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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07考研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研真题

  摘要

浙江林学院200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 (综合卷 150分)

参考答案要点:

简述题(每小题15分,限做其中4题,共60分) :

一、简述法律行为的结构

一般认为,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其基本结构为:

1.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

(1)外在的行动

(2)行为方式

(3)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

2.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要观件

(1)行为意思

(2)行为认知

3.法律行为的确认

二、简述法的局限性

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2.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

3.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

4.在实施法所需人员条件、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如考生把上述四点回答为如下四点也成立,即:法的主观性、法的滞后性、法的僵化性、法的压制性)

三、简述刑法中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者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上述定义,危害行为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危害行为是在法律上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其次,危害行为是在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因为只有这样的危害行为,才可能由刑法来调整并达到刑法调整所预期的目的。由于危害行为是意识和意志的产物,因此人的无意识和无意志的身体动静,即使客观上造成损害,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因而不能认定这样的行为构成犯罪。刑法中的危害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理论将繁多的危害行为概括为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