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707法学基础之《法理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什么是法的价值? 怎样区分不同意义的法的价值? 什么是法所中介的价值? 什么是法的工具性价值? 什么是法本身的价值?
【答案】(1)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
(2)法的价值是随着主体需要和利益的变化而变化的,主体的需要和利益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因而法满足主体需要和利益的积极意义也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如同任何客体的价值,法的价值也有两方面的特性:
①法的价值的客观性,是指法对主体的积极意义,不管该主体是否认识到或者如何认识,都是客观上存在的。②法的价值的主体性,是指法或同一法律制度对不同的主体或不同时间、地点的同一主体的价值是不同的。
(3)法所中介的价值是指研究法的价值,不应脱离开法所中介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等因素的价值而单纯就法本身的价值看法的价值。法的价值中,首先包含着法所中介的经济、政治、社会制度的价值,也包含着人们所追求的并且也是法可以中介的其他一些价值,如自由、正义、秩序、效益等。
(4)法的工具性价值是指法律规范也就可以成为人们认识它所规定的事实、关系的性质和意义的手段,具有帮助人们认识一定价值的价值,从而使法具有提高人们认识,对人们进行一定价值观引导的意识形态性的、宣传性的价值。包括确认性价值、分配性价值、衡量性价值、保护性价值、认识性价值等。
(5)法本身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本身的特殊价值,即其他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所不具备或者很少具备的价值。这种意义上的法本身的价值是指法作为法所固有的、满足主体法律需要的价值。法本身的特殊价值主要有:
①法有协调对立双方使之共处,达到和谐、统一的价值;
②法有使社会生活和谐、稳定,在稳定中发展,在发展中促进稳定的价值;
③法有使国家权力的运用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的价值。
2. 如何理解我国法与宗教的关系?
【答案】(1)我国是一个有多种宗教的国家。佛教在我国的历史己有两千多年,道教己有一千七百多年,伊斯兰教有一千三百多年。天主教和基督教在鸦片战争后传入我国,也得到较大发展。
宗教在我国至今有着重要影响。宗教的存在具有群众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宗教问题往往同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
(2)在我国,宗教仍有重要的功能,包括社会方面的政治、经济、教育、道德、文化等功能和在个人方面的信仰、认识、调适、慰藉等功能。宗教的社会功能历来都有积极与消极两面,只是在不同社会和不同历史条件下,其表现有所不同。在当今,宗教对于社会主义社会是具有可适应性的,是能够发挥积极作用的,可以并应当引导宗教发挥积极功能,使其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民族振兴事业中发挥积极作用。
(3)我国长期以来都注重宗教积极功能的发挥,因此,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国家一项长期的政策,也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在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和进行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以下原则和内容:
①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在信教中可以信仰不同宗教和教派,也可在时间上自由选择信教和放弃信教。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②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在我国,法律保护宗教团体和公民正常合法的宗教活动,包括保护宗教团体的活动场所、宗教团体的财产不受非法干扰和侵害,宗教团体和个人合法的宗教活动不受干扰和侵害。同时,国家也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③各宗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宗教现象具有广泛的国际性,国家允许开展宗教事务的国际友好往来,但是,在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④国家机关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宗教事务通常会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因此,在法治条件下必然涉及国家机关在这方面的依法管理。这一原则及制度体现了两个方面的要求:a. 各宗教团体处理宗教事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国家机关有责任督促和保证这些活动的合法性; b. 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滥用权力侵害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及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
3. 法律实效与法律效力的区别。
【答案】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是两个既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
(1)二者的联系
法的实效意指法产生了预期的实际效果。而法的效力,则是保证法的实施的约束力,其结果有两种可能:即立法目的的实现和未实现。
(2)二者的区别
具体讲,它们的区别包括:
①法的效力表明了法的两重性:既表明了法存在的价值与权威,也反映了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客观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因此,法的效力体现了法的属性,而法的实效注重的是法的实际效果。
②法的效力尽管也涉及对法的内容的保障,但其重点是表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也是任何法
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志,属于“应然”范畴。而法的实效表明的是法的实现的客观结果与状态,属于“实然”范畴。当然,从某种意义讲,法的效力是法的实效的重要原因。
4. 简述法律移植。
【答案】(1)法律移植的概念
法律移植,是指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即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法律移植的范围:外国的法律和国际法律和惯例。此两方面内容通称国外法。
(2)法律移植的必然性
①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
②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③法律移植也就是法律方面的对外开放,这是整个社会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④法律移植还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3)法律移植的类别
①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至其法律相互融合和趋同。
②落后国家或后发展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
③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这是法律移植的最高形式。
(4)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①要注意国外法(供体)与本国法(受体)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要对受体进行必要的机理调适,以防止移植之后出现被移植的“组织”或“器官”变异。
②要注意外来法律的本土化,即用本国法去同化和整合国外法。
③要注意法律移植的优选性。
④要注意法律移植的超前性,即移植国外法,无论是某一国家的法律,还是国际法和国际惯例,都要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前瞻世界法律演进和发展的趋势。
5. 社会主义法制与民主之间是什么关系? 为什么?
【答案】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具体地说,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体现与保障。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①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前提。
社会主义法制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产生而产生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产物。在国体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建立,标志着人民当家做主,人民才有可能形成社会主义法制; 在政体上,只有形成民主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才可能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并通过政权机关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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