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南财经政法大学803法学综合之《刑法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刑法
【答案】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子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2. 累犯
【答案】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可分为一般累犯、特别累犯两类。其中,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特别累犯,是指曾犯一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再犯一定之罪的。即除两次以上犯某种特定罪者外,犯其他罪不构成特别累犯。
3. 违法性认识
【答案】违法性认识,是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在形式上是违法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是台定违法性认识,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显然是只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及行为结果的危害性,而没有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及结果的刑事违法性。
4. 牵连犯
【答案】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牵连犯是司法实践中和我国刑法中常见的一种犯罪类型。
二、简答题
5.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答案】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它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严重社会危害性,即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特性。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完全一致,因而,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实质上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即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违法行为有多种,包括民事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违法行为,而是刑事违法行为即触犯刑法的行为。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的才构成犯罪。
(3)应受刑罚惩罚性,即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任何人违反法律,都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对犯罪行为而言,则应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受刑罚处罚性也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这个特征表明,如果某一行为不应当受刑罚处罚,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紧密结合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它是犯罪的最基本属性。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它与应受刑罚惩罚性一起构成社会危害性的度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未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则不构成犯罪。因此。这三个基本特征都是任何犯罪所不可或缺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6. 罚金刑和没收财产的区别。
【答案】(1)罚金刑和没收财产的概念
①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②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2)罚金刑和没收财产的区别
没收财产与罚金虽然同属于财产刑,但两者的性质不同,具体来讲,两者具有以下区别: ①适用对象不同
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中情节较重的犯罪; 而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
②内容不同
没收财产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既可以是没收金钱,也可以是没收其他财物; 而罚金则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这此金钱不一定是现实所有的。
③执行方式不同
没收财产只能是一次性没收,不存在着分期执行或减免的问题; 而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缴纳确有困难,还可以减免。
三、论述题
7. 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
【答案】刑事责任从产生到实现,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刑事责任的产生阶段
刑事责任的产生是否是刑事责任的开始,刑事责任从何时开始,我国刑法学界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刑事责任始于犯罪行为实施之时; 刑事责任始于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时。根据实际情况,应当认定第一种意见最为合适。理由如下:
①刑事责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只能随着犯罪而产生,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客
观上同时自然产生刑事责任。
②行为人犯罪后,司法机关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就是因为刑事责任客观上已经存在。 ③从刑法的规定看,刑事责任的开始总是同实施犯罪联系在一起的。
④从刑法规定追诉时效制度来看,也应当认为刑事责任开始于实施犯罪之时。
所以刑事责任产生的时间,就是刑事责任开始的时间。刑事责任的产生阶段,从行为人实施犯罪时起,到司法机关立案时止。在这一阶段,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虽然已经客观地存在,但司法机关还没有进行追究刑事责任的活动。这可能是因为犯罪没有被发现; 或者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被害人没有告诉。如果在法定的追诉期限内没有追诉,刑事责任就可能消灭,从而就不存在刑事责任的下一阶段。在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立案之前,行为人可能出现自首或立功等情况,会影响刑事责任的程度,这仍然属于刑事责任的产生阶段。
(2)刑事责任的确认阶段
这一阶段从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立案时起,到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生效时止。在这一阶段,要确认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应负怎样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实现刑事责任。因此这一阶段,无论对国家或对犯罪人来说,都很重要。为了保证这一阶段的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国家立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必要的程序,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正确确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上述侦查、起诉、审判三个刑事诉讼阶段,就大多数犯罪来说,是刑事责任的确认阶段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只有经过这三个刑事诉讼阶段,刑事责任才可能得到确认和实现。
(3)刑事责任的实现阶段
这一阶段从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生效时起,到所决定的刑事制裁措施执行完毕或赦免时止。刑事责任的实现是刑事责任的最后阶段,也是刑事责任阶段的核心。刑法规定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终都是为了实现刑事责任。所以这一阶段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刑事责任的实现,基本方式是执行刑罚。执行刑罚,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完成,持续时间的长短,则因刑种的不同和判决刑期长短的不同而不同。至于因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案件,法院仅宣告有罪而免予刑罚处罚。这种免予刑罚处罚的判决,只要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责任即行实现,不存在时间上的持续过程。
四、案例题
8. 王老汉,56岁,农民,某日其过生日,邀请亲朋共8人来家吃酒,并且亲自下厨做菜。饭后不久,有6人感到腹痛并呕吐,经急送医院检查化验,结果是农药中毒。经公安人员调查,事实是这样的,几天前,他买了一瓶农药,分出一半倒入酒瓶里,准备送给其弟弟,随手就放在了放油瓶的柜子上(油瓶也用同样的酒瓶装)。在做菜时,匆忙中拿错了油瓶,将农药倒人锅里,以致造成中毒。中毒者经医院抢救,1人死亡,其余人无重大伤害。
问:王老汉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通过此例思考:如何区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答案】(1)王老汉的行为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