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学院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2000(含答案)考研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研真题
● 摘要
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2000
PART ONE: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Ⅰ.Translate and compare briefly the following of the law of the Sea.(15%)
1.single exploitation system & parallel exploitation
[解答] “单一开发制”和“平行开发制”。这是发展中国家和工业发达国家关于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开发制度的两种不同意见。其中,“单一开发制”主张依照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开发应由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进行,有必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国际专门机构对此负责管理,并直接从事勘探、开采。而按照“平行开发制”,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开发活动应在海底管理局的控制之下,一方面由代表全人类的海底管理局通过其企业部直接进行;另一方面由缔约国的国家实体或在缔约国担保下具有其国籍或由这类国家或其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和法人,与海底管理局以合作方式进行。即在勘探了某一海底区域后,申请者应向海底管理局提供两块具同等估算商业价值的矿区之有关资料,管理局指定其一为保留区,留给企业部直接开发或与发展中国家联合开发;另一块则为合同区,由申请者与管理局签订合同后自己开发,并在生产政策、技术转让、交纳费用等问题上受到一定的限制。
2.archipelagic sea lane passage & transit passage
[解答] “群岛海道通行”和“过境通行”。“群岛海道通行”是指外国船舶和飞机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的目的而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和其上空通航。“过境通行”是指所有外国船舶或飞机在公海或专屑经济区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以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为㈠的而行使的航行和飞越自由。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前者适用于外国船舶和飞机在“群岛水域”(即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所包围水域,具有既不同于内水,又不同于领海的独立法律地位) 的通行,后者适用于外国船舶和飞机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未明确规定,但根据其精神,可推断是指连接公海或专屑经济区的具有领海地位且未受专门条约限制,又频繁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的通行,而且当群岛国没有指定海道或空中航道,船舶和飞机可通过正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航道,行使群岛海道通行权。
3.normal baseline & straight baseline
[解答] “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这是两种不同的计量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其中,“正常基线”又称低潮线,是指退潮时海水退到离岸最远处所形成的那条线,一般适用于海岸线较平直的国家;而“直线基线”可简称为直基线,通常被海岸曲折或沿岸多岛屿的国家所采用,即为在沿岸各突出点和沿海岛屿上划定一系列的基点,将基点之间连成的那条线。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还可采取混合办法,交替使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而我国在1992年《领海及毗连区法》中明确规定,中国采用直线基线。
4.right of visit & right of hot pursuit
[解答] “登临权”和“紧迫权”。“登临权”,又称临检权,是指各国军舰或经授权的政府船舶在公海上遇到外国民用船舶有从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列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嫌疑时,可以靠近和登上该船进行检查的权利。“紧迫权”是指沿海国对在其领水或所管辖海域内违法的外国民用船舶进行追逐,—直追到公海,在公海上予以拿捕并交付审判的权利。两者的区别在于:(1)起因不同。前者是因为被登临的外国民用船舶涉嫌从事下列行为:海盗行为,奴隶贩卖,未经许可的非法广播,该船无国籍或者虽悬挂外国旗而事实上可能与军舰或军用飞机屑同一国家;而后者是因为被迫逐的外国民用船舶违反了沿海国法律。(2)处所不同。前者发生于公海上;而后者必须开始于沿海国领水或其管辖海域内,可以一直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