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702刑法、民法之民法学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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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702刑法、民法之民法学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五).. 43
一、名词解释
1. 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②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
③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2.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答案】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二者的区别在于:①目的不同。宣告失踪是对一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是法律上的推定,即从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事实,推定出他己死亡的事实。②期限不同。宣告失踪所需要经过的法定期限一般要短于宣告死亡需要经过的法定期限。
3. 物上请求权
【答案】物上请求权又称为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的权利。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对此定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①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 ②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 ③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
4. 信用权
【答案】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信用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降低的权利。 信用权的范畴,信用属于名誉的范畴。一般认为,名誉是指民事主体各个方面所享有的社会评价。信用,则专指民事主体在经济方面所享有的社会评价。之所以将信用权从名誉权中独立出来,是因为信用的重要性。
5. 相邻权和地役权
【答案】(1)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2)相邻权与地役权的相同点:①产生原因相同; ②在权利内容方面两者也有重合之处; ③在法律救济途径上,权利人都可以请求适用物权的保护措施或者债权的保护措施。
(3)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差异:①二者的法律性质和发生依据不同; ②二者的调整范围、方法不同; ③二者的调节限度不同; ④二者在有无对价上不同; ⑤二者在存续期间上不同。
6.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
【答案】(1)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概念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依((合同法》第396条的规定,“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交易,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①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 而委托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②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法律行为,限于商业活动; 而委托合同的事务范围很广,商业、诉讼、亲近探望等法律行为、事实行为都可以。
7. 采矿权
【答案】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在物权法概括性规定基础上由《矿产资源法》予以具体明确化。采矿权客体应包括矿产资源和矿区,具有复合性,并且矿区及其所蕴涵的矿藏种类规模不同对采矿权的取得及行使有着重要影响。采矿权可有限制的转让,法律应明确并完善采矿权的抵押、出租和承包等流转形式。
8. 无名合同
【答案】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的类型包括:①纯无名合同,即以大量纯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的合同,合同的内容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的事项。②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的合同。③准棍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二、简答题
9. 简述责任竞合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1)责任竞合的概念
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同一违法行为虽然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成立几种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请求。民事责任竞合在实践中最常见的当属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这两种责任都以赔偿损失为卞要内容,因此债权人不能双重请求,只能主张其一,以防其获得不当得利,这种现象称为违约责仟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请求权竞合的选择权的明确规定。
(2)责任竞合的特征
①责任竞合是由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引起的
“无义务即无责任”,责任是违反义务的结果。如果义务人正确履行其义务,也就不会产生责任后果,更不可能产生责任竞合的现象,只有违反义务的行为存在并由此导致产生数个法律责任,这才成为责任竞合的前提。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而不是一个)不法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定,并符合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人为此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但不能按责任竞合处理。
②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
即行为人虽然只实施了一种行为,但该行为却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范,并符合法律关于数个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其实,该行为既有违约行为的性质,又具侵权行为的性质,因此,对行为人追究责任的法律依据就有多个。这时法律就必须做出明确的规定,由行为人承担一种责任还是数种责任。在实践中,一种行为符合数种责任构成要件,既可能是因为行为本身的复杂性所致,也可能是因法律本身的交叉引起的,不管出于何种原因,该现象与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而造成不同损害的情况有根本性区别。
③数个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在责任竞合情况下,合同法上的义务和侵权行为法上的义务是从不同角度对基于同一权利而形成的义务的表述,而不是由义务人承担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上的多重义务,由此所产生的责任,既不能相互吸收,也不应同时并存。因为行为人承担不同的责任,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允许责任并存,就会加重行为人的责任,增加其负担,违背法律公平原则; 如果允许数种责任相互吸收,则行为人不论承担何种形式的责任,都会有相同的法律后果,这就会推出数种责任在构成要件方面是相通的结论,这显然会使不同责任的划分失去意义。
10.简述自愿原则。
【答案】《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关系不过多干预。自愿原则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没有自愿,商品交换关系难以进行,婚姻关系就难以成立,就没有遗嘱制度,自愿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