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通用航空是民用航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公务航空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到相当程度之后产生的通用航空的具体形式之一,在国民经济发展和航空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中具有重要作用。在广义的公务航空领域中存在着多种经营模式,诸如企业或个人自购自飞、公务飞机委托管理、专业公务航空企业提供包租机服务等等,这些不同的运营模式各自具有不同的特性和优势,在公务航空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发挥着各自的作用。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政策环境下,公务航空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从冗长、繁复的营业许可证照的申请过程,到严格的空域管制等诸多由于现下法律政策导致的原因严重地限制着公务航空本应快速的发展步伐。尽管我国公务航空发展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究其最为根源的部分就在于目前作用于整个航空产业的法律政策体系。我国公务航空发展之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由于空域体制的设置并不是如公务航空极为发达的美国一样,采取了军民平等申请,低空空域开放的体制,另一方面,源于一直对公务航空的重视不及公共运输航空,导致了公务航空相关的申请、批准都较为复杂,不利于公务航空发挥其快捷、便利的特征和优势。针对目前的公务航空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我国目前在公务航空法律问题领域的研究并没有充分展开,相关的著作和论文都没有涉及到公务航空发展中触及的法律问题的核心。本文在将我国公务航空发展状况和在现实操作中遭遇的法律困境分析之后,对公务航空产业提出一些相应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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