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因贷款需要,将其所有的一商住楼抵押给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此后,开发公司又将该商住楼出租。后因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开发公司与银行协商,将该商住楼折抵给银行,以清偿其所欠贷款。银行获得该商住楼的所有权后,拟自行使用,故向各租户发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通知。各租户认为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拒绝搬出。 问: 1、开发公司将商住楼抵押后又将其出租的行为是否有效? 2、银行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3、本案中,如果开发公司是将已出租的商住楼向银行设定抵押,情形又将如何?
问题:
[多选] 甲向乙借款5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分别找到友人丙、丁、戊、己,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哪些构成保证?()
丙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丙”。丁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戊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己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
问题:
[多选] 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辩权。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问题:
[单选]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关于担保的表述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公司经理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公司董事长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公司股东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
问题:
[单选] 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00万元。在诉讼中,甲公司申请对乙公司一处价值90万元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一审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后发现,乙公司在向丙银行贷款100万时已将该房产和一辆小轿车抵押给丙银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一审法院不能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因为该房产已抵押给丙银行。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需要征得丙银行的同意。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丙银行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丙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丧失。
问题:
[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4、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8月5日。 5、若丙书面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10月5日。
问题:
[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甲经营需十七万元进货款,经协商,乙同意借给甲十七万元,借款期六个月,但要甲提供借款抵押。甲的好朋友丙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甲的借款抵押物,并与乙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但未进行登记。由于经营不善,六个月期满甲无钱归还借款,乙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丙,要求丙按合同履行,丙认为借款人是甲,与己无关。无奈,乙将丙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问:丙是否应该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问题:
[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4、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8月5日。 5、若丙书面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10月5日。
问题:
[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某乡镇企业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30万元,企业以自有工具车一辆作抵押(评估价10万元),另由乡财政所作保证。贷款到期后,企业仅归还15万元,其余贷款及利息无法偿付,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财政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 1、乡财政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何处理? 3、如果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该案应当如何处理?如果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又该如何处理?
问题:
[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1年5月20日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甲为买方,乙为卖方。双方约定: (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二批向甲公司提供设备10套,价款总计为150万元; (2)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25万元; (3)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4)由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给付定金。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设备,甲公司支付了45万元货款。9月,该种设备价格大幅上涨,乙公司提出变更合同,要求将剩余的7套设备价格提高到每套2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随后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设备,从而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产,并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丙公司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5)丙公司在什么条件下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