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803法学综合(二)(法理学、刑法学)之刑法学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 摘要
一、简答题
1.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答案】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它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严重社会危害性,即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特性。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完全一致,因而,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实质上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即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违法行为有多种,包括民事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违法行为,而是刑事违法行为即触犯刑法的行为。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的才构成犯罪。
(3)应受刑罚惩罚性,即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任何人违反法律,都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对犯罪行为而言,则应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受刑罚处罚性也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这个特征表明,如果某一行为不应当受刑罚处罚,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紧密结合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它是犯罪的最基本属性。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它与应受刑罚惩罚性一起构成社会危害性的度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未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则不构成犯罪。因此。这三个基本特征都是任何犯罪所不可或缺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2. 重婚罪的构成特征。
【答案】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其构成特征表现在:
(1)本罪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客观方面包括两种情况: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姻关系,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即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的关系。在婚姻法上,对事实婚姻是不予承认和保护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处罚。所以在实务中对事实重婚是
以重婚罪论处的。这里所说的“结婚”、“重婚”,我们认为既包括正式登记结婚,也包括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这并非是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承认,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关系。
(3)本罪的主体。由于重婚罪具有对合(偶)性的特点,单个人不能构成,因此,本罪主体为两种人:
①重婚者。“重婚者”是指有配偶而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人。“有配偶”是指男有妻,女有夫。夫妻关系是指经依法登记而成立的夫妻关系,以及事实婚姻关系。
②相婚者。“相婚者”是指本人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无配偶的人原无婚姻关系,与有配偶之人结婚也只有一个婚姻关系,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是无婚可重。但根据刑法典的规定,如果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仍可构成重婚罪。根据法律要求,此种情况必须以明知他人有配偶为要件,不是明知者则不构成重女昏罪。
(4)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具体表现为:
①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如果行为人基于某些合理的依据,如认为自己的配偶已死亡而与他人结婚的,不构成本罪。
②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如果无配偶的人受到有配偶的人的欺骗,误认为对方没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无配偶的人不构成本罪,而由有配偶的人单独构成重婚罪。
3. 简述票据诈骗罪的客观特征。
【答案】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并且数额较大。本罪的客观特征具体表现为下列情形: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明知是此行为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行为是成立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也是实现犯罪目的的行为。它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①行为人用于诈骗的汇票、本票、支票必须是伪造的。
②行为人确实使用了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骗取财物。
③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诈骗财物,数额较大,如果数额不大则不构成犯罪。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这种形态的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行为人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必须是己经作废了的。
②行为人使用了作废的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
③行为人利用作废的票据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在出票时作虚假的记载,骗取财物。 单位、个人签发的汇票、本票,必须有资金来源作支付保证,如果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便是一种诈骗行为。本形态的犯罪,必须具备:
①行为人签发的是汇票、本票,而不包括支票或其他票证。
②行为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的行为。
③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在出票时作虚假的记载,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
上述5种行为是票据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5种不同的表现。构成票据诈骗罪只需具备其中的一项即可。一个人同时实施上述两种以上行为的,一般不宜按数罪论处,而只能定票据诈骗罪一个罪。
4. 对于弱势群体的成员因生计所迫等情形而实施的犯罪,在刑事司法中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是否违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答案】酌定予以从宽处罚的决定,没有违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领域贯彻、实施的表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基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刑法适用不平等的现象较为严重提出。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否定犯罪人或被害人的特定个人情况对定罪量刑的合理影响。在刑事立法、司法上,犯罪分子的主体情况以及被害人的个人情况,如果对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有影响,则要求在适用刑法上有所区别和体现。
例如,对于弱势群体的成员因生计所迫等情形而实施的犯罪,在刑事司法中酌情予以从宽处罚。由此可见,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非孤立、机械、单一化的刑事法准则,它必须与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结合,共同指导刑法适用。
犯同样的罪且有相同的犯罪情节的,应做到同罪同罚。虽然触犯相同的罪名,但犯罪情节不同,从而同罪不同罚,这是合理的、正常的,并不违背量刑平等原则,因为对任何人犯罪来说,都有这样一个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区别对待的问题。
综上所述,对于弱势群体的成员因生计所迫等情形而实施的犯罪,在刑事司法中酌情予以从宽处罚,不违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5. 解释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答案】刑法学上所说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 二是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
(1)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这类认识错误,通常表现为三种情况:
①假想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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