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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答题] 简述审判公开原则的含义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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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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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被告人程兰,女,4l岁.某工厂工人。 被告人程兰与其邻居华凌素有嫌隙。1998年4月,两人因在楼道堆放物品而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程兰情急之下,操起放在一边的铁锹。华凌即上前抢夺。程兰的丈夫、儿子、华凌的侄子均上前阻拦。在相互推拉的过程中,程兰与华凌先后摔倒。华凌摔倒后又爬起来,一边爬一边大骂程兰,华凌爬起后,走到墙边去拾自己的鞋子。这时,华凌跌倒在地,未能爬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解剖鉴定,华凌系本身患冠状动脉心脏病,因争吵、抢夺铁锹而精神过度紧张,诱发心脏病导致死亡,排除外来暴力打击致死。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被告人程兰对被害人华凌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 任,于是以程兰犯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了起诉意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程兰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又收集到一些证明程兰推拉华凌的证据,并将案件再次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程兰犯有故意伤害罪。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程兰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在主观上不存在伤害的故意或者过失,华凌的死亡是由于其心脏病发作而引起的,程兰对此无法预见。因此不认为是犯罪。判决宣告被告人程兰无罪。判决宣告后,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问:本案反映出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在刑事诉讼中是何种关系?

问题:

[问答题] 被告人王星,男,17岁,某市待业青年;被告人李元,男,17岁,某市待业青年;被告人陈连广,男,15岁,某市某中学学生。 被告人王星、李元、陈连广平日里游手好闲,常常聚在一起吃喝玩乐。1999年5 月27日晚11时许,王星、李元潜入被害人刘娜家中盗窃,陈连广在楼下望风。被告人王星、李元在刘家找到现金近两万元,并发现项链一条,价值约3000元。正在这时,被害人刘娜回到家中.被告人王星当即拔出匕首,抵住刘的喉咙,威胁说:“别叫,否则就宰了你。”站在一旁的被告人李元见刘娜身上带着项链、耳环,便上前摘取。刘奋力反抗,情急之下,王星一刀刺在刘的腹部。三人随即逃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鉴于该案所涉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作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问题:

[单选] 下列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立案管辖的是()。

破坏选举案。报复陷害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走私案。

问题:

[单选] 下列案件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是()。

非法占有代为保管财物案。非法侵人他人住宅案。诈骗案。刑讯逼供案。

问题:

[单选] 下列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是()。

遗弃案。挪用公款案。泄露国家机密案。组织卖淫案。

问题:

[单选] 下列案件中属于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是()。

外国人犯罪案。军人违反职责案。全省性重大案件。省长贪污犯罪案。

问题:

[单选] 王某在甲地犯有诽谤罪,在乙地犯有侮辱罪,在丙地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在丁地犯有虐待罪,审理该案的应是()。

甲地甲县法院。乙地乙县法院。丙地中级法院。丁地中级法院。

问题:

[单选] 某县法院受理了不属自己管辖的一起刑事案件,应当()。

撤销案件。请求上级法院批准自己审判。通知控告者撤回起诉。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