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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云南师范大学哲学与政法学院经济法学(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税收关系

【答案】税收关系是指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可以分为税收体制关系和税收征纳关系。前者是指各国家机关因税收方面的权限划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权力分配关系; 后者是指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体现为税收征纳双方之间的关系。

2. 垄断协议

【答案】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反垄断法》规范的垄断协议行为包括横向的固定价格、市场划分、联合抵制和纵向的限制转售价格、排他交易以及串通招投标等多种表现形式。

3. 农产品收购保护价

【答案】农产品收购保护价是指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政府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对于农产品实行收购保护价,是国家调控价格总水平的一个重要措施,其目的是防止农产品价格的暴落,稳定价格总水平,从而实现宏观经济政策目标。

4. 税法主体

【答案】税法主体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两类。从理论上说,征税主体是国家,征税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 纳税主体又称为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依据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体。

5. 广告审查

【答案】广告审查是指在广告发布前对广告的内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的活动。它是广告监管中的事前预防机制,目的在于通过审查,防患于未然,确保广告的真实、合法,从而防止广告违法行为的发生。

6. 反补贴

【答案】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行为。反补贴是指进口国为了限制进口,保护本国工业,对不公平贸易的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的一种法律手段。

7. 消费者权益

【答案】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其有效实现是消费者权益从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的前提和基础; 而对于消费者权利的实现直接提供法律保障的,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8. 消费型增值税

【答案】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额时,从商品和劳务销售额中扣除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的一种增值税。也就是说,厂商的资本投入品不算入产品增加值,这样,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增值税相当于只对消费品征税,其税基总值与全部消费品总值一致,故称消费型增值税。

二、简答题

9. 经济法的体系与经济法学的体系。

【答案】(1)二者的概念

经济法的体系是指一国现行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的部门法体系。经济法学的体系,是指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体系,与经济法体系既密切联系又相互区别。

(2)二者的联系

经济法体系与经济法学体系两者是衔接和联系的。经济法或经济法学的总论,加上由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与经济活动法组成的经济法体系作为分论,即构成我国经济法学的体系。

①经济法学的体系由经济法的体系决定和影响,经济法体系为经济法学体系提供客观基础与研究素材;

②经济法学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也会反过来指导和推动经济法体系的发展与完善,经济法学的体系为经济法体系提供主观基础与理论依据。

(3)二者的区别

经济法体系不同于经济法学体系。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是经济法的法律规范,是由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形成的若干子法律体系组成; 而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

10.我国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答案】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供求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我国《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仟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此外,实践中还有一些通过非法手段或非法途径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如窃取、骗取内幕信息的人,他们也属于禁止的主体对象。

11.简述经济管理主体资格立法应遵循的原则。

【答案】(1)经济管理主体的界定

经济管理主体即经济法主体体系“三层框架”中的政府主体,是指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经济职能的部门或机构。它在市场监管、宏观调控关系中具有监管、调控主体资格。这不同于行政机关参与民事活动时的民事主体资格和相对其公务员的用人主体资格。

(2)关于经济管理主体资格的立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①职权法定

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有三:

a. 职权授予法定,即任何经济管理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法主体资格,并通过这一主体资格所获得的经济职权,都必须按照法定形式予以授权; 都必须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授权资格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予以授权。非经法定权限和程序的授权,任何组织都不得享有经济管理主体资格。

b. 职权内容法定。任何经济管理主体所享有的经济职权的内容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职权的种类和范围受到法律严格限定; 任何经济管理主体所享有的经济职权都是有限的。

c. 职权行使法定。经济管理主体行使职权,不仅应获得法定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实施法律行为,而且其行为方式和程序也应符合法定要求。

②权限适当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赋予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必须遵循政府与市场互补的规律,限定其职权的边界,特别是在“权力与权利”关系中的边界。对市场主体而言,“法不禁止即为自由”; 对经济管理主体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自由”。市场主体的权利自由,是市场机制的法律表现。市场机制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处于基础性地位,这决定了市场主体的权利相对于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具有优位性,法律应当本着“最大限度地保障经济自由”的精神,从政府干预的范围、力度、方式等方面来确定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边界。此外,还应当在经济管理系统内部,本着“权力优化配置”的精神,合理确定经济管理职权在“权力与权利”关系中的边界; 在政府职能非行政化的过程中,本着“小政府大社会”的精神,合理界分经济管理主体与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权力(权利)分工。

③权责对称

对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设定必须体现权责对称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