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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际关系学院国际关系与国际法813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专业综合之国际经济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单证严格相符原则

【答案】单证严格相符原则,是指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单据之间亦应互相一致,否则银行有权拒绝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并拒绝付款、承兑或议付; 付款行、承兑行和议付行不得接受单证之间、单单之间有不符的单据,否则开证行有权拒绝偿付上述银行; 如果开证行接受不符的单据,开证申请人有权拒绝补偿开证行; 如果受益人或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那么银行无权拒绝付款、承兑、议付,开证行无权拒绝偿付付款行、承兑行或议付行。

2. WTO

【答案】世界贸易组织(WTO ,是在关贸总协定基础上发展而成立的正式国际组织,是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该组织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其基本原则是通过实施市场开放、非歧视和公平贸易等原则,来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的目标。世贸组织的职能,概括说来,是为世贸组织协定和若干单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运作提供方便和共同机构的框架,为各成员方的多边贸易关系谈判提供场所,对争端解决谅解规则程序进行管理等。我国己于2001年11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3. 《TRIMS 协议》

【答案】《TRIMS 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其作为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成果之一,是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由序言和9条正文及附录组成。

4. 商业存在

【答案】商业存在,是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所适用的四种类型的服务之一,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服务。所谓“商业存在”,是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为提供服务在一成员境内组建、取得或维持一个法人或创建或维持一个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如一国服务提供者在另一国建立商业实体或其银行或保险公司通过在国外建立的分支机构提供服务。

5. 不可抗力

【答案】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act of God),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不能履约或不能如期履约。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小可抗力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其主要内容包括:小可抗力的含义、范围以及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二、简答题

6. 简述WTO 下仲裁和一般商事仲裁的区别。

【答案】根据DSU 条款的规定,世贸组织协议项下的仲裁与一般意义上的商事仲裁既有相同之处,又存在着某些区别:

(1)主体不同

鉴于世贸组织成员多数为主权国家,不同于商事仲裁主体,后者在多数情况下均为不同国家的国民。

(2)当事人的参与途径不同

世贸组织成员在达成仲裁协议后,在仲裁程序开始以前,根据DSU 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充分地通知全体世贸组织成员”。世贸组织成员经仲裁协议的当事各方同意,也可以成为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参与仲裁审理程序。这一点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仲裁,后者只是在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并不存在向任何第三人通知的J 清况,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

(3)仲裁的法律适用不同

关于裁决适用的法律,应当是世贸组织规则,而不是当事各方共同选择的法律规则。根据DSU

第3条第5款的规定,仲裁裁决“不得剥夺任何成员根据世贸组织协议享有的利益,也不得阻碍这些协议目标的实现”。

(4)仲裁裁决的执行不同仲裁裁决不同于《纽约公约》项下的裁决,由国家法院依据《纽约公约》规定的条件决定是否承认与执行。DSU 项下的裁决所针对的是国家,而主权国家相互之间不存在谁管辖谁的问题。这里的裁决应当由相关当事方自动执行。如果败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执行,胜诉方可以根据DSU 第22条的规定,请求DSB 授权补偿和中止关税减让措施。此外,世贸组织协议项下的裁决作出后,根据DSU 第25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通报给争议解决机构和所有相关协议项下的理事会或委员会,世贸组织所有相关成员均可对裁决提出其各自的看法”。

7. 简要说明国际项目融资的基本特征。

【答案】国际项目融资是一种投资者对投资项目无追索权或具有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方式。国际项目融资方式概括起来就是:投资者对大型工程项目贷款或投资,该工程项目建成后,再用项目生产出来的产品或服务收入偿还贷款或投资。其基本特征主要包括:

(1)项目融资的最大特点是投资的风险比较大

这种融资方式比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和发行债券,以及比在海外发行股票的风险都更大一些。因为国际项目融资的投资集中程度高,受市场变化影响的时间长,收回投资的方式直接同项目经营或项目产品的销售有关。

尽管国际项目融资的风险很大,但是还是有很多国际投资者愿意做项目融资业务。原因在于项目融资投产后,经营所得或产品销售情况如果良好的话,投资者的收益比其他种类的融资方式都更大,而且收益是长期的、稳定的,甚至是带有垄断性的高额回报。这样项目融资的高额利润吸引着国际投资者参与。

(2)国际项目融资主要是发展大型基本建设工程

这些项目的建设周期长,建成投产后的经营周期更长,而且投资回报率高而稳定。投资者还可以将建成的项目转让,获得资本经营收益。如果加上与项目有关的机械设备与原材料进口业务,投资者还可以介绍项目所需产品的出口商,项目公司在进口业务方面也可以有一定发展。因此项目融资也包含有国际贸易业务。

项目融资集中一次性的投资或贷款,以后30年或50年时间内项目可以提供稳定的回收。这对于项目的东道主来说,由于有外资的参与,对发展中国家的交通、通讯、能源和大型农田水利工程以及自然资源的开发项目等,均有比较大的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大型基本建设项目,不但缺乏资金,更缺乏管理经验,项目融资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东道国来说,可以帮助其经济快速发展。

8. 简述我国外资立法的趋势。

【答案】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十多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不断改善和优化软硬件投资环境,并逐步完善涉外经济立法和外资立法,自1979年以来相继制定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等一批外资法规,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和管理外国投资。在加入WTO 前后,中国又对外商投资企业基本立法作了必要的修改,使其与WTO 有关协定的规定保持一致。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又是发展中国家,因而,在外资政策和外资立法上,兼有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外资法的共同特点,并具有中国的特色。

(1)坚持平等互利,确保中外双方权益。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坚持平等互利,是我国外资立法的基本方针。平等原则在外国投资关系上,表现为中外双方在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相应对等,在经济上互利互惠,中外双方的合法权益同等地受到保护。

(2)鼓励与限制相结合,重在鼓励与保护。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外资法对外资也是鼓励与限制相结合,但重在保护。我国法律关于保护外国投资者及其企业财产的安全、保障外国投资者原本及利润等的汇出、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合理解决投资争议等方面,都有较为详尽的明确规定。同时,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还规定了许多较为优厚的鼓励和优惠措施,如税收优惠、关税减免等。

(3)适应国情,参照合理的国际惯例。我国的外资立法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并以此为基点。同时,我国外资立法在维护国家主权和法制及国家利益的基础上,适当参照合理的国际惯例,使我国外资法在一些规定上和国际通行做法、国际商业惯例趋于一致。这既有利于国际经济交往的顺利发展,又易于为外国投资者所接受,发挥其投资活动的积极性。而且参照国际惯例,还可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