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行政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行政法学上是一个目前尚少人问津的课题。确定行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衡量标准,一方面能更好地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裁量行为,促进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另一方面能够使行政相对人更加明晰地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从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文章分为六个部分,主要围绕行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衡量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是引言,引出行政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罚当中的社会危害性问题。第二部分简述行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裁量的相关问题,明确本文所采用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概念,并对行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裁量权进行法理分析,包括行政裁量权与法治原则的关系、行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裁量与法律适用的关系。第三部分主要介绍国内外关于行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衡量问题的理论与实践,包括法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第四部分主要论述社会危害性的考量因素,包括应当考量、可以考量以及应当予以排除的因素,分别从主体因素、行为因素和危害因素三个方面进行详细论述。第五部分简要介绍司法机关对社会危害性裁量行为的审查机制,以外部控制和监督的方式对行政机关的裁量行为进行规制,包括司法审查的标准和强度的选择两个方面的内容。第六部分对全文做出收束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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