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7年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综合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分类法

【答案】分类法是将相同的风险并入同一等级、课以相同的费率。这一方法又称等级法或综合法,常用于火灾保险和意外保险。保费包括净保费和附加保费,采用分类法厘定费率时其净保费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1)纯保费法

纯保费法是以每一风险单位的平均损失频率乘以平均损失幅度求纯保费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P=F×S

其中,F 为每一投保单位的平均损失频率,S 为平均损失幅度,P 为纯保费。

纯保费法广泛用于汽车保险及其他责任保险。

(2)损失率法

损失率或赔款率是指某一特定期间赔款与理赔费用之和与满期保费之比。因此损失率是一比例而不是金额。由于保险人必须在保险期届满后才能计算损失率,因此现有费率只能到保险期届满后再进行调整。其调整公式为:

其中,M 为费率修正系数,A 为实际损失率,E 为预期损失率。

2. 自留额

【答案】自留额又称自负责任额,是指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公司根据其本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分出公司在对单独或多个保险标的确定自留额时,应综合考虑危险类别、危险程度、标的物使用性质、建筑等级等因素。保险公司对自留额的管理是业务经营管理中的首要问题,一个公司根据它的资金力量确定对每一危险单位可以自留多少责任,超过部分就要办理分保。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说的自留额是强调自留的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的大小可以由保险金额表示,也可以由赔款额表示。

3. 保险利益原则

【答案】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既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险合同生效及在存续期间保持效力的前提条件。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投保人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有条件或有资格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签订的保险合同才能生效,否则,为非法的或无效的合同。而在保险合同生效履行过程中,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

随之失效。

4. 团体保险

【答案】团体保险是由保险公司用一份保险合同为团体内的许多成员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保险业务。保险监管机构对团体的界定一般是从团体的组成、团体人数和参保比例、团体参保人员资格认定,以及投保金额的规定等方面进行的。在团体保险中,符合条件的“团体”为投保人,团体内的成员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签发一张总保单给投保人,为其成员因疾病、伤残、死亡以及离职退休等提供补助医疗费用、给付抚恤金和养老保障计划。在我国,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5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包括成员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由保险人用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人身保险。

5. 保险市场营销环境

【答案】保险市场营销环境是指与保险企业有潜在关系,能够影响到保险企业的稳定和发展的,目标市场所涉及的一切外界因素和力量的总和。保险企业要想获得业务的成功发展,就必须正确对待和努力适应环境的变化,任何忽视环境因素的盲动行为都会或多或少地影响其经营,因为环境力量的变化,既可以给保险企业的营销带来市场机会,也可以形成某种威胁。因此,全面地分析保险企业的营销环境,把握各种环境力量的变化,对于保险企业审时度势、趋利避害地开展营销活动具有重要意义。保险市场营销环境分为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

6.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答案】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合同内容用词模糊、有歧义,因而在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过程中发生争议,由法院或仲裁人对争议内容或用词进行解释时所遵循的主要原则。主要解释原则有:①文字解释原则; ②意图解释原则; ③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④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 ⑤补充解释原则。

7. 风险因素

【答案】风险因素,也称风险条件,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因此,风险因素是就产生或增加损失频率与损失程度的情况来说的。

风险因素通常可分为三类:①实质风险因素,指有形的并能直接影响事件的物理功能的风险因素; ②道德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品行修养有关的无形因素。例如,诈骗、纵火等恶意行为或不良企图,均属道德风险因素; ③心理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因素。例如,人的疏忽、过失、投保后片面依赖保险等,均属心理风险因素。

实质风险因素与人无关,故也称为物质风险因素; 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均与人密切相关,前者侧重于人的恶意行为,后者侧重于人的疏忽行为,因此这两类风险也可合并称为人为风险因素。

8. 重要事实

【答案】重要事实一般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条件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它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和确定收取保险费的数额。如有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详细情况、有关保险标的的详细情况、危险因素及变化情况、以往的损失赔付情况以及以往遭到其他保险人拒绝承保的事实等。

二、简答题

9. 简述原保险市场与再保险市场的关系。

【答案】根据业务承保方式的不同,保险市场可以分为原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其中,原保险市场又称直接保险市场,它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市场; 而再保险市场又称分保市场,它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通过订立再保险合同而形成再保险关系的市场。

原保险市场是再保险市场的基础,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尽管再保险市场是从原保险市场发展而来的,但它不是简单的延伸,而是国际保险市场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再保险市场上,全世界的保险人可以充分安排再保险业务,保障业务的稳定性。特别是国内和国际问的重大的贸易活动,如航空航天项目、核电站工程等都有巨大风险责任,更加需要再保险。再保险市场的交易体现了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合作。在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双方的良好接触起决定性的作用。对于签订长期再保险合同的分出入往往在订约前或订约后,要对可能发生的技术问题、市场问题,与分保接受人进行磋商。所以,再保险交易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合作经营。

10.简述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

【答案】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或是保险商品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总和。保险市场的交易对象是保险保障,即由保险商品供给方向面临不同风险的保险需求方即投保方提供的各类保险商品,以满足他们不同的保险保障需求。

无论是财产保险市场,还是人身保险市场,也无论保险市场的模式属于何种类型,其构成要素如下:首先是为保险交易活动提供各类保险商品的卖方或供给方; 其次是实现交易活动的各类保险商品的买方或需求方; 再次就是具体的交易对象——各类保险商品。起初的保险市场只要具备这三个要素,保险交易活动就可以完成。后来,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市场内部分工的形成,除了保险供给方与需求方必须参加外,为了促成保险交易的顺利实现,往往还须有保险中介方的介入,因而,保险中介方也渐渐成为构成保险市场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而这些要素归结起来就构成了保险市场必须具备的两大要素,这就是保险市场的主体与客体。

(1)保险市场的主体

保险市场的主体是指保险市场交易活动的参与者,包括保险商品的供给方、需求方以及充当供需双方媒介的中介方。保险市场就是由这些参与者缔结的各种交换关系的总和。

①保险商品供给方是指在保险市场上,提供各类保险商品,承担、分散和转移他人风险的各类保险人。他们以各类保险组织形式出现在保险市场上,如国有形式、私营形式、合营形式、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