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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津财经大学国际法学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海盗罪

【答案】海盗罪是指在国际海洋法中,被置十普遍管辖下的国际罪行之一。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盗行为是指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或船舶、飞机上的人或物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掠夺行为。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并控制该船舶或飞机而从事上述行为,视同私人船舶或飞机所从事的行为。每个国家都有权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或为海盗所夺取并在其控制下的船舶或飞机,逮捕船上或机上人员并扣押船上或机上则物。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惩罚。扣押海盗船舶和飞机,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的船舶或飞机实施。

2. 条约的冲突

【答案】条约的冲突是指缔约国先后所订的几个条约的内容不符而发生矛盾,从而产生了哪一个条约应优先适用的问题。条约的冲突常见于以下几种情况:①两个国家先后订立两个相冲突的条约; ②一个国家己和另一国缔结了一项条约,后来又与第三国订立了相冲突的条约; ③一个多边条约的两个当事国间或一个当事国与第三国间缔结了违反该多边条约的条约。《联合国宪章》第103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在本宪章下之义务与其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其在本宪章下之义务应居优先。”该规定排除了会员国之间以及会员国与非会员国之间所订条约违反宪章的可能性,对于遵守和实施宪章具有积极的意义。

3. Evidence of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

【答案】国际习惯法的证据,即形成习惯法需要具备的两大因素。具体包括:国家实践的一般性因素或所谓“物质因素”,即在某一方面的国家实践实际上一致而且参加实践的国家广泛而有代表性,包括了最有利害关系的国家; 以及“法律确信”(opiniojuris )或所谓“心理因素”,即这种实践是基于对一项法律规则或法律义务的一般承认(ageneralrecognition )。

4. 空中有限自由论

【答案】空中有限自由论是关于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一种理论。这种理论以法国法学家福希叶为代表,福希叶开始时是主张空中自由,鉴于空中自由论不被人们所接受,福希叶重新考虑了这个问题,企图在自由论和主权论之间找到一个调和的折衷方案,于是有了空中有限自由论。福希叶主张,要考虑空中自由航行,但国家根据自保权可以禁止在1500米以下的空间飞行。即在和平时期建立一个1500米高度的“保护区”,以防范间谍和走私活动; 又鉴于“空域”悬在一国之上,为了其国民的安全和国家的经济利益,国家对在1500米以上的空间的飞行活动也可以施行干预。

5. 紧追权

【答案】紧追权是国际法为保护沿海国的权益,赋予沿海国在公海上行使的一项特殊权利,指沿海国主管当局在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在其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包括大陆架上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内,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船舶进行紧追。此项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其小艇之一在其上述管辖海域内时开始,只要追逐未曾中断,可在公海中继续进行。当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紧追应立即停止。紧追权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行使。沿海国在无正当理由行使紧追权的情形下,对于在领海外被命令停驶或被逮捕的船舶因此而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予以赔偿。

6. 法庭之友

【答案】法庭之友是指在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过程中,该事件或该国际、区域司法机构或国际组织管辖权的性质,为非当事方的任何个人、国家、团体或组织,基于中立的立场或是基于特定的利益,而向该国际、区域司法机构或国际组织的司法机构,主动提出事实上的经验或法律上的见解,以为相关司法机构做出裁决提供参考。

7. 法律上的承认

【答案】法律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给予新国家确定的和完全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家愿意与被承认国家进行全面交往,因而构成两国间发展正常关系的法律基础。法律上的承认是永久的和不可撤销的。既存国家一般都给予新国家法律上的承认,纵使既存国家在承认新国家时不加“法律上的”字样,也不影响承认的完全性,因为两国外交或领事关系的建立,或重要条约的缔结等实际交往情况可以表明属于法律上的承认。

8. 调停

【答案】调停是除谈判或协商以外最经常使用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指在争端当事国之间不能通过直接或协商解决争端时,第三国善意地主动进行或应争端当事国的邀请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国直接谈判、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其特点是:第三方以中间人的身份主动推进争端当事国采取和平的方法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包括提出建议作为争端当事国进行谈判的基础,并直接参加争端当事国的谈判,以促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妥协。

二、简答题

9. 试述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

【答案】表决制度是国际组织决策程序的核心,是国际组织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自身的特点:

(1)表决制度的适用范围

国际组织为实现其宗旨,履行其职能,其主要机构需经常对其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作出决

定。这类决定可以以决议、宣言、建议、规则等不同形式表现。各类决定的法律效力不同,有的只具有建议性质,有的则对成员国具有法律拘束力,视各组织各机构的性质和职能而定。决定的产生需经过成员国表决。

(2)表决制度的具体规定

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及其各机构的议事规则都对表决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包括表决权在成员中的分配,即是一国一票还是一国多票; 通过决定时的可决票数,包括全体一致、简单多数、绝对多数、特定多数等。近期,国际组织通过协商一致作出决定成为一种趋势。

10.什么是人权?

【答案】人权的概念主要从三个方面理解:

(1)人权的基本含义

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作为人而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或者说是指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平等、自由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基本权利。

(2)人权概念的历史内涵

人权概念事实上是不断发展、充实、完善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甚至不同的国家,人权都有着不完全相同的含义。最初,人权主要被界定为个人的政治自由权利,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开始被作为人权的内容日益受到重视。二战结束后,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集体人权如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国际和平与安全权等也逐渐被纳入受保护的人权的范围。

(3)人权概念和理论的实质

人权概念和理论的实质显然在于人权之保护,在人权概念和理论不断得到充实和深化的同时,人权的保护也经历了从国内保护到国际保护的发展过程。人权的国际保护主要是指国家按照国际法,通过国际条约或者基于国际习惯,承担国际义务保护基本人权,并在某些方面进行合作与保证及相互监督,禁止非法侵犯这些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并促使它们得以实现。

11.试述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

【答案】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国际习惯是指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这里的“通例”是广义的用法,包括狭义的行为习惯和狭义的惯例。“通例之证明”即构成国际习惯的两个主要因素,具体包括:

(1)物质因素

构成国际习惯的物质因素指各国实在的、共同或相近的行为和做法,即反复采用被称为先例的行为,包括国家的行为和不行为。

(2)心理因素

构成国际习惯的心理因素,即各国的法律确信,是国际习惯的主观因素,指各国在行为时的心理状态,认为其行为或做法是一种法律力量所强制,即承认这种反复采取的行为具有法律拘束力,亦即“法律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