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参考解析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的32.8条之规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法释[2004]14号)第l3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13一o20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的13.2.2条中规定:“(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根据背景资料,施工单位于2010年9月18日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将工程竣工验收时间推迟到11月18日进行,已超过15天时限,视为竣工验收已通过,故合理竣工日期为提交工程验收报告的日期,即201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