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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郑州大学外国法制史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明大浩

【答案】《明大浩》是指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包括《大浩一编》七十四条,《大浩续编》八十七条,((大浩三编》四十三条,《大浩武臣》三十二条,总计四编二百三十六条。 《明大浩》是以判例形式出现的、带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是律外之法。《明大浩》共四编,即《大浩一编》、《大浩续编》、《大浩三编》和《大浩武臣》,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颁行,共236条。“明刑弼教”是其颁行《大浩》的重要指导思想。《大浩》是明前期《大明律》之外最重要的法律。它以案例形式出现,也起到了宣传法制的作用。大浩比之明律新增了许多禁令、罪名,且处刑多重于明律,手段残忍。大浩偏重于惩治贪官与豪强,如《大浩续编》中87条,事涉贪官豪强的就占七十余条。

二、简答题

2. 试述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与特点。

【答案】中国古代人重视祭祀,一开始就将神权与族权紧密结合起来,产生了“礼”。周初,周公“制礼作乐”,将夏礼、商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一般称之为“周礼”。在周人看来,“礼”是治理国家的唯一准绳。后来的儒家将之发展成“为国以礼”的“礼治”。

(1)基本原则

周礼所确立的全部规范和制度中,始终贯穿着“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四个原则。

①“亲亲”即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

②“尊尊”即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一国之君。

③“长长”即小辈必须敬重长辈。

④“男女有别”即男尊女卑、“男女授受不亲”和同姓不婚。

其中最基本的是“亲亲”和“尊尊”。“亲亲,,是宗法原则,旨在维护家长制; “尊尊”是等级原则,旨在维护君主制。二者都是为巩固宗法等级制服务的。从这两个基本原则出发,周礼在伦理道德上特别强调“孝”、“忠”。在当时的宗法等级制度下,“亲亲”和“尊尊”往往是二位一体,因此“孝”和“忠”也往往是两相结合。“亲亲”和“尊尊”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 与此相应,“孝”和“忠”既是伦理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

(2)特点

“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①“礼不下庶人”是指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平民和奴隶一律不得享受。

②“刑不上大夫”是指刑罚的主要锋芒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贵族,而是指向广大平民。

这种礼、刑分野的局面,充分说明西周实行的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即奴隶主贵族享有特权的奴隶制法。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仅是西周“礼治”的特点,也是西周指导立法、司法的重要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各级贵族不仅享有礼所规定的各种特权,而且即使行为越礼,一般也不受刑罚的制裁,仅受道义的谴责。不过,“刑不上大夫,,并不是说大夫一类的贵族犯有严重危害宗法等级秩序的罪行概不用刑,而是说即使用刑,通常也能享有各种特殊照顾。如“凡王之同族有罪,小即市”,“公族无宫刑”,等等。

一、概念题

1. 种姓制度

【答案】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行内婚制,职业世袭。

种姓制度的内容包括:根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截然不同的。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 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 第二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 第四种姓为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前三个种姓被认为是“再生人”,即除自然生命外,还可因入教而获得宗教上的再生; 首陀罗是“非再生人”,只有一次生命。

各种姓间戒备森严,不得同桌而食,同井而饮,同席而坐,同街而居。低等种姓对高等种姓必须俯首帖耳,一心一意侍候高等种姓,路遇高等种姓时必须侧身而立,不得与之同行。这四大原始种姓之外还存在许多杂种种娃(即迎提),地位和职业亦由法律明确规定。

二、简答题

2. 试述教会法的历史地位及其影响。

【答案】(1)教会法的含义

教会法是指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新教以及其他教派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以天主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尤其是中世纪法律为主。

(2)教会法的历史地位

天主教教会法与罗马法、日耳曼法相并列,成为欧洲前近代三大法律之一,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罗马教廷曾把天主教扩展到西欧各国,其居民曾大都是天主教徒,因而使得教会法拥有比各种世俗封建法广泛得多的适用和管辖范围,其效力实际上也高于世俗法。

(3)教会法的影响

教会法不仅奠定了西方法的“理性化”传统,而且对推进世俗法律的文明与进步也起过重要作用。其发展和普遍适用,对西方国家的法律尤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①对于近代宪法的影响。最突出地表现在它所确立的权力结构和教会法学家的法律理念两个方面。在中世纪的西欧,教权与王权相互重叠冲突,构成教权和王权的二元对立结构,有时被称为“二权分立,,。它构成了近世宪法制度最重要的历史来源。近世宪法中的政府权力的有限性宪法制度可以在此找到其部分渊源。

②对私法的影响。教会法对近世法律影响最大的是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西方国家婚姻家庭制度长期受教会法的浸染。在当代,某些西方国家离婚法仍保留着诸如分居必须达到一定时间才准许离婚这样一些教会法的规范,说明教会婚姻法至今尚有影响。此外,教会法注重保护寡妇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