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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武汉大学法学院830刑事诉讼法学之刑事诉讼法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摘要

一、辨析题

1. 判断:某村选举村委会主任,某甲通过贿赂选民的方式当选。经群众举报,县公安局以某甲的行为涉嫌破坏选举罪为由,对其立案侦查。

【答案】此案件中立案管辖正确。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续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本题中,某甲虽然通过贿赂选民的方式当选村委会主任,但选民犯罪行为发生时的身份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使其后来的村委会主任身份也只有在从事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活动时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情形,不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所以,县公安局以某甲的行为涉嫌破坏选举为由,对其立案侦查是正确的。

2. 判断: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

【答案】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应遵循的一种特别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各种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被称为极刑。我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一一死刑复核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死刑复核程序的仟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复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因此,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必须完成两项任务:

(1)查明原审裁判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 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 程序是否合法。

(2)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

死刑复核程序是严格死刑适用规格、统一执法尺度的关键程序。

3. 判断:法院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

【答案】这种说法正确。具体分析如下:

回避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回避的人员须立即退出诉讼活动。虽然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合法权利,同时防止当事人无根据地利用这一权利妨碍案件的及时处理,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即他们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在复议期间,诉讼行为的重新开始和继续进行一般不受影响。

二、简答题

4. 试述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异同。

【答案】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既有共同点也有各自的特殊性。

(1)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共同点

①两者都是程序法,都是为正确实施实体法而制定的。

②两者有着许多共同的原则、制度和程序,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判公开,以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合议制,在程序上实行二审终审制,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以及对已生效裁判的审判监督程序等。

(2)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区别

①诉讼主体不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国家专门机关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民事诉讼法为人民法院。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为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告; 在民事诉讼中为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

②诉讼原则不同。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为:当事人平等,辩论原则,调解原则,处分原则。

③证据制度不同。在举证责任上刑事诉讼法实行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被告方不负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被告都负有举证责任。在证明标准上,刑事诉讼法为:犯罪事实请楚,证据确实充分; 民事诉讼法为:合法证据优势。

④强制措施不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民事诉讼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可采取训诫、罚款、拘留,行政诉讼还有责令具结悔过。

⑤诉讼程序不同。民事诉讼的程序分为第一审、第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刑事诉讼则复杂的多,审判前有立案、侦查和起诉程序,审判程序中另有死刑复核程序。

⑥功能不同。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是追诉犯罪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民事诉讼法保证民商法、经济法的正确实施,所要解决的是平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

5. 简述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之完善。

【答案】(1)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

死刑复核程序既然是审判程序,就应当加强诉讼化改造,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提高了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因素,但是,诉讼化功能仍未到位,如检察机关在该程序中处于何种地位,案卷材料如何移送,法律效力如何等均未解决; 辩护律师如何介入及怎样行使权利等都未予规定,即控、辩、审诉讼模式未予构成,还有待完善。

①建议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应当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内容。原因如下:

a. 对被告人来讲,死刑复核程序是其最后的一次辩护机会,应当让其充分享有律师辩护的权利。

b. 《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既然它适用于一审、二审程序,当然也应适用于死刑复核程序。

c. 强化死刑复核程序中对被告人的法律援助。

②建议规定附条件的听审程序,即控辩双方或一方对证据、事实及法律适用有重大异议的案件,法官除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及检察人员的意见外,必要时以听审方式让被告人与证人、被害人对质,以体现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实现裁判的正确性。

综上,对死刑复核程序应当强化控、辩、审职能力度,完善其为适度诉讼化程序。

(2)建议增加规定“被害人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经申请也可以参与死刑复核活动”。

①被害人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对被告人有强烈的获得财产补偿及心理安抚的要求,而公诉机关在代表国家利益进行监督时,可能对被害人的个人利益维护不够。

②死刑复核的结果可能是改判无罪或从轻改判,通过被害人对本程序的参与,可以使其了解改判的缘由,增强复核结果的可接受性和稳定性,降低日后被害人提起申诉的几率。

(3)建议增加规定死刑复核的期限

①从立法技术的周密性考虑,《刑事诉论法》就第一审和第二审程序都规定了审理期限,唯独死刑复核程序审理期限的规定缺失,对此,需要从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以保证其统一性和科学性。

②确定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使死刑判决在一个可预期的期间内得以确定。

a. 可减少罪犯精神上的煎熬,使其在有限时间内作好事后安排;

b. 可使羁押场所有所准备,以便看管,同时使办案人员有期限观念,防止故意拖延。

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对案件作出的终局性裁判,从慎重角度出发,这个过程不宜太匆忙。但从判决的确定性、终局性考虑,这个过程又不能太长。因此,只能以案件严重性和复杂性进行区分。因此建议规定为自接到死刑复核案件之日起1年内复核完毕。对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涉案人员众多、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复核期限至迟不得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