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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704法理学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目的解释与文本解释

【答案】(1)目的解释是指从法律的目的出发对法律所做的说明。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具有一定的立法目的。根据立法意图,解答法律疑问,是法律解释的应有之意。目的解释的目的,不仅是整个法律的目的,而且也包括各法律规范的目的; 可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更多的则藏于法律规定之后; 有的是立法当时的目的,有的则是后来赋予的。

(2)文本解释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的解释力一法。

(3)法律解释通常都是从文本解释开始的。法律是高度概括和抽象的,要理解法律的含义,首先就要从法律规定的文字含义入手。而目的解释是最后的解释方法,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最终由目的解释决定取舍。

2. 应有权利

【答案】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政治传统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由于应有权利又往往表现为道德上的主张(以道德主张出现),所以又被称为“道德权利”。

3. 法律论证

【答案】法律论证是指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来证明某种立法意见、法律表述、法律陈述和法律决定的正确性和正当性。在法律和法律决定的形成过程中,存在着比较广泛的法律论证的需要。从法律方法的角度看,一个正确和正当的司法决定、法律陈述必须建立在合乎逻辑的证明过程之上,必须有足够的理由,司法决定、法律陈述才是合理的,也才能够说服人。

二、简答题

4. 辨析:法律效力就是法律对社会成员的实际的或事实上的约束力。

【答案】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1)法的效力是法所具有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的存在不以涉法行为是否发生为转移。

(2)法律对社会成员的实际的或事实上的约束力是指法的实效,法的实效指法的功能和作用实现的程度和状态,它主要是一个强调实际结果的范畴,所展示的是一种事实。

(3)一般来说,法只要是现行的,它就是有效的。但这些现行有效的法,并不一定都能得到很好的遵守,在很多情况下,许多法是未能充分实现其效力的,许多违法犯罪行为往往逃脱了法的追究。换言之,没有得到有效遵守的法,只是表明它没有获得好的实效,而并不表明它没有效力。法的效力并不只是在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才存在或浮出水面。所以法的实效小等于法律效力。

5. 如何理解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

【答案】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其_者之间的关系如下:

(1)法律关系是由法派生出来的现象,一般来讲,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有些社会关系领域,比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会团体的内部关系,一般不由法律调整,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所以也就不存在法律关系。还有些社会关系领域,虽然应该得到法律调整,但由于种种原因还没有形成法律规范,法律调整缺乏法律根据,因此也不能产生法律关系。还有些社会关系领域,虽然没有正式的法律规定,但是却得到国家事实上的确认和保障,或得到习惯法的调整。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关系的产生有法律规定存在,只不过法律规范不是以国家正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是以其他形式的法律渊源表现出来。

(2)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这一命题具有重要意义,它意味着各种法律关系的建立都必须有严格的法律根据,以保障法的制定与实施的有机统一。反之,不根据法律规范任意建立“法律关系”,则必然会使一个国家的法制的统一性遭到破坏。

三、论述题

6. 怎样理解当代中国法律监督中的社会监督?

【答案】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指由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根据社会监督的卞体不同,可以将它分为以下几种:

(1)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是我国的一种具有关键性的法律监督形式。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国家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在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保证政令畅通,监督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防止滥用权力等力一面,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2)社会组织的监督

社会组织的监督,主要指民主党派、人民政协和社会团体的监督。

①民主党派的监督

a. 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b. 各民主党派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积极地开展法律监督的工作,是法律监督的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

②人民政协的监督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长期以来,人民政协在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③社会团体的监督

社会团体的法律监督,主要是指由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消费者保护协会、环境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发挥着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重要作用。

(3)公民的监督与表达自由

①公民的监督

公民的监督,是指由公民直接进行的法律监督。

a. 监督的主体是公民个人。

b. 客体是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大众传媒。

c. 监督内容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其他职权的行为,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行为,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共产党依法执政、各民主党派依法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行为,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行为,以及普通公民的法律活动。

②表达自由

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的表达自由,对于公民的法律监督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

a. 启动公共权力内部的监督机制;

b. 维持和促进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自律意识;

c. 通过选举机制发挥作用。

③发挥公民的监督的措施

为了充分发挥公民监督的作用,不仅保障公民的表达自由,还需要在监督的法律化、制度化方面做很多的工作。同时,需要认真研究伴随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而出现的公民监督的新的形式。

(4)法律职业的监督与法律职业的成熟

①法律职业的监督,专指律师和法学家。律师和法学家是人民群众的一部分,法律职业的监督当然属于人民群众的监督。

②成熟的法律职业,即能够自治、自律,具有相应专业能力、良知和职业伦理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的成熟对于防止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有着重要意义; 它也是法律职业的监督得以有效发挥作用的基础和发挥更大作用的条件。

(5)新闻舆论的监督

①新闻舆论的法律监督,是由新闻媒介进行的法律监督。它既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在法律监督领域的具体应用,也是人民群众的监督在新闻、出版领域中的体现。

②舆论监督在法律监督体系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是新闻工作者的工作权利和舆论监督权还缺乏充分的法律保护。健全新闻法制,依法指引、规范、保障舆论监督,是新闻舆论监督法律化、制度化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6)公民社会的形成对于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