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621民商法学之商法考研冲刺密押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公司合并
【答案】公司合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合并的方式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的特点包括:
①除在吸收合并中吸收公司存续外,其他公司均归于消灭;
②合并后消灭的公司的股东自然成为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东;
③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的资产及债权债务,一并转移至合并后存在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无须经过清算程序;
④合并是参与合并的公司之间的契约行为,不是股东之间的契约行为。
2. 商号废止
【答案】商号的废止是指商号因不再被使用而从法律上失去效力的事实状态。一般认为商号之废止分为三种情形:①实施了商号申请登记或预先登记者,在登记之后不再使用该商号,该商号或通过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废止,或因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自行废止。②因商主体发生变更,商号同时变更,原有商号废止。③商主体未发生变更,但商号发生变更,原有商号亦废止。这方面的情况包括商主体发生继受经营,继受人使用新商号,原有商号则废止。
3. 商合伙与民事合伙
【答案】商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商合伙是一个拟制的法律主体,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商合伙的设立必须履行工商登记。
民事合伙是指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工商登记法规的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合伙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投入的财产属个人所有,由合伙人共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发生亏损应由合伙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的组织。
二者的联系在于商合伙与民事合伙均为合伙的组织形式,是法律拟制的主体。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商合伙一般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须进行工商登记; 民事合伙一般为自然人直接的结合,具
有一定的松散性,且一般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
4.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
【答案】(1)破产和解,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作出破产宣告之前,为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起见,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按照多数决规则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以及围绕该协议的履行而设置的一项制度。
(2)破产重整是指对具有重整原因或者破产原因而又具有再建希望的债务人企业,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营业的重组和债务上的整理,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破产预防程序。
(3)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同为破产预防程序,甚至在采用的方法中存在重合(比如重整中不排除和解中屡屡采用的债务减免和展期清偿),但两种程序仍存在一定的差异使得二者各自保留了自己独立存在的空间和可能性。这种差异包括:
①程序运作的成本不同,相应地适用的范围也存在差异。破产重整的程序成本通常要大于和解,因而主要为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所选择使用。
②程序参与的主体范围不同。重整程序不仅有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参与,股东在程序中也有很重要的作用; 而在和解程序中,股东对和解的达成并没有发言和表决的权利。重整程序中的自治机关是由债权人、股东等组成的关系人小组或者关系人委员会; 和解程序中的自治机关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债权人会议。
③司法干预的程度不同。在和解程序中,法院不能强制批准和解协议,但在重整程序中却有权基于社会利益本位的立场强行批准重整计划。
此外,在担保物权的地位、申请人范围、所采取的措施等方面,两种制度也存在一些差异。
5. 附条件法律行为
【答案】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的条件时生效。通说认为,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外,其他法律行为均可以由行为人设定条件,以此来限制法律行为的效力,从而满足行为人的各种不同需要。
6. 商号与商标
【答案】商号,又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它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用以署名或其代理人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时使用的名称。商标是指属于一定的经营企业的特种商品或产品的标记,它适用于商标法,而不适用关于商号的法律规定。商业名称与商标都是商主体从事商行为的过程中用以区别其他商主体的重要特征,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重要的外在标志。商号与商标在形式构成、实际作用、法律调整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因此,商号与商标两者法律性质不同。
7. 违宪责任
【答案】违宪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言论或行为违背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宪通常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某种行为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8. 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
【答案】商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能力,从而形成了商事能力与一般民事能力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
①商事能力是商主体依法从事商行为,并由此而承担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能力,表明了商主体在商法上的特殊资格和地位。而一般民事主体不享有法律上的这种特权,未经法律授权,一般民事主体不得从事商事经营活动。
②商事能力是一种附加于民事能力之上的能力,即具备商事能力者一般应以具备民事能力为前提。但具备一般民事能力并不必然具各商事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商事能力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能力。
③商事能力以法律授权为前提,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皆以法律授权范围为限,并以授权起止为权利存续期限。而一般民事能力,更多的是与自然人的生命延续和意思成熟程度密切相关。
二、简答题
9. 如何理解公司法的强制性?
【答案】公司法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私法,从公司法的规范性质上看,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具体分析如下:
(1)商事法是一切法律中之最属方式自由的,而同时又是最为方式严格的法律。由于商法中的公司法是规范商业交易基础的法律,重在追求交易安全,公司组织是否健全,直接或间接与第三人发生利害关系,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故凡是涉及交易安全的就应以强制性规范来加以规定,从而体现了公司法的强制性。
(2)商法的强制性并不是绝对的,凡是涉及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活动的,则应以任意性规范来加以规定,给公司必要的自治空间。
总之,在公司法中随处可见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之对峙,这并非商法之异化,而恰恰是“商法二元性”之表现。完善的公司立法应当处理好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关系,应当以强制性规范加以约束的,就必须赋予其必要的刚性; 应当以任意性规范作出规定的,就必须赋予其必要的弹性。只有这样,才能使两种规范有机协调,灵活运用而并行不悖。
10.试述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规范是否隐含了董事资格的积极条件的规定,其内容如何?
【答案】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规范隐含了董事资格的积极条件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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