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辽宁大学法学院615法学专业课之《民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
【答案】(1)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概念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依((合同法》第396条的规定,“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交易,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①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 而委托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②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法律行为,限于商业活动; 而委托合同的事务范围很广,商业、诉讼、亲近探望等法律行为、事实行为都可以。
2. 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
【答案】(1)权利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除了一些特殊问题外,准用动产质权的规定。因此,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
(2)动产质权,是指以动产为其标的物的质权。质权的设立,通常都是以合同进行的。质押关系的当事人是质权人和出质人。质权人即质权所担保债权的债权人; 出质人,即提供质物的人,一般即是债务人自己,但第三人也可以用自己的财产为他人设定质权。
(3)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都属于担保物权,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的财产的形式不同,权利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是财产性权利,而动产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是动产; 动产质权自交付时设立,而有些财产权利必须办理出质登记才能设立质权。
3. 遗产
【答案】遗产是继承权的标的,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的范围包括:①公民的私人财产所有权。包括:a. 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 b. 公民的房屋、生活用品; c. 公民的林木、牲畜、家禽; d.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e.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②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中的财产权利。③公民的债权、债务。债的性质属于财产关系。凡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债务,允许移转和继承。④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有有价证券、某些他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典权等)。⑤遗产不仅包括积极财产(权利),也包括消极财产(义务)。
4. 动产与不动产
【答案】以物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物权法》使用了不动产和动产的概念。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此外,在法律上各
种可以支配控制的自然力,在J 险质上也应认定为动产。某些物在性质上能够移动,但因价值较高,且在交易习惯上转让程序较为慎重,在法律上亦具有不动产的某些特征,在学理上称为“准不动产”,例如船舶及民用航空器等。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者价值的物。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5. 隐藏行为
【答案】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关于隐藏行为的效力,通说认为,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有效,应依该真实意思的相关法律确定。例如,甲欲以1万元财产赠与乙,但恐其家人反对,就伪书1万元的买卖合同,其1万元的买卖是虚假的,但其隐藏的赠与是真实的。
6. 简述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
【答案】(1)共同共有的含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2)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
①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生,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这种共同关系,或者是法律直接规定,或者是合同约定的。没有共同关系这个前提,共同共有就不会产生,而丧失这个前提,共同共有就会解体。
②共同共有没有共有份额。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划分自己对财产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应得的份额。所以,在共同共有中,各个共有人的份额是一种潜在的份额。
③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并平等地承担义务。但是,在合伙关系中,依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合伙人可以按一定的份额享有表决权,也可以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利润。
(3)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某个或者某些共有人有权代表全体共有人管理共有财产时,则该共有人可以依法或者依合同对共有财产进行管理。
①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共同共有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对于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的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③共同共有在共同关系存续中,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同时,由于共同共有主要是因婚姻、血缘关系而形成的,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着更密切的关系,因此,共同共有人不能像按份共有人那样转让自己的份额(这种份额是潜在的)。
④共同共有的消灭主要是因共同关系的终止而引起的,例如婚姻关系终止引起夫妻共有财产
关系的消灭; 同时也可以因其他原因而消灭,如共有物灭失、转让给他人等。
二、简答题
7. 物权与债权在效力上有何不同。
【答案】物权是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权利,既具有人对物直接支配的内容,又具有对抗权利主体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物权与债权都有实行效力、保全效力和救济效力,但其内容各不相同,二者在效力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仅依自己之意愿,通过自己对标的物的支配行为,就能实现物权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故物权的实行效力表现为对物的支配权,即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债权之实行则“依赖于债务人向债权人为一定给付”,非经债务人的给付而不能实现其债权的内容,满足债权人取得财产或获得劳务的利益,故债权的实行效力表现为债权人的请求权和受领权,即债权人依债的内容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并受领该给付的权利。
(2)二者衍生的效力不同
①物权所具有的支配力使其复生出排他性和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表现在:一物之上不许有两个以上性质、内容相抵触的物权同时存在,这体现的是相斥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力; 不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的相容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时,被法律赋子较强效力的一物权得压制效力较弱之物权而先行实现,这体现的是相容物权在实现上的排他力; 当物权与债权并存于一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而实现的效力。
②以请求权为基础的债权之间,则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即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债权,而且数个债权之间的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的先后或发生原因的不同而有效力上的优劣之分。
(3)二者的效力范围不同
物权的效力在范围上及于任何人,而债权的效力原则上只及于特定的债务人:
①基于物权的支配权性,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物权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对物权人都负有容忍及不为妨害的消极义务,换言之,物权为得对任何人主张的权利,物权人得基于其物权和由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对抗、排除任何人的侵害或妨碍。在权利的分类上,这种权利被称为“对世权”。
②基于债权的请求权性,债权债务关系恒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权的效力原则上也只及于特定的债务人,债权人只能请求特定的债务人履行积极的给付义务,而不能对债务人之外的他人主张权利。当债权的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取得时,债权不能像物权那样产生追及效力,无论第三人的占有、取得是否合法,债权人均不能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不过,应当注意的是,现代民法上债的效力范围有逐渐扩张的趋势,即债的效力于特定情况下亦得具有涉他性,债的保全制度及对第三人侵害债权之责任等的肯定,为其适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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