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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817商法考研冲刺密押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授权资本制

【答案】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亦应记载于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缴,只认定并缴付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 未认定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募集之。授权资本制下资本内容呈现出四种不同的具体形态:①注册资本,又称名义资本或核定资本,指公司依照章程规定有权筹集的全部资本; ②发行资本,指公司已经招募并由股东认购的股本总数; ③实缴资本,又称实收资本,指公司通过催缴分派已经收到的来自于股东的现金或其他出资的总额; ④储备资本,指在正常营业限度内始终不得催缴的发行资本保留部分。

2. 破产取回权

【答案】破产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主张破产财团或管理人返还或交付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归其支配的财产的权利。依标的物的占有情形不同,可将取回权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别取回权。一般取回权发生于标的物被债务人或管理人实际占有,特殊取回权包括出卖人取回权和行纪人取回权,适用于标的物即将为破产人所占有但尚未占有的场合。取回权实际上是所有权内容决定的所有权权能的体现。

3. 外国公司

【答案】外国公司是依照外国法律在本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具有外国国籍的公司。外国公司是相对于本国公司而言的,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公司的国籍不同。凡国籍隶属于外国的公司为外国公司。

4. 附属票据行为

【答案】附属票据行为也称为“从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票为前提,在发票行为完成的基础上所作的行为。

附属票据行为包括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和保付等。附属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前提是基本票据行为的有效,所以附属票据行为与基本票据行为具有牵连性。

5. 商法的兼容性

【答案】商法的兼容性又称商法的复合性,商法的谦抑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商

法的谦抑性是指作为私法的商法兼具有某些公法的性质。按照传统民商法理论的认识,商法与民法一样,同属私法范畴。但是,广义商法包括商事公法和商事私法。这就是说,从本质上说属于私法的商法,其中却有公法的规定。其次,商法的兼容性还体现在它同时兼具有任意法与强制法的双重性质。商法既然以私法规定为其中心,其中必然有大量的任意性规范,主要体现在商事行为法方面,然而,商法中也有不少强制性规定。

6. 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

【答案】海商法将海事债权分为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限制性债权是指责任人可以依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债权; 非限制性债权是指责任人不得请求责任限制的债权。

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都发生在海商法的赔偿领域,都具有法定性,即法律对于哪些属于限制性债权,哪些属于非限制性债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的区别包括:

①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限制性债权责任人可以依法申请对于其责任进行限制,而非限制性债权则不得请求责任限制。

②二者的价值追求不同,限制性债权在于对责任人进行适当的保护,非限制性债权则没有此类价值。

二、简答题

7. 与定期租船合同相比,光船租赁合同有什么特征?

【答案】光船租赁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都属于船舶租用合同,都具有财产租赁合同的性质,但光船租赁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光船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范围使用,其目的在于租赁船舶从事经营,以获取收益; 定期租船合同的出租人也是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由承租人调度使用,但其目的主要在于完成一定货物的运输。

(2)光船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负责配备船员,并负责船舶的保养和维修; 而定期租船合同是由出租人负责配备船员,并负责船舶的保养和维修。

(3)光船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负责船舶的指挥和调度,并负责船用燃料、淡水、物料及船舶的营运费用; 而在定期租船合同中,船用燃料、淡水、物料等由出租人负责装备,承租人只支付租金和负担船舶的营运费用。

(4)光船租赁的设定、转移、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定期租船合同则不实行登记制度。

8. 对于伪造背书的法律后果,英美法与大陆法有什么不同的规定。

【答案】根据英国票据法的规定,伪造签名或未经授权而以他人名义在汇票上签名,是完全不起作用的. 任何人都不能根据这种签名而取得保留该汇票的权利,也不能因为对该汇票付了款而解除责任,或提出强制执行付款的要求。英国法是着重保护票据真正所有人的利益的。英国法认

为,应当由直接从伪造背书者手中取得汇票的人承担损失。

大陆法与日内瓦统一法公约对汇票伪造签名的处理方法与英国法不同。在出现伪造签名时,汇票并不因此而无效; 失去汇票的人不能要求后来的执票人退还汇票,除非他能够证实执票人是以恶意而取得汇票或有重大过失; 付款人一旦对有伪造签名的汇票付了款,就可以解除责任,失去汇票的人不能要求他再次付款,除非他能够证实付款人有欺诈行为或有重大过失。

由此可见,大陆法与日内瓦公约所着重保护的是善意的执票人,而让失去汇票的真正所有人蒙受伪造签名所引起的损失。

9. 简述船舶抵押权。

【答案】船舶抵押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1)船舶抵押权的概念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2)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①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船舶共有人可以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但应当取得持有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③船舶抵押权的标的物应当是船舶或建造中的船舶。船舶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包括设备和属具。

④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船舶抵押权的效力

①船舶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拍卖抵押船舶,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受偿顺序依以下标准确定:

a. 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的位次。在同一航次的船舶上同时存在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的,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

b. 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的位次。同一船舶同时存在留置权和抵押权时,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c. 船舶抵押权之间的位次。同一船舶上的数个抵押权,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同一顺序受偿。抵押权中有的登记,有的没有登记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没有登记的抵押权受偿。数人均未登记的,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②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但抵押人有权在抵押权设定后,再以已抵押的船舶设定抵押权。

③在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时,抵押权随之转移。 ④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的船舶进行保险; 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4)船舶抵押权的消灭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