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问答题] 赵某对股票交易比较感兴趣,有多年的证券投资经验,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进入甲证券公司,赵某原来在进入甲证券公司时有8只股票,当时甲证券公司的负责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章关于证券从业人员不得拥有股票的规定,询问赵某有没有股票,如果有股票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转让出去,并且在任职期间不得再行购买股票,赵某表示自己有股票,在法定的期限内转让了7只股票,尚余1只成长性非常好的股票不舍得卖掉,过了半年,这只股票价格涨了1倍,赵某分析股票价格仍然会涨,于是又购买了1万股,过了一个月,该股票又涨了1倍,赵某遂将该股票卖掉,该只股票比较进入公司之时起就卖掉多获取收益5万元,新购进的1万股也获利9万元,赵某在甲证券公司任职期间总计利用股票获取14万利益。证券业从业人员是否可以在一定的情况下拥有其他公司的股票?
问题:
[问答题] 赵某对股票交易比较感兴趣,有多年的证券投资经验,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进入甲证券公司,赵某原来在进入甲证券公司时有8只股票,当时甲证券公司的负责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章关于证券从业人员不得拥有股票的规定,询问赵某有没有股票,如果有股票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转让出去,并且在任职期间不得再行购买股票,赵某表示自己有股票,在法定的期限内转让了7只股票,尚余1只成长性非常好的股票不舍得卖掉,过了半年,这只股票价格涨了1倍,赵某分析股票价格仍然会涨,于是又购买了1万股,过了一个月,该股票又涨了1倍,赵某遂将该股票卖掉,该只股票比较进入公司之时起就卖掉多获取收益5万元,新购进的1万股也获利9万元,赵某在甲证券公司任职期间总计利用股票获取14万利益。赵某是否可以延期处理自己的股票?
问题:
[问答题] 赵某对股票交易比较感兴趣,有多年的证券投资经验,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进入甲证券公司,赵某原来在进入甲证券公司时有8只股票,当时甲证券公司的负责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章关于证券从业人员不得拥有股票的规定,询问赵某有没有股票,如果有股票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转让出去,并且在任职期间不得再行购买股票,赵某表示自己有股票,在法定的期限内转让了7只股票,尚余1只成长性非常好的股票不舍得卖掉,过了半年,这只股票价格涨了1倍,赵某分析股票价格仍然会涨,于是又购买了1万股,过了一个月,该股票又涨了1倍,赵某遂将该股票卖掉,该只股票比较进入公司之时起就卖掉多获取收益5万元,新购进的1万股也获利9万元,赵某在甲证券公司任职期间总计利用股票获取14万利益。在没有利用证券公司信息的情况下,证券公司的职员能否对看好的股票进行投资?
问题:
[问答题] 赵某对股票交易比较感兴趣,有多年的证券投资经验,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进入甲证券公司,赵某原来在进入甲证券公司时有8只股票,当时甲证券公司的负责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章关于证券从业人员不得拥有股票的规定,询问赵某有没有股票,如果有股票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转让出去,并且在任职期间不得再行购买股票,赵某表示自己有股票,在法定的期限内转让了7只股票,尚余1只成长性非常好的股票不舍得卖掉,过了半年,这只股票价格涨了1倍,赵某分析股票价格仍然会涨,于是又购买了1万股,过了一个月,该股票又涨了1倍,赵某遂将该股票卖掉,该只股票比较进入公司之时起就卖掉多获取收益5万元,新购进的1万股也获利9万元,赵某在甲证券公司任职期间总计利用股票获取14万利益。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购买股票获利应当如何处置?
问题:
[问答题] 李先生于1998年与王女士结婚,并于1999年作为投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购买数份人身意外险,保险金额人民币数万元,李先生在保险合同受益人一栏中填写了“妻子”。2000年,李先生因与妻子王女士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双方未对保险单处理进行约定。2001年9月,李先生又与杜女士结婚。2003年2月,李先生不幸遭遇车祸身亡。李先生去世后,王女士与杜女士都认为自己应当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分别向保险公司提起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王女士的理由是李先生签订保险合同是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为,其为李先生的合法妻子,李先生当时指定妻子为受益人的真意当然是王女士。杜女士则认为李先生与王女士的婚姻关系已经不复存在,而她才是李先生出事时的合法妻子,故理应由其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也无法判断该向谁理赔,故王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自己承担保险责任。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的指定方式有哪些?
问题:
[问答题] 李先生于1998年与王女士结婚,并于1999年作为投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购买数份人身意外险,保险金额人民币数万元,李先生在保险合同受益人一栏中填写了“妻子”。2000年,李先生因与妻子王女士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双方未对保险单处理进行约定。2001年9月,李先生又与杜女士结婚。2003年2月,李先生不幸遭遇车祸身亡。李先生去世后,王女士与杜女士都认为自己应当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分别向保险公司提起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王女士的理由是李先生签订保险合同是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为,其为李先生的合法妻子,李先生当时指定妻子为受益人的真意当然是王女士。杜女士则认为李先生与王女士的婚姻关系已经不复存在,而她才是李先生出事时的合法妻子,故理应由其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也无法判断该向谁理赔,故王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自己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应该确定谁为受益人?
问题:
[问答题] 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期限为五年,并以其妻乙为受益人。合同签订前,保险公司要求甲提供医院的健康状况检查表。甲便去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做了检查。该医院的主治医师丙发现甲患有末期直肠癌。因其与甲熟识,就未将病情告诉他,也没有将该事项记入身体检查表中,但告诉了乙。甲将检查表交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确认无误后,就与甲签订了人寿保险合同,甲也缴纳了首期保费。两年后,甲终因癌症不治身亡。乙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发现了事实真相,拒绝理赔。甲是否有义务去做体检?如果甲和保险公司签订的是简易人寿保险合同呢?
问题:
[问答题] 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期限为五年,并以其妻乙为受益人。合同签订前,保险公司要求甲提供医院的健康状况检查表。甲便去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做了检查。该医院的主治医师丙发现甲患有末期直肠癌。因其与甲熟识,就未将病情告诉他,也没有将该事项记入身体检查表中,但告诉了乙。甲将检查表交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确认无误后,就与甲签订了人寿保险合同,甲也缴纳了首期保费。两年后,甲终因癌症不治身亡。乙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发现了事实真相,拒绝理赔。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行为有无法律依据?
问题:
[问答题] 吴某是某有限公司的职工。该公司于2001年10月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期限一年。人身意外保险合同上载明:发生保险赔偿事项时,保险赔偿金由投保人转交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2002年3月,吴某因私事在他人家中跌伤,后经医院诊断为桡骨骨折。为此,公司批准他休假100天。在此期间,还为吴某发了工资和劳保待遇(未发工资)。不久,保险公司依协议将吴某的保险金付给了有限公司。而公司未将此款项转交给吴某。吴某得知此事后,向公司索要,但公司认为自己本着防止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减轻为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的初衷为职工投保。吴某因私事受了伤,且在其停工期间依然享受了工资,福利,医疗等待遇,公司支付的保险费不但没有得到补偿反而增加了支出,造成新的分配不公,故公司享有该项保险金的权利。为此,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返还保险金并按银行1年期存款利率计算赔偿损失。该公司的理由能否成立?
问题:
[问答题] 杨某与陆某是一对未婚夫妻,2003年1月杨某出钱为自己买了一份金额为50000元的人身保险,受益人是陆某。2003年5月,二人正式结婚,并于婚后蜜月旅行。就在旅游途中,由于一场意外的车祸,导致二人同时遇难,经抢救无效,二人均死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赶至事故发生的现场,经过核实,认为符合理赔条件,并同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但是在理赔过程中,由于医院出具的证明是:送到医院时二人均已死亡。保险公司无法确定二人死亡的先后顺序,故无法发放保险金。陆某的父母认为他们是受益人的继承人,故理应向他们理赔。杨某父母则坚决不同意,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发放理赔款给他们。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死亡先后顺序对保险公司理赔有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