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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802法学综合课3(含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刑法时间效力与刑法追诉时效

【答案】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刑法的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仟的有效期限。刑法的时间效力关注的是刑法本身是否有效的问题,而刑法追诉时效关注的是犯罪是否应当追诉的问题,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

2.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答案】以主体是否要求以特定身份为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自然人犯罪的一般主体是指达到一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特殊主体是指除具备犯罪的一般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的身份条件而构成特定犯罪的人。特殊主体与一般主体构成共同犯罪时,一般主体能否构成只有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应当以特殊主体的身份条件是否在共同犯罪中发生作用为标准予以认定。

3. 贷款诈骗罪

【答案】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其在行为方式上,有以下几种表现:

①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②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③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④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⑤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二、简答题

4. 简述减轻处罚的概念和类型。

【答案】(1)减轻处罚的概念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里所说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应是指判处低于所犯之罪的法定最低刑的刑罚。在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就是判处低于该幅度最低刑的刑罚。在一罪的法定刑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是指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2)减轻处罚的类型

①由审判人员直接裁量,这是在犯罪人具有刑法所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适用的。 ②审判人员不能直接裁量,而是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是在犯罪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具有特殊情况需要减轻的情况下适用的。

5. 罚金刑和没收财产的区别。

【答案】(1)罚金刑和没收财产的概念

①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②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2)罚金刑和没收财产的区别

没收财产与罚金虽然同属于财产刑,但两者的性质不同,具体来讲,两者具有以下区别: ①适用对象不同

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中情节较重的犯罪; 而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

②内容不同

没收财产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既可以是没收金钱,也可以是没收其他财物; 而罚金则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这此金钱不一定是现实所有的。

③执行方式不同

没收财产只能是一次性没收,不存在着分期执行或减免的问题; 而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缴纳确有困难,还可以减免。

6.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异同。

【答案】(1)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

①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②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③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

“不能预见”是指当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无法预见。从认识因素上来讲,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从意志因素上来讲,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

(2)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具有两个特征:

①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②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

(3)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异同

①两者的相同点

“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的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有相似之处,二者都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并因此发生了这种结果。

②两者的区别

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

三、案例题

7. 孙某、牛某在某税务局工作,两人在1998年至2000年期间,互相勾结,敛取钱财,索取个体户林某6万元; 违反税法规定免除林某税款20万元; 收受某国有企业“好处费”8万元,为其减税50万元。此外,两人还采取少收税、收税不给收据的办法,截留税款私分,每人又各得7万元。2000年12月,该税务局杜某因涉嫌贪污被检察机关逮捕。两人对此震动很大,决定投案自首,退还所有赃款。孙、牛的行为构成何罪?

【答案】孙、牛二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和询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下作人员利用职务卜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孙、牛二人作为税务局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采取少收税、收税不给收据的做法截留税款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孙、牛二人在1998年至2000年期间互相勾结进行敛财,索取林某6万元,此行为属于受贿中的索贿行为。另外,孙牛收受了国有企业的好处费并为其减税同样属于受贿的行为,数额较大,构成受贿罪。

此外,两人作为税务局工作人员,违反税法规定免除林某税款20万又构成了拘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综卜所述,对两人应该数罪并罚。当然,本案中存在自首的情节,在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 被告人梁某在担任某县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财物及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所收受的财产数额共计人民币30万元,并在社会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法院经审理判处梁某12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法院在判处梁某有期徒刑的同时并处没收财产,是否符合刑法的规定?

【答案】法院在判处梁某有期徒刑的同时并处没收财产,符合刑法的规定。分析如下:

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附加于其他刑罚适用的刑罚方法。主刑的特点在于适用上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表现在:对于一个犯罪人来说,一次判刑的最终结果只能适用一个主刑,既不能在一个主刑之外再同时适用其他的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之外附加适用主刑。

附加刑,是指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特点在于适用卜具有双重性,它既可以作为某种主刑的附加刑适用,也可以作为一种刑罚方法独立适用,几种附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