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东北大学专业综合(行政法、民事诉讼法(不指定教材))之民事诉讼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协议管辖
【答案】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当事人必须作确定的、单一的选择。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在协议时只能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不得变更级别管辖。
2. 证据
【答案】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体。其内容是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各种事实; 其形式表现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总是以这八种形式中的某一种作为载体而进入诉讼的。
证据是个多面体,须从不同角度进行观察和认识才能够完整地把握:①从本体上看,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一些事实,是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事实; ②从形式上看,证据又是法律规定的各种诉讼材料; ③从作用上看,证据一方面是当事人向法院展示案件事实的各种方法,另一方面也是法院借以确定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获得裁判事实依据的手段。
3. 民事抗诉
【答案】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提起抗诉的法定情形,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判决、裁定已经生效是发动再审程序的一个共性条件,也是民事诉讼法对抗诉对象的限制。
②发现生效判决、裁定有法定的抗诉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
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 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
【答案】(1)两者的含义
①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能力或资格。
②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者资格。
(2)两者的联系
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联性表现在: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一定有当事人能力。源于民事权利能力的当事人能力也因此被平等地赋予每一个公民。各国法律均把公民的权利能力作为其当事人能力产生的依据。
(3)两者的区别
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离,是指两者的相互独立,无民事权利能力却有当事人能力或无当事人能力却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现象。法律将某些民事权利利益赋予给当事人,如胎儿的应留份,死者的著作权等,但是当事人没有相应的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能力资格。
5. 申请执行时效
【答案】申请执行时效,是指对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执行债权进行保护的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6. 执行竞合
【答案】执行竞合是指民事执行程序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同时或者先后以不同的执行名义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各债权人的请求之间相互排斥,各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同时获得满足的一种竞争状态。
从类型上分,执行竞合可分为民事执行之间的竞合,民事执行与行政处罚之间的竞合,民事执行与财产刑执行之间的竞合。
二、简答题
7. 简述民事诉讼中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基本含义。
【答案】(1)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含义
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当事人沟通交流,采纳当事人的意见。约束性辩论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官起到约束作用,有助
于程序公正,预防司法腐败。
(2)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内涵
“约束性辩论原则”的理论所应遵循的内容是:
①直接决定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或消灭的事实须在当事人辩论中出现,法院才能将它们作为判决的基础。
②对于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原则上应受当事人在诉讼中作出的自认的约束。
③法院调查的证据,只限于当事人申请调查的证据。
(3)约束性辩论原则的优点
约束性辩论原则由于要求法院必须以当事人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使作为整个民事诉讼核心的辩论程序真正得以实在化,真正使法院居于中立的第三者地位,使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也能得到完整和充分的体现,其合理性和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
8. 简述督促程序的特点。
【答案】(1)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审理,以债权人的主张为内容,直接向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则支付令即发生强制执行效力的程序。
(2)督促程序的特点
与民事诉讼中的其他程序相比,督促程序具有自己的特点:
①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具有特殊性。督促程序的适用仅限于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
②督促程序的开始和终结具有特殊性。督促程序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人民法院只需对债权人的申请作形式上的审查就可受理并发出支付令。支付令发出后15日内,债务人如果依法提出异议或者主动履行债务,则支付令自行失效。
③督促程序是简略式程序。法院按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采取书面审查原则,不进行实体审理,也不传唤债务人到庭及调查取证。法院仅是对债权人提出的申请和事实、证据进行单方面的审查。审判组织上采用独任制形式,审级上实行一审终审。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后,如果债务人未提出书面异议,则支付令具有执行力。如果债务人提起了书面异议,则督促程序结束,债权人可以另行起诉。
9. 委托诉讼代理权在哪些情形下终止?
【答案】委托诉讼代理权可以由于各种原因而消灭终止。诉讼代理权的消灭不同予诉讼代理权的解除,诉讼代理权的解除是人为的,诉讼代理权的消灭既有人为的原因,也有非人为的原因。但两者又有一定联系,即诉讼代理权的解除是导致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之一。
委托诉讼代理权在下列情形下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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