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问答题] 杨某与陆某是一对未婚夫妻,2003年1月杨某出钱为自己买了一份金额为50000元的人身保险,受益人是陆某。2003年5月,二人正式结婚,并于婚后蜜月旅行。就在旅游途中,由于一场意外的车祸,导致二人同时遇难,经抢救无效,二人均死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赶至事故发生的现场,经过核实,认为符合理赔条件,并同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但是在理赔过程中,由于医院出具的证明是:送到医院时二人均已死亡。保险公司无法确定二人死亡的先后顺序,故无法发放保险金。陆某的父母认为他们是受益人的继承人,故理应向他们理赔。杨某父母则坚决不同意,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发放理赔款给他们。如果杨某先死,结果如何?如果陆某先死结果又如何?
问题:
[问答题] 杨某与陆某是一对未婚夫妻,2003年1月杨某出钱为自己买了一份金额为50000元的人身保险,受益人是陆某。2003年5月,二人正式结婚,并于婚后蜜月旅行。就在旅游途中,由于一场意外的车祸,导致二人同时遇难,经抢救无效,二人均死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赶至事故发生的现场,经过核实,认为符合理赔条件,并同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但是在理赔过程中,由于医院出具的证明是:送到医院时二人均已死亡。保险公司无法确定二人死亡的先后顺序,故无法发放保险金。陆某的父母认为他们是受益人的继承人,故理应向他们理赔。杨某父母则坚决不同意,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发放理赔款给他们。本案中在无确定证明死亡先后顺序的情况下应作怎样的推定?保险公司应向谁理赔?
问题:
[问答题] A市居民陈某于2000年9月为其年逾五十的父亲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并在投保时填写的年龄是49岁,保险期限为两年。2002年9月,又续保两年。2003年3月,陈某的父亲在外突然死亡,陈某在办理完父亲的后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接到陈某申请后,当即去做了一番调查,最后作出不予理赔的决定,理由是保险公司在审查中发现陈父在投保前患有重病,系带病投保,而且陈父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50岁),陈某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构成了保险欺诈,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又据传闻说陈父是自杀身亡,法律明文规定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陈某则有证据证明其父生前患的是支气管炎、高血压,不属于人寿保险条款中禁止投保的疾病范围之一。且其父自杀的消息也只是传闻,保险公司并没有确切证据。双方僵持不下,陈某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公司能否以保险欺诈为由拒绝给付?
问题:
[问答题] A市居民陈某于2000年9月为其年逾五十的父亲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并在投保时填写的年龄是49岁,保险期限为两年。2002年9月,又续保两年。2003年3月,陈某的父亲在外突然死亡,陈某在办理完父亲的后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接到陈某申请后,当即去做了一番调查,最后作出不予理赔的决定,理由是保险公司在审查中发现陈父在投保前患有重病,系带病投保,而且陈父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50岁),陈某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构成了保险欺诈,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又据传闻说陈父是自杀身亡,法律明文规定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陈某则有证据证明其父生前患的是支气管炎、高血压,不属于人寿保险条款中禁止投保的疾病范围之一。且其父自杀的消息也只是传闻,保险公司并没有确切证据。双方僵持不下,陈某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公司关于陈父是自杀而拒绝理赔的理由是否成立?
问题:
[问答题] 2002年12月,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为“A公司”)为本单位女职工投保疾病普查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均为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则是所有女职工,保险期限为2年,保险费每人100元,由保险公司从工会经费里扣除。2003年5月,该公司一名女职工某甲因搬家到外地而调往其他单位工作。2003年11月,某甲在单位的例行体检中被查出患有乳腺癌,她认为自己的疾病符合原单位购买的保险赔偿条件。某甲的丈夫某乙立即向A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然而A公司却拒绝理赔,原因是自从某甲调离A公司后,该公司即以某甲已不属于本单位职工从而本单位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在没有通知某甲的情况下以业务批单的形式解除了保险合同。因此A公司以合同解除为由而拒绝给付保险金。后某乙多次找A公司交涉,A公司负责人则声称该保险合同本身就是无效合同,理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为一人即A公司,自己和自己签订的合同当然自始无效。无奈之下,某甲只好提起诉讼。何为保险法上的保险利益?
问题:
[问答题] 2002年12月,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为“A公司”)为本单位女职工投保疾病普查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均为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则是所有女职工,保险期限为2年,保险费每人100元,由保险公司从工会经费里扣除。2003年5月,该公司一名女职工某甲因搬家到外地而调往其他单位工作。2003年11月,某甲在单位的例行体检中被查出患有乳腺癌,她认为自己的疾病符合原单位购买的保险赔偿条件。某甲的丈夫某乙立即向A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然而A公司却拒绝理赔,原因是自从某甲调离A公司后,该公司即以某甲已不属于本单位职工从而本单位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在没有通知某甲的情况下以业务批单的形式解除了保险合同。因此A公司以合同解除为由而拒绝给付保险金。后某乙多次找A公司交涉,A公司负责人则声称该保险合同本身就是无效合同,理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为一人即A公司,自己和自己签订的合同当然自始无效。无奈之下,某甲只好提起诉讼。该保险合同是否真的自始无效?
问题:
[问答题] 2002年12月,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为“A公司”)为本单位女职工投保疾病普查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均为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则是所有女职工,保险期限为2年,保险费每人100元,由保险公司从工会经费里扣除。2003年5月,该公司一名女职工某甲因搬家到外地而调往其他单位工作。2003年11月,某甲在单位的例行体检中被查出患有乳腺癌,她认为自己的疾病符合原单位购买的保险赔偿条件。某甲的丈夫某乙立即向A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然而A公司却拒绝理赔,原因是自从某甲调离A公司后,该公司即以某甲已不属于本单位职工从而本单位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在没有通知某甲的情况下以业务批单的形式解除了保险合同。因此A公司以合同解除为由而拒绝给付保险金。后某乙多次找A公司交涉,A公司负责人则声称该保险合同本身就是无效合同,理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为一人即A公司,自己和自己签订的合同当然自始无效。无奈之下,某甲只好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有效,A公司能否擅自解除合同?
问题:
[问答题] 2002年12月,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为“A公司”)为本单位女职工投保疾病普查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均为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则是所有女职工,保险期限为2年,保险费每人100元,由保险公司从工会经费里扣除。2003年5月,该公司一名女职工某甲因搬家到外地而调往其他单位工作。2003年11月,某甲在单位的例行体检中被查出患有乳腺癌,她认为自己的疾病符合原单位购买的保险赔偿条件。某甲的丈夫某乙立即向A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然而A公司却拒绝理赔,原因是自从某甲调离A公司后,该公司即以某甲已不属于本单位职工从而本单位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在没有通知某甲的情况下以业务批单的形式解除了保险合同。因此A公司以合同解除为由而拒绝给付保险金。后某乙多次找A公司交涉,A公司负责人则声称该保险合同本身就是无效合同,理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为一人即A公司,自己和自己签订的合同当然自始无效。无奈之下,某甲只好提起诉讼。A公司能否以没有保险利益为由解除合同呢?
问题:
[问答题] 年逾七十的杨某终身未嫁,几年前因患病而行动不便。她拿出多年的积蓄雇佣了一个小保姆王某。心地善良的王某尽心尽力地伺候杨某,杨某颇为感动。2002年11月,杨某在征得王某的同意后,二人一同来到保险公司,为王某办理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期限是2年,受益人是杨某。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需要被保险人签字,王某不识字,就只会写个简单的“王”字,保险公司没有异议,并给二人开具了保单,杨某也按合同约定交纳了保险费。2003年10月,王某在出外办事时不幸遇车祸身亡,杨某为其办完后事后到保险公司理赔,不料保险公司却拒绝给付,理由是杨某与王某非亲非故,投保人杨某对被保险人王某不具有保险利益。而且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即出具本人亲自签名的书面文件,而王某只签了一个姓在上面,于法不符,因此保险合同无效。杨某再三交涉不成,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该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问题:
[问答题]
2000年10月,雷某在当地保险公司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费支付方式为按年交纳,交费期的下一月为宽限期,宽限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宽限期届满后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保险单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条款中则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受伤或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投保人雷某同意并签了字,又交纳了第一年的保费。2001年续保。2002年10月,雷某因故没有及时交纳,次月仍未去交。12月初,雷某在出外办事途中遭遇车祸受伤,遂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后则认为,雷某怠于交纳保险费,并在宽限期之后发生保险事故,此时保险合同效力已经中止,保险公司没有给付其保险金的义务。雷某则认为保险公司应当通知其交纳保险费,并且宽限期过短(一个月),不符合我国保险法关于宽限期为60天的规定,所以保险公司应当理赔。双方争执不下,只得对簿公堂。
保险公司是否有通知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