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909中国法制史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什伍连坐
【答案】什伍连坐是秦代犯罪连坐制度的一种,这种是商勒在秦国进行改革的时候开始实行的:“令民为什伍,而相收(牧)司连坐。”具体做法是将邻里之间五家编为“伍”,十家编为“什”,这种居民组织的意义在于使居民存同一什伍之间相互监视,各户对属于同一什伍的居民的违法犯罪行为负有纠举责任,否则则要连坐。一般是一家有罪,其他家进行纠举则可以免责,未进行纠举的则要连坐。
2. 具五刑
【答案】具五刑是秦朝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实际上是将多种刑罚,包括肉刑和死刑执行方法对同一对象叠加适用。“当夷三族者,皆先黯、鼻、斩左右趾,答杀之,袅其首,范其骨肉于市。其诽谤置诅者,又先断其舌,故谓之具五刑。”即对犯要处以族刑之罪的犯罪人本身,要施以五种刑罚:黯、剔、别、答和袅首。
3. 重罪十条
【答案】“重罪十条”首先正式规定于《北齐律》中,是为加强镇压危害封建专制统治和违反伦理纲常的行为而设。此“重罪十条”即后世法典中之“十恶”,即将直接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最严重的十种犯罪置于律首。这十条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北齐律》所定“重罪十条”,则从更广泛的意义上予以概括,包罗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隋唐律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十恶”定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
4. 热审
【答案】热审是指农历小满后十余日,由刑部奉旨会同督察院、锦衣卫等审理囚犯的制度。“热审始于永乐二年,止决遣轻罪”。其目的在于暑热之时,及时疏理牢狱,轻罪审决后执行,未能审决的,令出狱听候。明宪宗成化年间,热审规定重罪情疑可矜者,免死,轻罪分别减等处刑,枷号暂时去枷释放的内容。开始的热审决囚只适用于北京,后又实行于南京,并逐渐推行到“其在外审录,亦依此制”。
5. 大理寺
【答案】唐代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以卿、少卿为正、副长官,下设正、压、主簿、司直、评事及众多属吏。大理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但是,徒、流刑案件的判决,须移交刑部复核。死刑案件的判决,除刑部等中央机关的复议之外,必须奏请皇帝批准,才能执行。对于刑部转送的各地疑难案件以及刑部复核的死刑案件,大理寺拥有重审的权力。
6. 市易法
【答案】王安石变法时,为打破富商巨贾垄断市场,颁布市易法。主要内容包括:成立市易务,设置提举等官,招募行人、牙人,“平价”收购滞销货物; 国家拨出一百万贯作本钱,借贷或赊给务官、行人、牙人及一般商贩,但须“以地产为抵押”或以“金银作抵押”,半年或一年内还清; 外来商人可将难以脱手货物卖给市易务,或折合换取市易务其他货物。
二、论述题
7. 试述“独尊儒术”对汉代法制的影响。
【答案】自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以“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为纲并以德教为本辅之以刑罚来调节社会的思想和行为的法治理念后,儒学从此取得了正统和独尊的地位。独尊儒术对汉代法制的影响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对立法指导思想的影响
①董仲舒为了适应西汉封建统治者的政治需要,极力鼓吹“君权神授”的思想。
②重视秦亡的教训,反复强调教化仁政的思想,当教化不能奏效时,再使用刑罚,即“德主刑辅”。
③继承和发挥了先秦儒学“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思想,提出了“三纲五常”说。“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即“仁、义、礼、智、信”五种永恒的道德,君、父、夫、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三纲”之上再加上神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这种礼律融合的尊卑思想成了封建王朝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
(2)对法律规范的影响
①刑法立法方面
a. “亲亲得相首匿”,这一原则渊源于孔子的《论语子路》。据这一原则,卑幼匿尊长犯罪,皆不负刑事责任,尊长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不负刑事责任。儒家的家族伦理观念在这时以法律原则的形式得以明确表达,并且在长达两千余年的封建法典中得以继承,对后世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b. “先告自除其罪”,在汉律中先告自除其罪带有儒家注重内省自修的成份,儒家思想中的“五常”与“八目”中的“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都讲求人对自我内心的修养,并讲求内修成功了才能进一步追求其社会价值的体现。
c. “上请制度”,即指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犯罪后司法机关不得擅自拘决,而须皇帝裁决。这些法律制度受到儒家“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思想的影响,破坏了法律的平等、公正的内在价值。
d. 矜恤原则,这一原则规定了老幼废疾者或妇人犯罪,可在量刑和监禁方面给予优待,这正是受儒家思想理想化社会状态的法律价值观的影响。
e. “造意”与“非造意”之分。“造意”指蓄谋,犯罪前的谋化策动,而“非造意”指事先无预谋的犯罪行为,其区分的方法源于荀子的学说,区分目的指主观恶意的程度,内心善恶成了定罪量刑的标准。
②民商法律方面
汉代大儒董仲舒由“五常”所倡导的重道义轻功利的思想,直接影响了汉代统治者推行“重农轻商”政策,形成了仕、学、农、工、商的阶级秩序,进而在民商法上产生了很大的导向作用。汉律在民商法律中倾向于宗法家庭立法,重视伦理纲常制度化家庭化,道德法律化,而轻视了商业秩序的制度化、规范化,这与儒家重义轻利的思想是分不开的。③司法制度方面汉代司法制度已拥有了较完备的司法机构和诉讼程序,但在诉讼方面有几点明显的封建礼教色彩。a. 重大疑难案件的最后裁决权由皇帝独揽,“先请”案件一律奏请皇帝,这充分体现了“君权神授”“君为臣纲”的儒家思想。
b.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体现了“父为子纲”的儒家伦理观,在此,伦理纲常,礼制大于法律。c. “春秋决狱”是儒家思想引入汉律的典型表现,《春秋》强调“尊尊”与“亲亲”的原则,维护“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关系,用《春秋》的经义来解释和指导司法实践,非常符合统治者的需要。
8. 郑国、晋国公布的成文法典与以前公布的法典有什么根本不同? 叔向、孔子强烈反对两国铸刑书于鼎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此前时代也有过国家公布法律的事实,为何郑国、晋国此次公布法律会引起旧派贵族的如此恐谎?
【答案】(1)郑国、晋国公布的成文法典与以前公布的法典的不同之处为:
公元前536年(鲁昭公六年),子产公布了新制订的刑书,史称“郑人铸刑书”。把正式制定的成文法性质的刑书公布出来。晋国的铸刑鼎,是继郑国铸刑书之后又一次正式公布国家成文法的活动。郑国、晋国公布的成文法典与以前公布的法典相比,最大的不同就是首次把法律条文以明确的形式,即采用书面方法规定出来,并公之于众,打破了长期以来“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局面。
(2)叔向、孔子强烈反对两国铸刑书于鼎的根本原因为:
成文法公布是对以礼法禁阻一切恶行的社会控制理念的否定。自周公以来,宗法礼治或礼法之治的社会控制理念,旨在网罗一切罪行、制止一切罪恶,使任何罪恶都在礼法之网的约束和制裁之下。郑国、晋国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标志着宗法礼治“网罗一切犯罪”的社会控制理念开始在部分诸侯国里被统治者正式放弃。在“礼崩乐坏”的社会剧变之下,若用传统的“礼法”标准衡量人们的行为,甚至无人不犯罪、无人不可诛。当此之时,为了“救世”,为了“禁暴止乱”,统治者只能“抓大放小”,先制定罪刑相对应的刑法,去重点制止少数特别危害秩序的恶行。用特定的法条去打击部分特定的恶行,就标志着对其他许多违反传统礼法的恶行要放弃“出礼入刑”的对待,就意味着某些违礼行为合法化了,也意味着礼法秩序的瓦解正当化了。这在叔向、孔子等传统崇礼派士大夫看来是非常可怕的事情,这就是他们为什么如此愤怒地声讨郑晋两国铸刑书刑鼎的缘故了。也可以这样说,叔向、孔子强烈反对两国铸刑书于鼎的根本原因在于维护传统的礼乐教化政治秩序。
(3)郑国、晋国此次公布法律会引起旧派贵族的如此恐慌的原因为:
①成文法公布是对过去宗法礼治秩序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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