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谎称赵某欠自已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A市B区某宾馆将赵扣押,次日,陈某和高某将赵某转移至A市C区某宾馆进行看押,并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事后李某向A市B区公安局报案,B区公安局认为案件不在本辖区发生,让李某去C区公安局报案,C区公安局也不愿意立案,双方争执不下。
南某与曾某素来不和。一天中午,南某与曾某因公用水池用水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被邻居拉开。南某丈夫孙某下班回家,听说妻子与曾某吵架,拉起妻子找到曾某骂架,并捡起过道上一把破菜刀递给妻子南某,说“揍她,砍她,坐牢老子去”,南某乘曾某不备,举起菜刀往曾某背上、头上砍去,造成曾某头部损伤,经鉴定系轻微伤。派出所民警经调查,认定上述情况属实,但如何处理,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南某、孙某与曾某系邻居关系,只能调解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且应当分别处罚南某、孙某。
2010年5月3日晚11时许,王某、张某发现某市江南区某国有企业值班人员已睡觉,二人便商量到该企业偷点东西去卖。于是,由张某在外望风,王某进入该企业会议室提走价值近1万元的笔记本电脑1台,王某走出房间时被一巡逻的保安发现并追赶,王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保安刺伤后逃跑。此时,张某见状也惊慌逃走。当晚值班人员将情况报告该企业经理李某,并怀疑是该企业青工赵某所为。于是,李某立即带领几个人对赵某所住单身宿舍及赵某父母的住家进行强行搜查,但未发现任何可疑情况。之后,赵的父母认为李某等人系非法搜查,并向相关国家机关提出了控告。5月5日上午,张某迫于压力向江南区公安分局刑警支队自首,并如实交代了自己和王某的犯罪事实,且提供了王某的藏身之处。5月6日上午,公安机关根据张某提供的情况将王某抓获。经审查,王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民警孙某遂填写了《呈请拘留报告书》,建议对王某予以刑事拘留。刑警支队长签署了“同意,报局领导审批”的意见后,报分管刑侦的汪副局长审批。汪副局长在领导批示栏内写下“同意”二字后,将《呈请拘留报告书》返回给了承办人孙某。5月6日12时依法将王某拘留。5月7日15时许,侦查人员孙某对王某进行了拘留后的第一次讯问。经查发现王某系外省人,便以流窜作案为由将拘留期限延长至30天。侦查人员考虑到张某是初犯,认罪态度好,便让其在税务局工作的父亲担任保证人,并交纳2000元保证金后,依法对张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在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犯罪构成内容的含义。
2010年5月3日晚11时许,王某、张某发现某市江南区某国有企业值班人员已睡觉,二人便商量到该企业偷点东西去卖。于是,由张某在外望风,王某进入该企业会议室提走价值近1万元的笔记本电脑1台,王某走出房间时被一巡逻的保安发现并追赶,王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保安刺伤后逃跑。此时,张某见状也惊慌逃走。当晚值班人员将情况报告该企业经理李某,并怀疑是该企业青工赵某所为。于是,李某立即带领几个人对赵某所住单身宿舍及赵某父母的住家进行强行搜查,但未发现任何可疑情况。之后,赵的父母认为李某等人系非法搜查,并向相关国家机关提出了控告。5月5日上午,张某迫于压力向江南区公安分局刑警支队自首,并如实交代了自己和王某的犯罪事实,且提供了王某的藏身之处。5月6日上午,公安机关根据张某提供的情况将王某抓获。经审查,王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民警孙某遂填写了《呈请拘留报告书》,建议对王某予以刑事拘留。刑警支队长签署了“同意,报局领导审批”的意见后,报分管刑侦的汪副局长审批。汪副局长在领导批示栏内写下“同意”二字后,将《呈请拘留报告书》返回给了承办人孙某。5月6日12时依法将王某拘留。5月7日15时许,侦查人员孙某对王某进行了拘留后的第一次讯问。经查发现王某系外省人,便以流窜作案为由将拘留期限延长至30天。侦查人员考虑到张某是初犯,认罪态度好,便让其在税务局工作的父亲担任保证人,并交纳2000元保证金后,依法对张某办理了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