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摘 要
本文以《天盛律令》为研究对象,以比较法为主要视角,结合同时期宋律、金律以及西夏末期的《法则》、《新法》等法典,对《天盛律令》进行横向、纵向的系统比较。通过比较研究,以期解决以下几个问题:比较《天盛律令》与宋、金律之间的异同,并分析其成因;通过对西夏律与宋律的鉴别、分析,考探《天盛律令》部分法律制度的来源;通过纵向比较,揭示西夏末期法律制度的变化;此外对学界尚未涉及的部分西夏法律制度进行梳理。
本文包括绪论、正文与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包括二至五章。
第一章为绪论。简述了本文的选题缘起、意义,有关《天盛律令》的研究综述,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材料。
第二章为《天盛律令》的刑罚制度。本章通过与宋刑罚制度比较,考证了西夏部分刑罚制度的渊源。如西夏杖刑借鉴自宋初的“建隆折杖法”;笞刑则与宋军法小杖关系密切;西夏拘管刑源自宋锁闭刑等。西夏刑罚适用充分考虑了国情风俗,如通过籍没刑普遍适用、延长劳役刑刑期等措施来缓解西夏劳动人口不足的局面。此外西夏缺铜但马匹众多,《天盛律令》即以罚马刑代替赎铜,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同时本章还梳理了未被关注的西夏连坐、反坐等刑罚制度。与宋、金连坐制度相较,西夏亲属连坐发达,伍保连坐适用不多,有诬告连坐而无举主连坐,这与西夏劳动人口不足以及“贼患”较少有关。与宋反坐采用一般原则与具体规定相结合的立法体例不同,《天盛律令》中的反坐略去了概念与原则性规定,仅在具体条款的刑罚适用时规定反坐,实用性更为显著。
第三章为《天盛律令》的主要罪名。本章针对该领域盗罪研究成果丰富,其他罪名研究薄弱的现状,总结了杀人罪、伤害罪、奸罪、渎职罪、逃人罪等主要罪名。通过与宋、金同类罪名比较,可以发现西夏罪名立法的基本框架借鉴自中原律法,如杀人罪中采用故杀、斗杀分类法,受贿罪包括枉法受贿罪与不枉法受贿罪,奸罪包括和奸、强奸,斗殴罪中适用保辜制度等,甚至杀人罪的部分法条直接援引自《宋刑统》,可见《天盛律令》受中原律法影响之深。《天盛律令》的相关罪名法条多为操作性、实用性强的具体规则,而涉及概念、原则、解释等法理性规范极少,这是其区别于宋罪名立法的主要特点。此外受传统风俗影响,西夏奸罪量刑明显轻于中原,是中华法系中较为独特的法律现象。另外《天盛律令》在奸罪立法技术上也有新的突破,如设立告诉时效、规定和奸捕问法,尤其是设立“诱匿人妻罪”,比学界认为的元代首次设立该罪早了一个世纪。
第四章为《天盛律令》的主要部门法。该章选取了较有代表性的厩牧法、僧道法、库务法与酒曲法。在厩牧法方面,西夏与宋有不少差异,如宋法多草料配给、驿马管理等规定,而西夏则有凿井、牧人拣选、征收牧副产品等规定。另外西夏牧盈能的设置、置命法的实施都有别于宋法,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在僧道法方面,西夏僧道地位较高,赐衣僧道享有与有官人同等的法律特权,与宋、金差异较大。在库务法方面,《天盛律令》立法颇为细致、严密,如官物耗减法中,详细规定了每样官物的耗减率,这在历代法典中并不多见。在酒曲法方面,由于西夏人口较少,酒类消费市场有限,西夏政府采取垄断曲务、放开酒务的政策,体现在立法上,就表现出多曲务法而少酒务法的特点,这与宋曲务法、酒务法并重的立法模式区别较大。
第五章为《天盛律令》的司法制度。《天盛律令》中不少司法制度直接移植自宋代律令,从来源上看,既有援自《宋刑统》的条文,也有太平兴国、元丰、绍圣、绍兴等各个时期的敕令;从内容上看,西夏的拷讯制度、案件审理期限、审理回避制、鞫谳分司制、悯囚制度等都存在明显的法律移植痕迹。此外本章还梳理了西夏较有特色的自首制度、责保制度、上请制度与告赏法。《天盛律令》的自首采用“特例规定”的形式,这与宋律在《名例律》中对自首进行原则性规定有明显不同。西夏告赏法也较有特点,其以刑等立赏格的形式规范大多数告赏,与宋一罪一赏的庞杂告赏令相比,更为简洁、实用。
本文结语部分,简要分析了《天盛律令》与宋、金法律制度的异同及其成因,同时简述了《天盛律令》法律移植的内容、特征,在立法上的合理成分以及西夏末期法律制度的变化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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