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宪法学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机关
【答案】国家行政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行政权的国家机关,其基本特征在于执行和管理。在资本主义国家,国家机关的组织以“三权分立”原则为指导,国家行政权由行政机关掌管,行政机关肩负着广泛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在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2. 人身自由
【答案】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广义的人身自由,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外,还包括与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以及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和享受其他权利自山的先决条件。人身自山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码的权利。
3. 国家结构形式与行政区域的划分
【答案】(1)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按照一定原则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力一之间相互关系的国家外部总体形式。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区域构成单位的划分与确认各层级区域单位的法律地位和权限划分; 全国性政权机关与地方(或成员单位)之间的权力划分的原则及各级政权机关之间争议的解决机制。
(2)行政区域亦称政治区域,是指国家的地域组成部分,和国家同时产生。行政区域本身是一个完整的系统,由高级到低级互相依托,互相联系,有着紧密的从属关系。
(3)行政区划和国家结构形式的关系在于:行政区域划分形式上仅仅是“一个国家的领土结构而不是国家的管理形式”,但实质上行政区域划分却和中央与地力一的权力配置关系紧密相连,从而成为国家结构形式的重要内容。
4. 爱国统一战线
【答案】爱国统一战线是指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为了获得最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同其他革命阶级以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们所结成的政治联盟。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包括两个范围的政治联盟:①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以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联盟,这个联盟是爱国统一战线的主体。②广泛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的联盟,这个联盟是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爱国统一战
线的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的旗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的统一大业服务,为保卫世界和平服务。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5. 宪法文化
【答案】宪法文化是指基于商品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的综合作用而产生的关于宪法、宪政制度和宪法结构等的认识总和。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①宪法文化体现以权利一权力结构为基础的精神,权利是其出发点。
②宪法文化以宪政为核心内容。
③宪法文化既具民族性又具普遍性。
6. 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
【答案】(1)宪法修改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内容的活动。
(2)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宪法解释的概念一般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宪法解释主体广泛,除有权机关解释外,还包括政府、社会团体、学者等对宪法的解释。狭义的宪法解释专指有权解释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阐明宪法的含义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3)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区别:①前者属于解释学,后者属于立法学:②就其行为特性来说也应该径渭分明,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也有各自不同的运作程序,对宪法产生不同的变化效应。如增加新的宪法条款和删去旧的宪法条款,一般认为是宪法修改的结果; 而对宪法条文的字面含义作语言学和逻辑学意义的界定则可视为宪法解释。
7. 内源发展型宪法文化
【答案】内源发展型宪法文化是指宪法文化的发展主要是由本民族或国家的内部因素、内部关系决定。此种宪法文化一般形成于资本主义开创时期。
8. 宪法侵害与宪法停止
【答案】宪法侵害是指明知违宪,但发布违背宪法的命令或采取违背宪法规范的措施,其本质上是一种违宪行为。宪法停止是指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暂时中止宪法规范中特定条款效力的情况,宪法停止分为合宪的宪法中止与违宪的宪法中止。
二、简答题
9. 如何构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答案】(1)构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①应从可行性和中国的国情出发,否则方案设计得多么完美都将毫无意义。
②要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资源,尤其是宪法资源。如果完全摈弃现有的法律资源,另外设计一
套审查体制,既会造成法律资源的浪费,又会使新设计的体制缺乏基础,难以实行。
(2)具体建议
我国在违宪审查模式上,应当实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普通法院行政庭共同进行违宪审查的复合审查模式,并对其子以健全和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建设,促使违宪审查运行的具体化。具体说来,主要是加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建设,促使其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宪法监督任务的职权更加明确化、具体化和程序化,赋予法律委员会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有初审权或预审权,对不应该受理或不必受理的案件有裁定驳回权等,并在积累违宪审查案件经验的基础上,赋子其部分违宪审查的实质性权力。
②加强普通法院行政庭建设。对行政庭审查违宪案件的范围和权限予以明确规定。
③制定程序规则,建立违宪审查程序制度。具体说来,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受理违宪案件方面,可由全国人大通过制定宪法监督法,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受理违宪案件的范围、方式、步骤和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在普通法院受理违宪案件方面,可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增加违宪审查程序一章,或制定单行的《人民法院违宪审查程序规则》,具体规范人民法院违宪审查的范围、时限、方式和步骤以及有关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④增强全民的宪法意识,为违宪审查制度奠定广泛坚实的思想基础。具体措施包括:加强宪法的解释、普及工作,使人民透彻了解宪法条文的实质意义,尤其要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守宪意识教育。
10.结合我国《立法法》第88条之规定,简要叙述我国立法和法规的合法性审查权限。
【答案】(1)我国的立法审查机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执行它所通过的法律和决议。在这种政权框架下,最高法院等其他国家机关自然不具有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只能落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身上。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2)我国立法审查机制的合法性权限
①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它的常委会制定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③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④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日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