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扬州大学法学院0406国际法学之国际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领空自保权
【答案】领空自保权是指一国领空不受侵犯,未经一国允许,任何外国航空器不得进入该国领空。任何国家都有保卫其领空安全,不受外来侵犯的充分权利。领空自保权是一国领空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完全性和排他性,而且具有无条件性。
2. Strict Liability
【答案】Strict Liability即“严格责任”,是《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确立的责仟制原则。其特征是不提“过失”,过失不是判断责仟的依据和标准,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就足以确定行为者的赔偿责任。草案4第2款规定,责任不应该以过失证明为依据,即:危险和超危险活动牵涉到复杂的作业,涉及会引起重大损害的一些固有的危险。在这些问题中,据普遍确认,不应要求出示过失或疏忽证明,即使一个谨慎的人所应该有的必要注意都做到了,也应该要求这个人负起责任。在许多管辖区域内,在分配含有固有危险性的活动的责任时,严格的责任都得到确认。在若干文书中,严格责任己经被采用为确定责任的依据。
3. 外空条约
【答案】外空条约是指《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外层空间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1966年12月1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67年1月27日开放签字。它以多边公约的形式将“外空宣言”所宣告的9条政策性原则转化为国际法原则,并对这些原则的内容作了充实和扩大。1967年《外空条约》常被称为《外空宪章》,因而被认为是外层空间法的基石。《外空条约》是一个框架性条约,其规定多为具有拘束力的基本原则。
4. 《京都议定书》
【答案】《京都议定书》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议定书》的附件A 明确列出了温室气体名录、产生温室气体的能源部门和类别; 附件B 则列出了承诺排放量限制或削减的39个工业化缔约方的名录; 以1990年的排放水平为基准,《议定书》为《公约》附件一的缔约方确定了具体的、有差别的减排指标。
《京都议定书》还规定了联合履约机制、清洁发展机制及排放贸易机制等灵活机制,让《公约》附件一缔约方可以灵活运用以较低廉的成本完成减排指标。
5. 紧追权
【答案】紧追权是国际法为保护沿海国的权益,赋予沿海国在公海上行使的一项特殊权利,指沿海国主管当局在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在其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包括大陆架上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内,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船舶进行紧追。此项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其小艇之一在其上述管辖海域内时开始,只要追逐未曾中断,可在公海中继续进行。当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紧追应立即停止。紧追权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行使。沿海国在无正当理由行使紧追权的情形下,对于在领海外被命令停驶或被逮捕的船舶因此而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予以赔偿。
6. 外交团
【答案】外交团(diplomaticcorps ),是指由各国派驻某一国的外交使节按照外交惯例组成的团体。广义上的外交团包括驻该国的外交代表机关的全体外交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外交团并非一个依法组成的团体,所以,不具有法定的地位和职能,各国使节之间也不存在相互的隶属关系。
7. 公海六大自由
【答案】公海自由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公海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其含义是: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无论是沿海国或是内陆国,都有在公海上从事国际法所不禁止的活动的自由。公海自由的内容,在不同时期是不同的。最初,公海自由只是指航行自由和捕鱼自由。《公海公约》列举了四项自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增加了两项,共规定了六项公海自由,即:①航行自由; ②飞越自由; ③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 ④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⑤捕鱼自由; ③科学研究自由。
8. 民族自决原则
【答案】民族自决原则是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根据《国际法原则宣言》,是指处于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的权利。随着民族独立目标的实现,民族自决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中更具有了新的内容。“自决”已不仅体现在政治上,而更多更重要的开始体现在经济上,即各民族享有谋求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
二、简答题
9. 请说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普遍优惠待遇”三者的含义及其相互区别。
【答案】(1)“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普遍优惠待遇”的含义
①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这就意味着在相同条件下,外国人可享有不低于所在国国民的待遇,而外国人也不应要求高于国民的特权。
②最惠国待遇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
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不限制等。
③普遍优惠待遇又称普惠制,是指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工业制成品或半成品时,给予减免关税的优惠,但并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提供反向的减免关税的优惠。它只适用于进口商品(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则是出口商品)的关税方面。
(2)三者的相互区别
国民待遇是针对在本国内的外国公民,其享有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国民,但法律通常都规定对外国人的某些权利的行使范围给以限制; 最惠国待遇涉及施惠国、受惠国和最惠国,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最惠国的待遇,最惠国待遇的依据一般是国家间的条约; 普惠制则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一种特殊的优惠待遇。
10.简述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
【答案】(1)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专属经济区}tbeexclusiveeconomiczone)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2)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而是自成一类的国家管辖海域。①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主要享有如下权利和管辖权:
a. 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同时承担义务促进其最适度的利用。为了实行养护和管理,沿海国可制定符合公约规定的法律和规章。
b. 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非经沿海国的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c. 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享有专属管辖权。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同意。沿海国在行使其管辖权时,有权按照公约的规定,准许和进行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
d. 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沿海国关于专属经济区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依照关于大陆架的第六部分的规定行使。
②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有:
a. 航行和飞越自由。
b.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c. 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合法用途,诸如同船舶和飞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有关的并符合本公约其他规定的那些用途。
③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行使权利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dueregard )对方的权利和义务。沿海国应以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非沿海国应遵守沿海国按照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专属经济区制度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
④.1998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该法规定我国专属经济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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