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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州大学公法中心国际法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普遍性管辖权

【答案】普遍管辖是指所有国家都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犯罪实行管辖,而不论罪行发生在何处。例如,国际法上规定的海盗罪、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反人类罪、种族隔离罪等。确定普遍管辖原则的目的是打击那些危害人类安全或利益的国际犯罪。为此,一些国际条约中规定犯罪嫌疑人所在国家应遵守“或引渡或起诉”原则,保证有一个国家能对这类犯罪提起诉讼。

2. 否决权

【答案】否决权又称“五大国一致原则”,是指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表决程序中,通过程序性以外的一切事项的决议,应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通过,任一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否决非程序性问题的决议,但常任理事国小参加投票或者弃权,小构成否决。在有必要决定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这一先决问题”时,常任理事国也可以行使否决权,从而形成“双重否决”。为防止否决权的滥用,宪章规定:关于和平解决争端及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提交解决的争端的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3.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强行法

【答案】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贯彻到国际法各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国际强行法是指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所接受和承认而不能为各国依其自由意志子以更动或加以损抑的法律规则。

(1)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的联系

①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本质上都与国际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有关,它们都是国际公共秩序的组成部分。

②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符合国际强行法的特征,国际法基本原则同样是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得损抑,且仅有同等性质的原则力一可对其更改的原则。

③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一样,其法律拘束力优于其他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④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会产生与违反国际强行法相同的法律后果,如导致有关条约或其他国际行为无效,甚至使有关行为构成国际犯罪。

总之,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国际强行法的性质。

(2)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区别

①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之一是其具有普遍意义,而国际强行法并不以具有普遍意义为特征。 ②在内容上,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可能会有重叠,但大多数规则并非国际法基本原

则。

总的来说,国际强行法的内容较国际法基本原则更为广泛,其数量也比后者更多。

4. 国际法的实在法学派

【答案】实在法学派是对国际法学“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等基本问题的回答而形成的诸代表学派之一,该学说把国际法主要地建立在习惯和条约基础之上,即强调人造法,人定法,而不是自然立法,认为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卞要形式。这二者都是实在的,由这二者所构成的国际法是人所造成的,是经国家同意的。所以,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体现于习惯或条约的国家的共同同意。

5. 双重否决权

【答案】双重台决权是指在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程序中,由于对程序性事项和非程序性事项采用小同的表决制度,在有必要决定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这一先决问题”时,任一常任理事国可以行使否决权否决争议事项的程序性; 确立争议事项为实质性事项后,在通过实质性事项时的决议,也应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通过,即任一常任理事国可行使第二次否决权,从而形成“双重否决”。

6. 国家主权

【答案】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对内方面,对一切事物和人有最高权力,即属地最高权和属人最高权,国家有权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 对外方面,主权表现为不从属于其他权力,即独立权或对外主权。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也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实体的主要标志。

7. 登临权

【答案】登临权是指一国军舰在公海上对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除条约授权的干涉行为外,有合理根据认为其有海盗行为、奴隶贩卖行为、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该船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等嫌疑的,享有登临该船的权利,并可检查该船悬挂的旗帜及船舶文件,甚至进行搜查。这是船旗国专属管辖的例外。

8. 条约的批准

【答案】条约的批准是指缔约国的有权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认可并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行为。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遇有下列情形,一国得以批准表不承受条约拘束:①条约有此规定; ②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批准; ③该国代表己对条约作出须经批准的签署; ④该国对条约作出须经批准的签署的意思可见于其代表的全权证书或己于谈判时有此表示。批准条约属国家的缔约权利,因而国家对己签署的条约并无批准的义务。

二、简答题

9. 外交人员的特权豁免与放弃。

【答案】(1)外交人员的特权豁免

(2)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的放弃

①外交代表和其他享有特权和豁免的人员对管辖的豁免可由派遣国放弃,豁免的放弃必须是明示的。外交代表仅仅出庭辩护不构成豁免的放弃。接受国法院只有在得到关于豁免经适当放弃的通知后(派遣国的放弃决定通常由使馆馆长通知接受国),才可受理有关的诉讼。

②公约规定,在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上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的豁免也默示放弃,后面一项放弃须分别进行。

③外交代表按照国际法享有上述豁免权,接受国法院对他们一般不能进行司法程序。但这并不是说对外交代表或其他享有豁免权的人员就没有办法令其负责任或履行义务。对他们的民事要求也可通过外交途径或其他办法例如仲裁来解决。如果他们屡次不履行义务、从事犯罪行为或进行严重危害接受国安全的活动,接受国可以要求派遣国将他们召回,或者宣布他们为“不受欢迎的人”或不能接受。

10.简述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确立了有关外层空间活动的基本原则:

(1)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原则。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而不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程度如何。

(2)自由探索利用和遵守国际法原则。所有国家可在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自由进入天体一切区域。各缔约国在进行和探索利用外层空间的各种活动方面,应遵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

(3)不得将外空据为己有原则。各缔约国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等方法,以及其他任何措施,把外层空间据为已有。

(4)和平利用外空原则。各缔约国保证不在绕地球轨道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任何其他类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实体,不在天体配置这种武器,也不以仟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部署此种武器。各缔约国必须把月球和其他天体绝对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天体建立军事基地、设施和工事; 禁止在天体上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以及进行军事演习。

(5)国际合作原则。各国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时遵守合作和互助的原则。各国在外层空间所进行的一切活动,应妥善照顾其他国家的同等利益。如果一国认为另一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或实验可能危害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要求就这种活动或实验进行磋商。

(6)国际责任原则。各国对其(不论是政府部门,还是非政府实体)在外层空间所从事的活动,要承担国际责任。空间物体的发射国,及为发射物体提供领土或设备的国家,对该物体及其组成部分在地球、空间对另一国家或其自然人或法人造成的损害,应负国际责任。

(7)援救宇航员原则。各缔约国应把宇航员视为人类派往外层空间的使者。在宇航员发生意外、遇难或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公海紧急降落的情况下,各缔约国应向他们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

(8)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空间物体登记国对射入外层空间的实体及其所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