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613法学专题之《经济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论述题
1. 论述经济法在市场失灵中的作用。
【答案】(1)市场失灵是指利用市场法则的结果却造成对市场发展的阻碍。造成市场失灵的直接原因是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过程中存在:
①自发性。在市场经济中,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经济活动都是在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下追求自身的利益,实际上就是根据价格的涨落决定自己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因此,价值规律在自发调节生产资料和劳动在各部门的分配、对资源合理配置起积极的促进作用的同时,也使一些个人或企业由于对全身的利益的过分追求而产生不正当的行为。
②滞后性。各个市场主体在接受市场价格信号时,获得的高于或低于商品生产价值已是在交换之后的事了,此时再行调整,一方面己发生了供应不足或供过于求的状况。另一方面这时的调整也不能及时满足供求平衡的需要。市场机制自身不具备预见经济变化的功能。
③不稳定性。当市场机制的作用使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达到平衡时,不会因此而稳定下来。各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还会将资源从效益低下的部门向效益相对较高的部门转移,同时造成这一部门供求不平衡的损害。市场机制的竟争是各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哪个部门获利相对丰厚就会调动自己的资源要素向哪一部门转移,从而造成供需平衡的不稳定性。而从根本上说,造成市场失灵的原因是对市场行为的过分依赖与放纵。
(2)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缺陷具体表现在下列方面:
①收入与财富分配不公;
②外部负效应问题;
③竟争失败和市场垄断的形成;
④失业问题;
⑤区域经济不协调问题;
⑥公共产品供给不足;
⑦公共资源的过度使用。
(3)经济法矫正市场失灵的特殊功能
①经济法可以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私权。
国家是能够合法运用强制力干预私权的唯一组织。对私权的剥夺使国家获得相应的干预能力,这使经济法对私权的剥夺意义不仅限于私权本身,也扩展到了公权层面,因为这种私权的被剥夺直接导致了公权的增加,从而增强经济法对市场失灵的克服能力,达到传统的行政法和民法所不能到达的效果。
②经济法通过其特有的调整手段可以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
一旦经济人对利益的追求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国家就必须实施必要的干预。
经济法则可以通过直接改变经济人的利益结构以达到干预的目的。
③经济法具有公共利益优势和远视优势。
国家是各市场主体利益的代表,它以追求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为己任,以适当抑制市场的自利和克服市场盲目性弱点为目的,使市场能够健康、有效运行。国家的这种特性是其他任何主体不可能具备的。因此,经济法是调整市场失灵最有效的法律规范。
2. 论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与区别。
【答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发生在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竟争法与反垄断法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有许多相似之处,互为补充。但另一方面,二者又有很多不同之处,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起着不同的作用。
(1)二者的联系
①二者相互补充
a. 一个国家有条件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前提条件是这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自由竞争。如果没有自由竞争,经营者就不存在自由订立合同的可能性,也不会出现不正当竟争行为。因此可以说,反垄断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提供了保障。
b. 反垄断法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合和补充。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反对垄断,而不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
②交叉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不仅互为条件,在很多情况下也是交叉存在。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小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这些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因为它们是不合理的市场行为。但另一力一面,这些行为如果真正达到损害市场竞争的程度,行为人一般都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些行为从而可以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或者垄断行为,受反垄断法的制约。
(2)二者的区别
反垄断法和反小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调整的对象、性质、行为的救济和制裁是小同的。 ①从立法目的或者理念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信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因此,它首先保护的是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权利。根据反
垄断法的理论,只有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或者垄断趋势的时候,政府力一可干预市场,干预的目的是降低市场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因此,概括地说,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②调整对象不同。从各国反垄断立法与反不正当竞争立法规制的行为看,反垄断法主要禁止垄断行为,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限制竞争行为,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这里要区别两个概念: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竟争行为。垄断行为是指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经营者之间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协议、决议或协同一致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及经营者之间排除或限制竞争的集中行为。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反垄断法关注的是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其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惯例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一般是指商业活动中与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商业道德相背离的各种行为。
③从性质上看,反垄断法属于公法范畴,主要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公平竞争的机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维护商业伦理道德和保护经营者的的合法权益。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具有宏观特点和政策性; 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执法则属于微观领域,限于经营者或消费者。
④从行为的救济和制裁看,反垄断法自其诞生之初就强调国家或行政机关的主动干预,而无论大陆法国家还是英美法国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采取私法救济,国家对其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对于垄断行为来说,前者主要是侵害私人的利益,因而主要是通过私人诉讼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后者主要侵害的是公共利益,常通过行政程序来制止垄断行为,甚至用刑罚来惩罚严重垄断行为。
3. 为什么政府采购法属于经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答案】政府采购法属于经济法范畴,其原因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从《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看,政府采购法属于经济法范畴。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协调经济生活和经济实体在国家指导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和干预经济的现实在法律上的反映。《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2)从《政府采购法》的主要内容看,《政府采购法》属于经济法范畴。《政府采购法》的规范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政府采购这种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行为进行规制,_是在政府进入市场从事采购活动后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这些正是经济法的任务。《政府采购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政府采购法》保证公平竞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体现的是法律制定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