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石油大学(华东)710法学基础(法理、民法、刑法)之《法理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司法独立原则
【答案】司法独立原则是指司法权相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而言,独立存在和行使,这是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学说所提倡,并在宪法中得以确认的一项法治原则,使司法权处于独立的地位,并能与行政权、立法权相制约和抗衡,借以自保和免受其他两个方面权力的侵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实行法官独立,只服从宪法和法律的原则。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只服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领导和指示的约束,更不受其干涉。
2. 普通法系
【答案】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法系,是指以中世纪至今的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的总称。这一法系的特点是:受罗马法的影响不大,而以判例法为主要的法律形式; 虽然也颁布了一些制定法,但通常只是由判例归纳而成,其中的许多概念或原则来自于司法习惯,因而在解释与适用时往往需要借助于判例来进行。
3. 法学方法论
【答案】法学方法论就是指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或方面。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其他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第二层次是研究的具体方法,他构成了法学体系的主干部分,在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方面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4. 法律的国家性
【答案】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因为:①它是以国家的名义创制的。尽管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它不能只是以统治阶级的名义。法律代表的是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法律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就要求以国家的名义来制定和颁布。②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以国家主权为界域的,这是法律区别于以血缘关系为范围的原始习惯的重要特征。③法律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所有这些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法律的内容从本质上说是统治阶级意志,从形式上说是国家的意志。只有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国家的意志。
5. 法学体系
【答案】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整体。法学体系是以人们对各种法律知识所研究的对象和范围不同作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其基本单位是法学分支学科。它体现对古今中外各国的法律现象进行研究所形成的法律知识状态。其研究的中心问题是解决由法律知识形成的法学分支学科的分类问题,属于理论范畴。
6. 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
【答案】(1)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是存在对立冲突的。
一方面,强调事实处理对法律的依从性,即法律至上性。法律至上并非是一个贯古通今的结论,而只是一个与特定时代(法治时代)相契合相牵连的概念,一旦跨越了这种时代背景,法律至上的结论便近乎荒诞。即使在法治时代,法律至上也不能违背客观规律,恶法应属非法,否则,便会带来无穷的灾难。
另一力面,又强调法律要尊重事实,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2)从哲学层面看,主观性的法律规范与客观性的法律事实是永远对立的,二者的统一只是暂时的,所以协调二者的统一是人类永恒的使命。二者的对立具体表现在:①规范与事实间不对位,如新问题出现; ②规范与事实间对位不准; ③规范之间冲突; ④法律规范的公然非理。
(3)具体的解决方法为:①以法律规范事实,前提是法律规范对事实具有可调节性; ②以事实矫正法律; ③排除中间障碍,如执法不得力等。
二、简答题
7. 如何处理执政党的政策和国家现行法律的矛盾?
【答案】(1)执政党的政策和国家现行法律之间的矛盾
从整体上说,法律和执政党的政策是统一的,它们之间不发生什么矛盾。在我国,宪法、法律都是根据执政党的总政策和基本政策制定的,二者应当是一致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原来与法律相一致的执政党的政策已经发生了变化,而应该及时修改的法律还来不及修改,这时两者就可能发生矛盾; 某些具体政策不够正确也可能与某些法律规定相矛盾。
(2)处理执政党的政策和国家现行法律的矛盾的措施
①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必须坚持依法执政。
②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如果实践证明,是执政党政策失误或者不当,就必须及时改变政策; 如果是某项法律或某个法律条文确实己经过时,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则应及时地通过法定程序对法加以修改补充或另立新法。
③在应该修改的法尚未修改之前,原来的法并未失去效力,因而小能简单地以政策取代法。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必须遵循依法办事的原则; 另一方面,又要根据新的政策精神来恰当地适用法,使二者很好地结合起来,实事求是地处理好二者的关系。
8. 如何理解毛泽东思想中的法律思想?
【答案】法律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中国无产阶级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一般原理来解决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的具体产物,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第一个重大理论成果。它不仅揭开了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的崭新篇章,而且为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1)在新民主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人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作为观察中国法律状况的工具,
分析中国的法律问题,开展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和法制运动,并且取得了胜利,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诸如,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保障人权,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管制,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审判公开,死刑复核,辩护,人民调解制度等。这些无疑表明了新民主主义法律文化的基本性质,进而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发展创造了条件。
(2)1949年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催生了当代中国的第一次法律革命。这场法律革命适应全新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条件的需要,创造了一个全新的政权形式、政府组织和运行机制,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属性和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体属性,并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法律思想、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和工作方针。比如,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思想; 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确保依法办事,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 要实行以镇压和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为核心的刑事法制思想; 开创性地提出了实行“死缓”制度的思想等。
9. 辨析: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答案】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与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种种观点,形成鲜明对照:
(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在资产阶级法学家的论述中,法是意志的体现,法以利益为基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这些方面都论述到了。但是,这些论述都没有把法与统治阶级联系起来,揭示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统治阶级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主张和价值标准,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因而都没有抓住法的本质或实质。
(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法与国家的关系是法学的一个原则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就不可能科学地说明法的问题。资产阶级法学家从来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往往把那些与国家没有直接联系的社会规范(非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当做法,混淆了法与非法的界限,同时掩盖了资本主义国家的阶级本质。
(3)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资产阶级法学家往往是在抽象的“人性”、“精神世界”或“权力意志”之中寻找法的本源。与他们不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则深入到法的背后寻找法的本源,揭示法的本质,指出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
由于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国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必然联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引起了法学理论的根本变革。
10.试述在司法活动中,适用法律原则应遵循的一般规则。
【答案】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准则主要有下列几项:
(1)司法法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