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J003刑事诉讼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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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J003刑事诉讼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一) .. 2 2016年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J003刑事诉讼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二) 13 2016年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J003刑事诉讼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三) 27 2016年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J003刑事诉讼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四) 39 2016年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J003刑事诉讼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五) 50
一、名词解释
1. 诉讼效率
【答案】诉讼效率是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财力、设备等)与所取得的成果的比例。没有效率,就没有一切。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曾说:“正义的第二种涵义一一也许是最普通的涵义一一是效率。”著名的英国法谚也说:“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效率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价值逐步得到法律人的重视。它既是正义的实现途径,同时也与正义组成一对矛盾统一体。我们追求的正义,应该是一种有效率的正义。讲求诉讼效率要求投入的司法资源取得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速诉讼运作,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的现象。
2. 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答案】(1)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
(2)绝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对案件终止诉讼活动的一种处理决定。凡符合绝对不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都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无自由裁量的余地。我国法律规定与其他国家关于法定不起诉的条件较为一致。包括:
①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被告人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
(3)两者的主要区别
①适用对象不同
相对不起诉是针对犯罪人,只是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可以适用自由裁量权,决定不起诉; 绝对不起诉的对象一般不构成犯罪,也可能是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②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不同
对于相对不起诉,检察机关可以选择起诉或者不起诉; 对于绝对不起诉,检察机关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只能依法决定不起诉。
③法律后果不同
绝对不起诉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之前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洗脱了犯罪的罪名,是无罪释放,也可能是有罪无责; 而相对不起诉的法律后果是之前是犯罪嫌疑人便是犯罪人,只是依法不处以刑罚。
此外,因其法律后果的不同,两者的救济不尽相同,当犯罪嫌疑人是以有罪无责释放时,可以选择申诉。
3. 审判中心主义与侦查中心主义
【答案】(1)审判中心主义与侦查中心主义的概念
审判中心主义是指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以审判为核心,进程。
侦查中心主义是指侦查机关(如公安机关、检察院)动为核心。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推动着刑事诉讼的在刑事诉讼中起主导作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以侦查活
(2)审判中心主义与侦查中心主义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诉讼活动的主导机关不同。在以审判中心主义为主的刑事诉讼中,法院发挥着主导作用; 而侦查中心主义则是以侦查机关为主导作用。
4. 侦查机关
【答案】侦查机关是享有国家赋予的侦查权,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的国家机关。一个国家的侦查机关的构成由其法律加以确定。在我国,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以及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在办理特定的刑事案件时,与上述侦查机关享有相同的职权,也属于侦查机关范畴。
5. 补充侦查
【答案】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继续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补充侦查并不是每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程序,它是在原有侦查工作没有完成侦查任务的情况下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所进行的侦查活动。
6. 司法补救
【答案】司法补救是指由国家承担给予为国际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受到侵犯的人以有效的补救的义务,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7. 中止审理
【答案】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出现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积极审理的情形,而决定暂停审理,待该项原因消失以后,再行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日期不计入办案期限。中止审理的裁定或决定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案件的对方当事人;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8. 弹勃式诉讼
【答案】弹勤式诉讼是指古巴比伦、古希腊、古罗马共和国等奴隶制国家以及欧洲封建制早期的一些国家实行的一种诉讼模式。其基本特征是:
①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离,遵行“没有告诉人就没有法官”的不告不理原则。
②审判以言词辩论的方式进行,诉讼中注重发挥争讼双方的作用,他们在法庭上地位平等、权利对等,可以相互对质和辩论。
③法官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只负责听取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情况,审查他们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裁决。
④在弹勤式诉讼中,利害相对的诉讼双方各执一词,是非曲直难以判断,法官遂求助于神,希望神灵给予一定的启示来甄别某些争议事实的真伪和双方主张的曲直。
9. 刑事司法协助
【答案】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相互请求,相互协助,代为进行某些刑事诉讼行为的活动。刑事司法协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刑事司法协助常称为审判协助,包括送达法律文书、询问证人和鉴定人、搜查、扣押、有关情报的提供等。广义上的刑事司法协助包含了狭义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以及犯人引渡、诉讼移管、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10.无因回避
【答案】无因回避又可称为强制回避或不附理由的回避,是指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无须提出任何理由,即可要求法定数量的司法人员回避,这种申请一旦提出,即可导致这些司法人员回避。
二、简答题
11.如何理解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答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以下三方面的理解:
(1)2012年刑诉法第266条第1款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立法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指导下,明确确立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立法宗旨,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统领价值。
(2)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正确处理惩罚和教育的关系。要将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惩罚则应当做为辅助的措施加以适用。司法人员对未成年人要像父母对孩子、教师对学生一样,针对其个人特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唤醒其良知和悔罪意识,促使其认罪服法,重新做人。
(3)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并不意味着对未成年人只重教育而忽视惩罚。未成年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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