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613法理、宪法、民事诉讼法之民事诉讼法学考研核心题库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区别。
【答案】(1)两者的含义
①民事执行,又称民事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根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
②民事审判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起着基础性作用、能够宏观地构建出民事审判的基本框架并使民事审判区别于其他争议解决机制的制度的统称。
(2)二者的联系
①在基本原则和制度方面,二者有某些相同之处。如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都适用当事人处分原则、同等与对等原则,审判权和执行权都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有关当事人能力、期间、送达、回避以及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等规定是相通的。
②审判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以确认权利;民事执行的目的则是实现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民事权利。
③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相互交叉。换言之,“审判之中有执行,执行之中有审判”。如审判程序中保全裁定或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要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程序中有关案外人异议之诉和执行异议程序,要适用审判程序的有关规定。
(3)二者的区别
①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不同。民事执行程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只有当债务人未自动履行执行依据所确定的义务时,才有可能启动执行程序;民事审判则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特质。
②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民事执行程序的依据不限于经过民事审判程序所产生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刑事判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裁定,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依法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等也可成为执行依据;民事审判仅仅限于民事程序。
③诉讼构造不同。执行程序呈线性结构,主要体现为执行机关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关系;审判程序呈现等腰三角形结构,当事人双方对立辩论和质证,法院居中裁判。
④职能分工不同。民事执行程序的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的执行局(庭)进行;民事审判程序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进行。
⑤价值取向有所不同。民事执行程序以快速、及时、不间断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债权为己任,在价值取向上注重效率优先;民事审判以公平的解决双方的纷争为基点,在价值取
向上以追求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为其基本使命。
2. 简述我国不同法域的相对独立性。
【答案】一国之内的不同法域是相对独立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各法域的法律制度具有独特性。各法域的法律制度(包括司法体制)有所不同,或者分属于不同的法系,或者具有不同的法律传统,在立法和司法方面都有鲜明的特点;
②法律实施的区域性。各法域都享有立法权、行政权和独立的司法权,法域之间不隶属。相互独立,一法域制定的法律只能在本法域内适用。在我国,内地法域所制定的全国性法律,除涉及国防、外交等事项的少数法律在特别行政区适用外,绝大部分只能在内地发生效力;
③各法域互不依附。香港和澳门的立法,除少数情况外,一般不受中央立法的约束;
④各法域之间是平等的。在我国,虽然香港、澳门的立法机关属于地方的立法机关,但是其所制定的法律与内地的法律在适用上是平等的。
3. 我国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内容。
【答案】(1)处分原则的概念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私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意思自治,而在为解决私权纠纷而设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处分原则是意思自治这一实体法原则在程序法中的自然延伸。
(2)处分原则的适用
①行使处分权的主体
处分权的主体应是当事人:
a. 原告与被告是行使处分权的通常主体;
b.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的诉讼地位,因此理应享有处分权; c.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于其只是因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因此其享有的处分权的范围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②处分权的对象
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是多种多样的,总体而言可归为两大类: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民事实体权利;基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诉讼权利。
a. 实体权利。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诉讼主体在起诉时可以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
第二,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即将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撤回,代之以另一诉讼请求,也可以扩大(追加)或缩小(部分放弃)原来的请求范围。
第三,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全部放弃其诉讼请求,被告可以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b. 诉讼权利。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依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
第二,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从而要求人民法院终结已经进行的诉讼;被告也有权决定是否提出反诉来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借以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都有权请求法院进行调解,请求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还可以依其意愿决定是否行使提供证据的权利。当事人双方都有权进行辩论,承认或否认对方提出的事实。
第三,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对未生效的判决提起上诉或不提起上诉;认为已生效的判决或调解书确有错误时,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是否再审,由法院决定;对生效判决或者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撤回其申请,这种撤回申请的处分行为不影响其实体权利的继续存在。
需要注意,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权不是绝对的。我国法律赋予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也要求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公民个人的利益,否则,人民法院将代表国家实行干预,使当事人某种不当的处分行为无效。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国家干预具体体现为人民法院的监督,这是处分原则的题中之义。
4. 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案】(1)证明对象概述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法院和当事人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证明对象的确定是证明过程的第一个环节,也是整个证明活动的起点。明确证明对象对当事人和法院都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该事实系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
②该事实具有实体法或程序法上的意义。
③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有争议。
④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2)证明对象的范围
①实体法事实
在民事实体法中,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及阻碍其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或者事实的组合。在民事诉讼法学中,从分配证明责任的角度考虑,可以把实体法上的要件事实分为以下四类:
a. 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
b. 变更或者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
c. 妨碍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d. 排除权利的事实。
作为证明对象的实体法事实,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②程序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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