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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山东大学法学院614综合A(含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之宪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宪法的评价作用

【答案】宪法的评价作用是指宪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评价的对象包括主体行为的动机与目的、行为的手段及后果等。

2. 环境权

【答案】环境权是指公民个人以及由公民个人组成的群体甚至整个人类有充分享有和支配健康和无污染的环境,或要求恢复和保全健康且舒适的环境的权利。

3. 程序性规范

【答案】程序性规范是指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阶段、步骤等的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中对有关行为的程序做了具体规定; 二是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本身对程序不做具体规定,而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具体程序。

4. 国家制度与国家机构

【答案】(1)国家制度是指确立一国阶级统治关系的基本制度。主要指国体,即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反映国家的本质和阶级属性。国体决定政体,并通过政体来表现,所以国家制度既包括国体,也包括政体,是规定国家权力归属什么阶级和这个阶级采取什么组织形式以实现其权力的制度。

(2)国家机构是指行使国家职能的权力机关的总称。国家机构的设置一般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予以规定。按照各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和职能分工,国家机构可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检察机关等。

(3)国家制度和国家结构之间的关系为:国家的政治以及一切机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都是根据国家制度来规定的。

二、简答题

5. 简述宪法实现的环节。

【答案】宪法秩序的实现是指应然宪法秩序转化为实然宪法秩序的过程。就这种意义而言,宪法秩序的实现也可称之为宪法实现。宪法实现除了包含宪法秩序的形成过程外,同时还包含在一定

社会条件下存在宪法秩序状态的意义。宪法实现由两个环节构成:

(1)成文宪法适应、反映现实宪法的过程。

它要求成文宪法忠实地反映现实宪法,以保证二者在一定时期的适应性,从这个环节上看,宪法实现要求有一部体现本国政治传统,符合民族文化特色的成文宪法。现实宪法从某种程度上说是该政治传统和民族文化历史演绎的结果,它们所带来的政治习惯和政治伦理观不知不觉地影响着公民对国家的现实态度,调整着国家与公民、公民与公民间的关系。

在这个环节上,宪法实现具有双重任务:①建构宪法要求的发现、提出和评定机制,及时掌握社会成员的宪法要求,特别是全社会带倾向性的宪法要求; ②建构适应性较强的吸收反映具有社会倾向性的宪法要求的成文宪法立宪体制,或者通过修改成文宪法,或者通过对成文宪法的有权解释来完成这种吸收,从而保证成文宪法与现实宪法的适应。

(2)成文宪法规范和调节现实宪法的过程,其核心是现实宪法对成文宪法的适应。

在这个环节卜,宪法实现的任务在于如何形成统一的宪法价值观,在对成文宪法进行认同、评价的基础卜,使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与成文宪法规范相一致,从而保证现实宪法与成文宪法相协调,以完成宪法实现的过程,形成一定社会的宪法秩序。“宪法实施”、“宪法适用”只不过是宪法实现这一环节的某种具体活动或与该种活动相联系的制度。事实上不可能完全形成统一的宪法价值观,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与宪法规范完全一致只是一种理想,有意无意违反宪法将不可避兔。因此,在这一环节,加强宪法监督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

虽然可以从逻辑上将宪法实现分为两个环节,但在实际宪法秩序的实现过程中,二者的界限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内容的衔接卜并没有这样分明。在观念宪法的作用下,成文宪法和现实宪法往往相互适应,在这种情祝下,宪法实现的两个环节即交织在一起。

6. 简述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组成原则。

【答案】(1)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2)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组成原则

①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③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④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

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工作。

⑤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7.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剥夺,应该遵循哪些法律程序?

【答案】(1)基本权利的性质

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基本权利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表征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地位。因此,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构成了宪法内容的核心和主轴,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宪法就是关于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

(2)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剥夺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

公民基本权利受到宪法的保护,因此剥夺基本权利也必须不违背宪法,并且依据法律规定,严格遵循法律程序。

①对基本权利的剥夺有法定的目的。根据法治的原则,剥夺基本权利必须有明确的程序与合理目的。由于各国宪法的性质不同,在剥夺基本权利的目的上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剥夺基本权利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目的,即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

②剥夺基本权利必须有法定的机关实施。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剥夺,只能是由最高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来进行,这是宪法的一项基本原理。宪法文本中的法律在不同条文中有不同的价值表现形式,内涵也不尽相同。一般情沉下,这一项权力小可以授予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来行使,行政法规等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限制基本权利通常不具有合宪性的基础。

③剥夺基本权利需严格遵循具体程序。有权机关应该履行一定的程序义务,如表明身份、说明理山、告知救济渠道等较低程度的程序义务。

8. 如何理解基本权利效力在私法领域的适用?

【答案】基本权利效力从适用于国家权力到私人领域再到社会生活所有领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也是人类不断发展的证明。

(1)基本权利效力从国家权力扩展到私人领域

在传统的基本权利理论看来,基本权利效力主要适用于国家权力的活动领域,是作为防御国家权力侵害为日的而提出的。因此,除拘束国家权力外基本权利在其他领域没有发生实际的、现实的效力。至于私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主要依据私人自治原则来处理,如私人之间发生一方限制另一方基本权利的现象时人们只是判断这种限制是否基于双方的合意,是否存在合意似乎成为限制是否合理的基本依据。按照这种传统的思维方式,人们实际上排除了基本权利在私人之间产生效力的可能性,把这种效力仅仅限定在所谓的“公法”领域。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与变化,否定基本权利在私人之间效力的理论遇到了实践的挑战,学者们在宪法变迁与宪法现实的关系中逐步确立了基本权利第三者效力的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