤回起诉的,法院就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是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重要区别之一。

(5)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自诉人,居原告地位,而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则处于并不承担主要控诉职能的地位。

(6)举证责任不同。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规定为完全由自诉人承担,对于缺乏证据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调取和收集到必要的证据,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诉讼,或者裁定驳回诉讼; 而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完全由公诉机关承担。

(7)刑罚处罚的轻重不同。自诉案件的刑罚处罚,一般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而公诉案件的刑罚处罚可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8)案件的可分性特点不同。自诉案件中一个犯罪行为侵害了数个人的利益,其中任何一个受害人都有权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没有提起控诉的受害人,有权放弃诉讼。如果是数人共同对某一人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受害人有权对其中一人或几人提起控诉,受害人的控诉均应视为有效; 但公诉案件具有‘案不可分的特点,即-个被告人犯了数罪,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所有被告人,都必须一案审理,不能“一罪一审”或“一人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