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广西师范大学知识产权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表演者权
【答案】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对其表演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表演者权的主体是表演者。表演者可以是演员、演出单位或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表演者所进行的表演必须是公开的,在家庭范围内、在私人聚会上、在单位内部进行的表演,不产生表演者权。表演者权以表演权作为其权利的来源。具而言之,表演者权的权源有:
①表演者使用他人的原创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②表演者使用他人的演绎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同时取得原创作品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并支付双重报酬。
2. 专利权与商业秘密权
【答案】(1)专利权是专利法的核心内容,它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内所享有的一种独占权或专有权。专利权具有知识产权最基本的特性:
①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排他性、垄断性;
②地域性;
③时间性。
(2)商业秘密是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果,因此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无体财产权,具有与有形财产一样的价值与意义。
(3)联系
商业秘密权在性质上与专利权并无二致,都是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果,可以进行转让、继承、信托。二者都属于无形财产权。
(4)区别
专利是不允许重复研发的,在法律的空间效力内,对许可合同当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不管是用什么手段获得与专利相同的方案,都不能为经营目的对其实施。
商业秘密是在特定的某些人范围内靠“采取保密措施”产生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没有对抗特定人范围之外的善意第三者的功能,因为第三者不是特定范围内的人,没有特定人的义务。同时,只要不是非正当手段,即使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信息,也是善意占有,并可实施。
3. 商标与商品装演
【答案】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三维标志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
商品装演是指商品的包装物或其附着物上的装饰设计。
商标与商品装演在使用的目的、稳定性、设计要求与受到的法律保护方面均存在不同。
4. 优先权
【答案】优先权包括国际优先权与国内优先权。
(1)国际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国内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改进的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5. 作品
【答案】作品,是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有以下内涵:
(1)作品必须是已经表达出来的形式。在作者大脑中形成而没有以任何方式表达出来的东西,就不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2)作品必须是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的表达形式;
(3)作品必须表达出作者的综合理念。
6. 软件开发者
【答案】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因此,要成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称软件开发者,除了实际上对软件开发进行组织或者直接进行开发外,更重要的是对软件承担责任,即承担开发成功或者失败的风险。
7. 录像制品
【答案】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原始录制品。录像制品与录像制品复制品是小同的。录像制品复制品是指将人录制好的录像制品进行翻录复制得到的产品。录像制品也不同于录像作品,录像作品实际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作者对其享有的是著作权,而不是录像制作者权。
8. 邻接权
【答案】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邻接权是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作品创作出来后,需在公众中传播,传播者在传播作品中有创造性劳动,这种劳动亦应受到法律保护。传播者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权利被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在我国,邻接权
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电视台对其制作的非作品的电视节目的权利、广播电台的权利。
二、简答题
9. 简述商标权的许可使用。
【答案】(1)商标权许可使用的含义
商标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具体体现为:
①专有使用权,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专有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
②禁止权,指禁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③许可权,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④转让权,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2)商标权许可使用的法律依据
商标权许可使用,是商标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商标法》第26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是法律赋予商标注册人的权利。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结果,仅仅是商标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的转移,属于商标专用权延伸的一种合法形式。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商标权许可使用还有两个前提:
①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必须符合“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9条规定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②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商品商标的,在将许可使用合同文本交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和报商标局备案时,被许可人应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3)商标权许可使用的基本原则
实行商标权许可使用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它对于进一步发挥注册商标的积极作用,争创优质名牌和开展对外贸易交流等方面都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依照我国商标法律的规定,商标权许可使用制度具有这样几项基本原则:
①自愿性原则。商标权许可使用行为的实行在主观上是通过商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
②合法性原则。这一原则是确立商标权许可使用关系是否合法的关键,即当事人双方一经签订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就必须依据商标法律规定在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双方当事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并同时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予以公告,以确立该商标权许可使用的法律关系。
③责任性原则。许可人首先应保证被许可人在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期限内使用其注册商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