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开大学法学院888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答案】“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是司马迁对战国时期代表新型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的概括,实际上也是新型地主阶级用以指导立法活动的指导思想。其中心思想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所享有的特权,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这种制度取消了“刑不上大夫”的特权。
2. 诣闭上书
【答案】在汉代,一般应按照司法管辖逐级告勤,但蒙受冤狱,也可越级上书中央司法机关申冤,这叫“诣阔上书”。出现这样的越诉行为的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①地方司法机关判案不公,造成冤狱,受害者不得以如此; ②地方司法官吏互相推诱,不负责任,受害者冤苦无诉,不得以如此; ③被告人权高位重或案情重大,受害人或知情人不得不越级上诉。“诣闻上书”这一制度的确立,对纠正地方司法不公,减少冤假错案,缓和社会矛盾等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
3. 廷行事
【答案】廷行事是秦简中的一种判例形式。先秦的司法实践中就适用判例,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有十余条直接以“廷行事”作为依据,其“廷行事”即判案成例。由此可见,在秦代,各级司法官吏先前审判案件的某些成例也是法律的补充形式,这大约可视为汉代“比”或“决事比”的渊源。
4. 公羊三世说
【答案】“公羊三世说”认为人类社会是沿着据乱世、升平世、太平世顺次进化的过程。《春秋公羊传》说,孔子写《春秋》,“所见异辞,三世说所闻异辞,所传闻异辞”。19世纪末,康有为明确地把“公羊”的“三世’,、《礼记·礼运》的“小康’,、“大同”与近代进化论思想融合在一起,系统地提出了“三世”说历史进化论。
它的基本思想是:①人类社会是变易和进化的。②社会历史进化是沿着据乱世一一升平世一一太平世的轨道,由君主专制到君主立宪,再到民主共和,一世比一世文明进步,进而达到“太平大同”这一人类最美满极乐的世界。③“三世”进化是和平的、循序渐进的,不能踉等。④这种“三世”进化之义,是孔子所规定的。
康有为的这一学说打破了“天不变,道亦不变”论,也否定了历史循环论,在当时的社会中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由于它强调社会历史的和平渐进,反对革命突变,又极力神化孔子,因而带有神秘主义色彩,后来受到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派孙中山等人的批判。
5. 司寇
【答案】司寇是中国古代春秋战国时期主刑狱之官。据《左传》和铜器铭文所记,春秋时,周王室和鲁、宋、晋、齐、郑、卫、虞等国都置有司寇之官,其职责是驱捕盗贼和据法诛戮大臣等。楚名司寇为司败。战国时不少国家仍名刑官为司寇。
6. 礼
【答案】“礼”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西周法的基本形式之一。在西周时期,除传统的“命”、“浩”、“誓”等王命仍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外,以“礼”为表现形式的各种习惯法,以及一些不成文的制定法,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据《礼记》等早期文献的记载,周公在摄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衷损益,加上周族原有的礼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国的系统的礼制。
7. 推恩令
【答案】汉代为了强化中央集权,从景帝开始系统推行削弱地方藩国势力的政策。汉武帝时期颁布的“推恩令”实际上是通过改变地方藩国的继承制度进行藩国实力的分解和削弱。传统藩国的诸侯王位和封地只能由嫡长子继承,根据“推恩令”的规定,诸侯王死后,嫡长子继承王位,其他了弟分割王国部分土地为列侯,列侯归郡统辖。
8. 内服、外服
【答案】这是对商代国家行政管理体制中两个地域范围的描述。商王直接统治的地区称为王裴,又称为“内服”; 而分封于其他氏族国家的称为“外服”,由其他诸侯国统辖,商王不能直接行使管辖权。内服和外服根据宗法制原则相联系,最终建立起商王对地方诸侯国的控制结构。无论是内服还是外服,其统治者都实行世袭制度。
9. 三肴之法
【答案】“三肴之法”是西周时期除“三赦之法”外,对于三种情况下的犯罪要宽肴、原谅的规定。“三肴之法”包括“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曰遗忘”。这种制度说明当时对于过失犯罪,对于犯罪在主观恶性上的差别,己经有比较清楚和深刻的认识。这一原则也说明,西周时期根据主观恶性确定刑事责任等刑法理论,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10.户绝
【答案】“户绝”是指没有男性子嗣的“户”,既没有寡妇为夫“立继”,也没有家族尊长为其进行“命继”,从而被认定为“户绝”; “户绝”之家可能有女儿,在给予女儿一定财产之后,原则上财产要没入官府。由于五代十国的常年战乱,人民大量流亡,因此唐代大量存在的大家族单位在这一过程中被打破,出现了很多较小规模的家族或家庭没有男性子嗣导致该户绝丁、财产继承无法按照旧法进行安排的状况; 因此宋代出现了对这种家庭财产继承专门进行安排的制度,即对
“户绝”的规定。
二、简答题
11.简述春秋时期郡县制取代分封制的情况。
【答案】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上层建筑相应地也发生了变化。郡县制代替分封制,是适应新的经济基础的需要而出现的。
(1)春秋中后期,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和按田亩征收赋税的执行,原来的采邑制度和世卿节禄制度己成为社会发展的阻碍,并且不能适应在国君统一领导下进行兼并战争的需要,因此,从中央到地方需要建立一套崭新的行政管理体制。有的新兴贵族在兼并战争中对占领的地区便采用由国君直接管辖的郡、县这种新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2)根据这种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地方行政区划分为郡、县两级。郡的长官叫郡守,县的长官叫县令,皆非世袭制,而是由国君选拔任命或罢免,他们一般不享有封邑,而是向国家领取棒禄。郡县制取代分封制适应了新的经济基础的需要,是我国历史上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中实行郡县两级制的开端。
12.请简要解释秦朝的连坐原则。
【答案】连坐指本人没有犯罪,但是因为和犯罪者有法定的身份联系,因而和犯罪者负有相互监督的义务; 由于犯罪者犯罪,本人未尽监督纠举的义务,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制度即称为连坐制度。商鞍改革,开始在秦国实行系统的连坐制度; 在秦朝,根据产生连坐责任的身份关系不同,分为同居连坐、什伍连坐、军伍连坐和职务连坐。
(1)同居连坐,又称家属连坐,指家庭成员之间的连坐。所谓同居,一般以“户”为标准,但严重犯罪还有实行三族连坐,即夷三族,但关于三族的说法不一,有说父族、母族和妻族,有说是祖、父、己三代等。
(2)什伍连坐,又称邻里连坐,秦代将人民按照五家编为一“伍”、十家编为一“什”,以居民组织的形式要求同一什伍之间相互监视,各户对属于同一什伍的居民的违法犯罪行为负有纠举责任,否则则要连坐。一般是一家有罪,其他家进行纠举则可以免责,未进行纠举的则要连坐。
(3)军伍连坐,是什伍连坐在军队中的运用; 军人是五人一“伍”有伍长,十人一“什”有什长,一般是对战争中的逃兵实行五人连坐。
(4)职务连坐,是适用于官吏职务犯罪的,上下级、同级官吏之间都有互相监督的责任。分为知情和不知情两种连坐,知情主要适用于监督责任,鼓励告奸,不知情主要适用于上级对下级官员的保举责任。
这一制度的规定,既通过特定关系人之间的监督责任强化了国家对人民的管理和控制,也通过扩大惩罚范围,强化了刑罚的威慑效果。
13.请简要陈述汉朝法律对商人地位的规定。
【答案】(1)汉朝推行“重农抑商”,对商人采取歧视的态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