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选] 1992年油污民事责任公约的2000年修正案规定,不超过5000总吨的船舶,其所有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为()。
451万SDR。每吨位631SDR。8977万SDR。A或B,取其高者。
问题:
[单选] 根据1992年油污民事责任公约,如果污染事件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造成的,船舶所有人丧失赔偿责任限制权利。
故意。重大过失。疏忽。A或B。
问题:
[单选] CLC 92对CLC 69的修改主要表现在()等方面。Ⅰ.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Ⅱ.提高了责任限额;Ⅲ.改变了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条件;Ⅳ.强调预防措施必须是油污事件发生后采取的。
Ⅰ~Ⅳ。Ⅰ,Ⅲ,Ⅳ。Ⅰ~Ⅲ。Ⅱ~Ⅳ。
问题:
[单选] 根据1969年油污民事责任公约,油污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为(),自损害发生之日起算,但最长不超过引起损害的事件发生之日起()。
1年;2年。1年;3年。3年;5年。3年;6年。
问题:
[单选] 对从事国内航行并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应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信用证书。油污损害民事担保函。A或B。
问题:
[单选] 根据1969年油污民事责任公约,载运()的船舶,其所有人必须对其依公约所承担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保险,或取得其他财务保证。
500吨以上散装油类货物。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2000吨以上货油。2000吨以上燃油。
问题:
[单选] 根据1969年油污民事责任公约,船舶所有人对油污损害的赔偿责任限额,其总额不超过()。
1亿金法郎。1.5亿金法郎。2.1亿金法郎。2.5亿金法郎。
问题:
[单选] 根据1969年油污民事责任公约,可以依公约得到油污损害赔偿的不包括因溢出或排放的油类造成的()。
海水养殖物的死亡。渔民的捕捞损失。爆炸或火灾引起的损失。海水浴场或其他旅游设施的营业损失。
问题:
[单选] 根据1969年油污民事责任公约,对油污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为()。
船舶的救助人。船长、船员。船舶所有人。船舶代理人。
问题:
[单选] 1969年油污民事责任公约适用的油类不包括()。Ⅰ.原油、重柴油;Ⅱ.汽油、轻柴油;Ⅲ.润滑油和鲸油;Ⅳ.植物油。
Ⅱ,Ⅳ。Ⅰ,Ⅲ。Ⅰ~Ⅳ。Ⅰ,Ⅱ,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