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学2002答案考研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研真题
● 摘要
3.西南政法大学2002年试题解析
学科专业:民商法
考试科目:民法
一、判断分析题(每题5分,共20分)
1.《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三个条件,因此凡不具备这三个条件的民事行为应当一律无效。(西南政法大学2002研)
答:此说法不正确。因为就自然人而言,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从事的法律行为,又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原则上无效,但可独立实施单纯获利,不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而意思表示不真实也并不一定构成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需区别造成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原因,具体对待。
2.按我国《担保法》第43条的规定,某些动产抵押可以自抵押合同签订时发生抵押效力,因此这类动产抵押权无须登记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西南政法大学2002研)
答:此说法错误。理解法条应当全面。我国《担保法》第43条第一款确实规定了某些动产抵押可以自抵押合同签订时发生法律效力,但是第二款紧接着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可见,题中的说法与法条的规定相悖。
3.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但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既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又可以要求执行定金罚则。(西南政法大学2002研)
答:此说法错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抑或定金罚则,二者择其—行使。
4.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由买受人承担。(西南政法大学2002研)
答:此说法不全面,应当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因为标的A 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是与直接的占有、控制和管领有关的,因此一般随标的物占有的转移而转移。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
二、概念比较题(第一题4分,第二、三题每题8分,共20分)
1.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西南政法大学2002研)
答:实质民法是指包含了调整一切民事关系的成文的民法法典、民法性法律、法规和判例法,以及不成文的习惯法规范等构成的民法法律规范体系。形式民法是指将民事法律规范按照——定法理体系所编纂的成文的民法法典。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的区分,有利于明确和分清民法典与民事特别法及其他民法性法律规范和准民法规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西南政法大学2002研)
答:根据设立目的的不同,他物权可以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都是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担保物权。两者的区别在于:其一,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虽同为物的支配权,但两者对物进行支配的主要方面有所不同。用益物权主要就物的使用价值对物进行支配,担保物权主要就物的交换价值对物进行支配。其二,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其三,用益物权的行使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人可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也可以不直接占用标的物。其四,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不具有此特点。
3.不当得利之债与无因管理之债。(西南政法大学2002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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