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对部分死刑案件有核准权的法院有()
解放军军事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中级人民法院。
问题:
[问答题]
被告人成克杰,男,67岁,壮族,被捕前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被告人成克杰在担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期间,结识了香港商人李平(女,另案处理)并发生了两性关系,两人商定各自离婚后结婚,并商议趁成克杰在位,利用其职权,为婚后共同生活准备钱财。1994年初至1997年底,两人采取由李平出面与请托人联系请托事项并收取贿赂款,由成克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在承接工程、解决资金、职务升迁等事项谋取利益这种方式,收受广西银兴房屋开发公司及其总经理周坤的贿赂款、物及广西桂信实业开发公司、铁道部隧道工程局、合浦县原副县长甘维仁、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原局长周贻胜、自治区计委服务中心主任李一洪等的贿赂款物共计人民币4109万元。2000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成克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成克杰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成克杰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l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成克杰上诉,维持原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成克杰在担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情妇李平收受巨额贿赂的事实,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时宣读、出示、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成克杰本人亦曾供述,足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认为,成克杰与李平共谋为各自离婚后结婚聚敛钱财,由李平出面与请托人联系请托事项并收取贿赂款,由成克杰利用职务上便利,为请托人在承接工程、解决资金、职务晋升等事项中谋取利益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与李平共同收受贿赂的故意,客观上具有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李平共同收受贿赂的行为,已构成共同受贿。成克杰、李平共同受贿的款物由李平保管,其中大部分款物由李平经手收受,这是两人共同犯罪的分工,这些财物未经成克杰经手收受、保管,并不影响对成克杰受贿犯罪的认定。成克杰作为高级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严重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声誉,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虽然成克杰曾表示愿意将受贿款退回,但本案的赃款是在李平的配合下被追缴的,成克杰的退赃表示,对本案赃物的追缴未起到任何实质性作用,且赃款的追缴并不能挽回成克杰的受贿行为对国家所造成的巨大损失及由此产生的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本案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00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成克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对死刑复核权的主体及核准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问题:
[问答题] 某抢劫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为王某、陆某和吴某。经过一系列侦查活动,大量证据表明,王是本案的主谋和主要实施者,陆为积极参与者,吴系刚满14岁的未成年人,案发当日被王、陆胁迫参与,当时只在路旁“望风”,事后由家长带领前往公安机关自首。王自知罪责难逃,在检察院对本案起诉阶段,利用被解往检察机关接受讯问的机会,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机会潜逃,经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一直下落不明。面对本案的具体情况,检察院应当如何继续进行诉讼?
问题:
[单选]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应当中止审查的是()
犯罪嫌疑人潜逃。犯罪嫌疑人死亡。犯罪嫌疑人沉默。犯罪嫌疑人抗拒。
问题:
[单选]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正确的做法是()
应当恢复审理。应当重新审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继续审理或重新审理。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新审理或者终止诉讼。
问题:
[单选] 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中,应当终止的是()。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应当免除刑罚的。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情节显著轻微,当事人人和解的。
问题:
[多选] 下列情形中,可以中止刑事诉讼的有()
侦查工作进行中,不知犯罪嫌疑人真实姓名。侦查工作进行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正在追捕。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潜逃正在追捕。审判阶段,被告人突发严重疾病正在抢救。审判阶段,被告人出现精神疾病症状需要鉴定。
问题:
[多选]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的情形,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 ()
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问题:
[问答题] 被告人商某,男,26岁,农民。
被告人高某于1998年6至8月间在110国道呼和浩特段四次持械拦路抢劫,共劫得现金1030余元,手机一部。后在亲友的劝说下投寨。该管辖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27日以抢劫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15年。审判后,高某不服,以自己有投案情且积极退赃为由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据此对该案进行审理。审理期间,原一审法院向二审法院提出,本院院长发现该案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所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此案改判,判决书转发。二审法院接此报告后,即停止对该案的审判.并将所有案卷材料退回一审法院。同年10月26日,原一审法院仍以抢劫罪改判高某有期徒刑8年。审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此案的审理程序有无问题.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