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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612宪法学和法理学之宪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宪法渊源

【答案】宪法的渊源指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所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既包括明示的宪法规范,也包括默示的宪法规范。被宪法制定者确认为可以承载宪法规范的法律形式才能成为宪法渊源。在世界范围内主要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欧盟宪章。在我国主要是指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其中最重要的是宪法典。

2. 言论自由

【答案】言论自山是指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一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言论自由在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从法理和立法实践看,任何自由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同样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言论自由的行使范围包括:①不得利用言论自由煽动群众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定:②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诽谤。

3. 不成文宪法

【答案】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书、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是与成文宪法相对应的概念。不成文宪法存在于习惯、法院判例、制定法或若干宪法性文献中,所以,不成文宪法不在于没有文字形式的宪法规范,而在于它没有一部称为宪法的制定法。不成文宪法富有弹性,适用性较强,能够被较好地运用以化解宪法争端,并且一般不会出现成文宪法时常面临的宪法危机。英国宪法就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4. 义务性规范

【答案】义务性规范是指在调整公民基本义务过程中形成的,为公民履行基本义务提供依据的规范。其集中表现为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在宪法中规定得比较清楚。

二、简答题

5. 简述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组成原则。

【答案】(1)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2)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组成原则

①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③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④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工作。

⑤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6. 简述我国宪法关于自山权的规定。

【答案】在法律上,自由与自由权是同义互用的同一概念,是指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即法不禁止即自由。自由对于公民而言,是维持生存所必不可少的基础性权利。自由的内容随着社会的进步而日益扩大,形成了包括人身自由,居住和迁徙自由,通讯自由,信仰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自由范围。

(1)人身自由。指公民享有其人身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的权利。这一概念包含了以下两层含义:①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不仅包括公民的身体不受侵犯,而且还包括人格尊严不受侵犯。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即便是合法的限制,也必须由法定的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在我国,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非经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特定情况下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宪法还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居住和迁徙自山。居住自由是指供公民生活和居住的,在一定时间内为该公民所控制的房子及其附属设施不容侵犯的权利。居住自由既是公民人身自由的必然延伸,又是人身自主、行动自由的有效保障。因此,我国《宪法》第3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迁徙自由是指公民选择居住地的自由,是公民居住自由的进一步延伸。其本质是公民个人支配自己行动的权利,它是公民人身自由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规定公民有迁徙的自由,但现行宪法没有规定。

(3)通讯自由。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信仰自由。公民有崇拜或不崇拜和自由选择某种信仰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①每个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②举行和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传播宗教教义的自由; 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③外国宗教势力无权干涉本国宗教的自由。我国《宪法》

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5)言论和出版自由。指公民享有主张、发表和传播自己意见的自由。具体而言,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6)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山。公民在行使这些自山权利时候,既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又要注意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7. 政党与宪法政体之间有何密切关系?

【答案】政党与宪法政体之间的关系表现在政党制度与宪法确立的国家体制之间存在密切关系。

(1)政体对政党制度的影响

一般而言,实施总统制国家趋向形成“两党制”; 实施议会制(英国除外)、半总统制及委员会制则趋向形成“多党制’夕。但这些并非绝对,还要看各国选举制度。

(2)政党制度对政体的要求

一党优势制及两党制趋向形成一党多数内阁,而多党制则趋向形成联合内阁。

(3)政治稳定对政体和政党制度配合的要求

一般认为,总统制配合两党制优于内阁制配合多党制,总统制配合多党制是较不好的组合。所以,宪政体制的设计与政党体系的建立是要有相关配套措施,而非政治行动者患意为之的。

8. 按劳分配以外的合法的分配方式。

【答案】我国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1)按劳分配为主体

分配制度作为社会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相适应,我国在社会消费品的分配上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按劳分配是指对于劳动者创造的社会总产品,在扣除生产过程中需要的部分和公共消费的部分之后,作为个人消费品,根据每个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只是占统治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内部的分配原则。

(2)按劳分配之外的合法的分配方式

由十在公有制之外还有其他经济形式,因而也必然相应地存在着其他的分配方式,主要为以下儿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