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810法学综合二之《刑法学》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犯罪过失
【答案】犯罪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按照犯罪过失心理态度的不同内容,刑法理论上把犯罪的过失区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类型。
①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②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 强迫交易罪
【答案】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强买强卖,是指违背他人意志,在未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行低价买进或者高价卖出的行为,强迫服务。是指违背他人意志在不与服务提供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求他人低价提供服务或者在不与他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求他人接受高价服务。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3. 拐卖妇女、儿童罪
【答案】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人身权利中的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之一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
4. “单位犯罪”与“犯罪集团”
【答案】(1)单位犯罪,又称法人犯罪,是与自然人犯罪相对应的一个范畴,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其基本特征表现为:①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②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
我国刑法典第三}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构成犯罪集团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由三人以上组成;
②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
③是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对犯罪集团,刑法分则有规定的,即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中的集团性共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区别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从犯、胁从犯,然后分别予以相应的处罚。
(3)单位犯罪与犯罪集团的区别为:单位犯罪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进行的犯罪,而且其只能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应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集团是人合组织的犯罪,可构成刑法分则中大部分的罪名。
5. 拘役
【答案】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拘役是一种自由刑,是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次轻刑,拘役的特点在于,它虽然是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但相对于有期徒刑来说刑期又很短。拘役这种刑期较短的刑罚方法既是惩罚犯罪的需要,也是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
6. 妨害公务罪
【答案】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简答题
7. 简述简单共同犯罪的概念、成立条件与处罚原则。
【答案】(1)(简单)共同犯罪的概念
(简单)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某一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
(2)(简单)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①两个以上的行为人。
②有共同实行的意思,即二人以上不仅均有实施实行行为的意思,而且具有相互利用、补充对方行为的意思。
③有共同实行的事实,即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某种犯罪的实行行为,不管是分别来看还是作为整体来看,各共犯人的行为都具有导致结果的现实危险性。
(3)(简单)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
①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实行的犯罪行为整体负责,而不只是对自己实行的犯罪行为负责。 ②各共同犯罪人只能对共同故意的犯罪负责,其他共同犯罪人对该种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③根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按主犯、从犯、胁从犯处罚,并引用刑法总则规定共同犯罪的有关条文,如果都是起主要作用,都按照主犯处罚。
④考查各共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犯罪后的态度,实行区别对待。
8. 如何理解询私枉法罪与报复陷害罪、包庇罪的界限?
【答案】(1)询私枉法罪与报复陷害罪、包庇罪的概念
①询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询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②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③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2)询私枉法罪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
①犯罪主体不同。拘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②犯罪目的不尽相同。拘私枉法罪的目的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他人,陷害的内容是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或使罪轻者受到重判; 而后者的目的是报复,报复的内容不限于使被害人受到刑事追究,也包括使被害人在政治上、经济上、精神上、名誉上遭受损害。
③犯罪动机对犯罪成立的意义不同。询私枉法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询私的动机,而后者的犯罪动机则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④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询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案件的追诉、审判过程中实施枉法行为,其中有陷害、报复,也有包庇、偏袒,而后者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采用各种打击报复手段进行陷害。询私枉法罪发生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中,与行为人自己承办或主管案件的职务上的便利有关,而后者无上述时间上的限制,且行为的实施虽以利用职权为前提条件,但并不要求利用承办或主管案件的职务上的便利。
⑤犯罪客体不同。询私枉法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刑事诉讼的正常活动和司法威信,而后者的客体则是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举报权等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⑥所针对的对象不同。询私枉法罪所针对的对象可以是无罪的人,也可以是有罪的人,比较宽泛,而后者所针对的对象则是特定的人,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3)拘私枉法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询私枉法罪和包庇罪均包含包庇有罪的人使其不受追诉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①犯罪主体不同。拘私枉法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②犯罪目的不同。询私枉法罪的目的是出入罪,既可以是为了使他人受到不应有的刑事追诉或者受到冤判、错判,也可以是为了放纵犯罪分子,而后者的目的仅限于放纵犯罪分子。
③犯罪动机对犯罪成立的意义不同。询私枉法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询私的动机,而后者的犯罪动机则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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