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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南昌大学法学院876中国法律史(含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核心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六礼

【答案】“六礼”是中国古代礼制中规定的男女结婚的必经程序,是聘娶婚的重要形式,源于西周。六礼为:①纳采,男家派媒人到女家,表达愿与女家通婚之意。②问名,男家派媒人到女家问明女子的名字和其出生年、月、日、时以及生母的身份。③纳吉,男家将双方的出生年、月、日、时开列,求神问卜以测得男女结合的吉凶祸福。如果男女结合吉利,则通知女家。④纳征,男家向女家缴纳聘财,女家接受,婚约至此成立。⑤请期,男家同女家商定结婚日期。⑥亲迎,男方亲自带着迎亲队伍到女家迎娶女方,将女方接回男家,履行一定仪式后,婚礼告成。其中纳征是六礼的主要程序,聘财的多少依据双方的身份、地位而定。纳征标志着男女定婚,一方不得随意反悔。六礼的程序到后来虽有变通,但其聘娶婚具有的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实质内容不变。

2. 鞠漱分司

【答案】宋朝比较重视司法审判实务,根据其经验积累,为了防止审判中出现偏见或偏私,强化案件审判的公正性; 同时也是为了防止中央司法官员的司法权独断和分化地方行政官员的司法权力,宋朝发展出一项比较有特色的司法权力运行制度,即鞠漱分司制。鞠,指审理; 漱,指判决。这一制度将审理案件和适用法律进行判决的主管官员进行分离。从中央来看,大理寺设左右少卿,左断刑、评事,即审案,右治狱; 刑部复核设置详断官和详议官,详断官复核案件事实,详议官检查法律适用。在地方来看,在地力一州府一级,设置司理院,分设司理参军和司法参军,分别管理案件事实审理和法律适用。根据司法参军的法律适用作为行政长官进行定罪量刑的参考根据,以便行政长官进行最后判决。这种分司制度反映出宋朝职官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3. 三司会审

【答案】三司会审是明清两朝的一种重要的会审制度。三司会审是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发展形成的,凡遇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院左都御史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次的制度。

4. “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答案】“罪疑从轻”、“罪疑从赦”是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之一。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继承和发扬了疑罪从轻的传统,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和推行“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的原则,对于疑案难案,采取从轻处断或加以赦免的办法。“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原则的推行,也是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具体体现。

5. 春秋决狱

【答案】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它反映了儒家伦理思想对汉代司法领域的渗透,其首倡者为董仲舒。“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有“亲属相隐’夕、“尊敬尊长”、“原心定罪”等。

“原心定罪”是春秋之义中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内容,其要旨是:“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即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 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 首恶者从重惩治; 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这里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己遂、未遂。

在法律繁琐而又不完备的当时及此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以《春秋》经义决狱不失为司法原则的发展和审判上的一种积极的补充。但是,如果专以主观动机“心、志”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罪行轻重,也往往会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

6. 礼

【答案】“礼”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西周法的基本形式之一。在西周时期,除传统的“命”、“浩”、“誓”等王命仍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外,以“礼”为表现形式的各种习惯法,以及一些不成文的制定法,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据《礼记》等早期文献的记载,周公在摄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衷损益,加上周族原有的礼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国的系统的礼制。

7. 诣闭上书

【答案】在汉代,一般应按照司法管辖逐级告勤,但蒙受冤狱,也可越级上书中央司法机关申冤,这叫“诣阔上书”。出现这样的越诉行为的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①地方司法机关判案不公,造成冤狱,受害者不得以如此; ②地方司法官吏互相推诱,不负责任,受害者冤苦无诉,不得以如此; ③被告人权高位重或案情重大,受害人或知情人不得不越级上诉。“诣闻上书”这一制度的确立,对纠正地方司法不公,减少冤假错案,缓和社会矛盾等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

8. 重罪十条

【答案】“重罪十条”首先正式规定于《北齐律》中,是为加强镇压危害封建专制统治和违反伦理纲常的行为而设。此“重罪十条”即后世法典中之“十恶”,即将直接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最严重的十种犯罪置于律首。这十条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北齐律》所定“重罪十条”,则从更广泛的意义上予以概括,包罗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隋唐律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十

恶”定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

二、简答题

9. 简述《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思想。

【答案】概括起来说,《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思想有如下几个方面:

(1)以隋为鉴,不但要求立法宽简,而且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在唐统治者看来,隋王朝的覆亡,不是出于没有法制,而是因为有法不依,“益肄淫刑”,以至“宪章遐弃”,使隋法制变为具文。唐高祖李渊即位不久,在强调立法“务在宽简,取便于时”的同时,进一步提出“永垂宪则,贻范后昆”的主张。唐太宗在高祖李渊的基础上,不但强调立法“惟须简约”,而且指出“数变法者,实不益道理”的问题。

(2)宽严适中,简约易明,是初唐统治者为唐代立法规定的基本指导原则。

初唐统治者认识到刑律宽简,虽有助于迅速稳定战乱之后的社会形势,但不树立法的权威性并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即使是大法也难免流于形式。为此,唐太宗反复向臣下强调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李世民是封建统治阶级中具有远见的政治家,在律与令的关系上,在地主阶级整体意志与皇帝个人意志的抉择上,他采取了克制的态度。在肯定律的大法地位的同时,他对自己下颁的诏令作了一些约束。他说:“(自今)不可轻出诏令,必须审定,以为永式。”

(3)初唐统治者着眼于王朝的长治久安,逐步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原则。

唐太宗着眼于治国治本,较前更加突出了封建礼义道德对法律的指导作用。贞观初,君臣集议,讨论治国究竟以刑为先,还是以礼为先的问题。唐太宗欣然采纳了后一种意见,“遂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

在唐太宗看来,德礼为治国之本,刑罚为治世之用,二者关系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4)法律不避权贵、黑出陆不分亲疏是贞观时期重要的立法思想。

贞观年间,唐太宗周围集聚了一批深通治世之道的臣僚。他们鉴于隋代“官人百姓造罪不一”导致的严重后果,以及初唐面临的严峻的社会形势,着眼于封建地主阶级的长远利益,强烈要求“严于治吏”与“公平执法”。唐太宗深明“法之不行,自上犯之”的道理,他接受臣下的劝谏,下令申明嗣后“人有所犯,一于法”。

10.简述唐朝《贞观律》的主要变化。

【答案】自贞观元年(公元627年)春正月到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正月,前后耗时十一年之久,终于修订了著名的《贞观律》,并且诏颁天下。《贞观律》总共十二篇,五百条。经过全面修订的《贞观律》,较之以往,出现了某些重大的变化。

(1)创设加役流刑,作为减死之罚

贞观初,魏征等大臣以律令苛重为由,提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更为“断其右趾”。唐太宗认为,以断右趾作为减死之罚仍然过重,徒增犯人苦楚,没有同意。其后,终于创设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