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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外交学院国际法系710法学综合之民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质权

【答案】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的特征包括:①质权是一种动产物权,对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也不得设定质权。另外,财产权利也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称权利质权。②质权须移转质物的占有,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在设立质权时,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应当将质物的占有移交给债权人。

2. 一般人格权

【答案】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相比,一般人格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主体的普遍性; ②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③所保护利益的根本性; ④权利内容的不确定性。在学理上通常将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概括为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及人格尊严四方面。

3. 民事法律事实

【答案】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这里讲的民事法律事实即传统民法学上讲的法律事实,由于法律事实这个概念已发展成为法理学上的概念,因此我国民法学上将法律事实改称民事法律事实。不是任何事实都能成为民事法律事实,哪些事实属于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上的价值判断问题。只有受民法调整,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才是民事法律事实。

4. 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

【答案】(1)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以引起财产权利变动为目的的行为。其特征主要包括:①权利人无处分权而处分他人的财产; ②无权处分人所为的处分行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

(2)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这里所称的无权代理仅指狭义的无权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

(3)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无权处分人所为的处分行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无权代理所为的处分行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

5. 实践性合同

【答案】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在传统民法中,借用、借贷、保管、运送、赠与等属于实践性合同。随着现代经济生活的发展,尤其是银行业、运输业的发展,若仍坚持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还需以物之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不利于保障营业者一方的利益。因而赠与合同、信贷合同中的银行借款合同和运送合同中的铁路、航空等客运、货运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上均己脱离实践性合同的范围,而成为诺成性合同。

二、简答题

6. 继承权的丧失及法定事由。

【答案】(1)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其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

①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

②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

(2)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依据《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四种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构成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须具备两个条件:a. 客观上继承人实施了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杀害行为是指以剥夺人的生命为目的的违法行为。b. 继承人主观上有杀害的故意。至于继承人的杀害故意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则在所不问。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也不论其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都丧失继承权。但因实施正当防卫而杀害被继承人的,因其行为不具有不法性,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构成这一法定事由的条件包括:a. 继承人杀害的对象是其他继承人。其他继承人是指继承法上规定的实施杀害行为的继承人以外的其他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b. 杀害的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由于杀害的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因此,该杀害行为只能是故意,而不可能是过失。只要具备以上条件,不论继承人的杀害行为既遂未遂,也不论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均丧失继承权。

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故意不尽扶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处于危难或困境。构成这一行为的条件为:a. 被遗弃的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b. 继承人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而故意不尽扶养义务。

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以各种手段对其进行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摧残、

折磨。但虐待行为与遗弃行为不同。虐待行为有轻重之分。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 否则不丧失继承权。

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故意以被继承人名义制作假遗嘱。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故意改变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内容。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故意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毁灭。

遗嘱是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其财产的法律行为,设立遗嘱是被继承人的权利,合法遗嘱受法律保护。伪造、篡改、销毁遗嘱的行为,既是对被继承人生前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和意愿的干涉和侵害,也是对可依照遗嘱取得遗产的人的权利的侵害。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可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7. 甲与乙订立一份多媒体器材购销合同,约定交货力一式为代办托运。合同生效后,甲委托丙运输公司将货物发运乙处。丙运输公司因工作急需而将待运的多媒体器材拆包使用(打算使用20天)。针对丙公司的行为,甲、乙可提出哪些权利请求? 理由何在?

【答案】(1)甲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64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上述案件中,甲与乙约定交货方式为代办托运,并且甲委托丙运输公司将货物发往乙处。甲丙之间合同性质为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因此,对于丙的上述行为,甲有权主张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2)乙公司有权主张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有权要求丙公司继续履行。

①根据《合同法》第145条的规定:出卖人将货物交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在代办托运中,买卖双方约定明确,货交承运人后的风险自然是由买受人承担。甲把货物交给承运人丙后,甲适当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因此,甲对于乙也就不存在违约的行为。货交承运人丙后,货物的所有权也即由甲转移给了乙。本案中,丙公司因为工作急需而将多媒体器材擅自拆开使用,是一种侵权行为,所以乙只能以货物所有权人的身份向丙主张侵权赔偿责任,而不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②同时,在代办托运中,卖方与承运人订立的合同,属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对方直接向第三人履行给付,第三人因此取得请求给付权利的合同。

三、论述题

8. 试述关于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处理的不同立法例。

【答案】行为虽然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成立几种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请求。民事责任竞合在实践中最常见的当属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这两种责任都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内容,因此债权人不能双重请求,只能主张其一,以防其获得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