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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吉林大学法学院825中国法制史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六赃罪

【答案】明代法律将贪污受赃归纳为六种形式:监守盗、常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坐赃。《大明律》将这六种贪赃罪绘制成图标于律文之首,以表明政府严厉打击官吏读职犯罪、重典治吏的决心。但立法者将官吏利用职权授受贿赂的读职犯罪与偷窃等侵犯财产犯罪相提并论,就犯罪学而言是不科学的。

2. 《钦定宪法大纲》

【答案】《钦定宪法大纲》是光绪三十四(1908)年,清政府迫于内外政治压力而颁行的,由宪政编查馆制定的中国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宪法的产生,要求其他法律与其相适应,这就必然导致旧有中华法系诸法合体的破裂,从而使清末立宪成为中华法系解体的开端。《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基本抄自1898年日本帝国宪法,共二十三条,由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君上大权”共十四条,“臣民权利义务”共九条。《钦定宪法大纲》未给人民以任何真正的民主权利,只是使君权宪法化而己,因而激起了朝野普遍的不满,立宪派也大失所望。

3. 《训政纲领》

【答案】《训政纲领》于1928年出台,是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第一部正式的宪法性文件。该纲领全文共六条,要点有三:①关于“政权”的行使,规定在训政时期不成立全国国民大会,全国国民大会的职权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行。②关于“治权”,规定在训政时期由国民政府“总揽而执行之”。③关于“政权”与“治权”的关系,规定“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行之”。

4. 推恩令

【答案】汉代为了强化中央集权,从景帝开始系统推行削弱地方藩国势力的政策。汉武帝时期颁布的“推恩令”实际上是通过改变地方藩国的继承制度进行藩国实力的分解和削弱。传统藩国的诸侯王位和封地只能由嫡长子继承,根据“推恩令”的规定,诸侯王死后,嫡长子继承王位,其他了弟分割王国部分土地为列侯,列侯归郡统辖。

5. 凌迟

【答案】凌迟刑是中国古代最为残酷的生命刑,俗称“千刀万剐”,即先用育割肢解的办法残害人的肢体,然后施加各种酷刑,使犯人在惨痛当中缓慢死去。据史载,犯人在“肢解窗割,

截断手足,坐钉,立钉,钩背、烙筋”后,“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犹动。四体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十分残忍。凌迟刑始见于五代,法定于辽朝,盛行于两宋。这种酷刑对后世影响很大,元明清三代一直沿用凌迟刑,直至清末变法才被废除。

6. 热审

【答案】热审是指农历小满后十余日,由刑部奉旨会同督察院、锦衣卫等审理囚犯的制度。“热审始于永乐二年,止决遣轻罪”。其目的在于暑热之时,及时疏理牢狱,轻罪审决后执行,未能审决的,令出狱听候。明宪宗成化年间,热审规定重罪情疑可矜者,免死,轻罪分别减等处刑,枷号暂时去枷释放的内容。开始的热审决囚只适用于北京,后又实行于南京,并逐渐推行到“其在外审录,亦依此制”。

7. 约会制度

【答案】元代实行民族分治政策,在司法上,因为案件当事人的不同民族、信仰、职业、身份等因素,会导致不同的司法主管机关发生管辖权的冲突。因此,未解决司法管辖权的冲突问题,规定了约会制度。约会制度是指当不同身份、民族、职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应当由政府负责户口管理的专门机关邀请具有管辖权的各机关进行会同审理,也可以由先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发出邀请。如果“约会不至,有司就便归问”,即仍以一个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进行管辖即可。

8. 通政使司

【答案】通政使司是明初在削弱r}相职权时所建立的一个衙门,设通政使一人,左、右通政各一人,职掌“出纳帝命,通达下情,关防诸司出入公文”。凡内外大臣奏章,必须经由通政使司转达皇帝,从而剥夺了垂相查阅奏章的权力。明代的通政使司,实际上是朝廷负责收管内外章奏的机构。通观明代政治,在皇权专制极端发展和宦官专权祸国的情况下,通政使司很难正常行驶职权。

9.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答案】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是夏代的刑罚适用制度。不辜,指相对所追诉罪刑,应判处无罪或轻罪的人,即对本罪是无辜的人:小经,指小按照经常做法,即违反常规、一般行为规范的人。这项制度的要求就是宁可漏杀有罪,也不能错杀无辜,是对“疑罪”进行适用的法律规则,是具有进步意义的慎刑思想。

10.“同姓不婚”

【答案】“同姓不婚”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原则,禁止同一姓氏的家庭成员之间通婚。在中国历史上,“同姓不婚”是一项古老的禁忌。此项禁忌主要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首先,长期的生活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即是说同姓结婚会生下不强壮的下一代,整个下一代的素质会下降,从而影响整个家族、民族的发展。所以在西周时期同姓为婚受到严格的禁止,凡同姓不论远近亲疏,均不得通婚。另外,禁止同姓为婚多与异姓结婚,有利于“附远

厚别”,即通过联姻的方式,在政治上更多地与外姓结盟,以便更好的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

二、简答题

11.简述春秋时期各国公布的主要成文法及其引起的争论。

【答案】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到中叶以后,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和阶级关系的变化,从而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总的说来,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就是各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

(1)郑国

据史书记载,郑国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郑简公三十年,即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2)晋国

晋国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晋文公称霸时期,即公元前633年,作“被庐之法”。孔丘说这次还是遵守着晋的祖先唐叔的法度,据此,可知这个被庐法,还没有公布于众。第二次是赵盾为晋国执政时制定的“常法”。第三次是范宣子制定的刑书。范宣子在晋平公时,任晋国执政,曾制定刑书。第四次是把范宣子所作,并未“宣示下民”的刑书予以公布。这是晋国开始正式公布成文法。

(3)楚国

楚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楚文干时“作仆区法”,第二次是楚庄下时作“茹门法”。

(4)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争论

新兴地主阶级反对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坚决要求制定成文法并公诸于世,以维护他们的私有财产和其他权利,摆脱旧贵族的压迫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羁绊。

①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便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叔向完全是从旧贵族的立场出发,是为了维护旧贵族的特权而发的议论。子产虽然出身郑国旧贵族,但他的改革适应历史的发展,从而给郑国带来新气象。

②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他说:“晋其亡乎! 失其度矣。”意思是:晋国恐怕要亡国了吧! 失掉了原来的法度了。孔丘的论调同叔向如出一辙。

(5)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同时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建立,从而促进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12.简述清代关于少数民族聚居区单行法规的主要内容。

【答案】对于蒙古、藏、回、苗等少数民族暨边疆地区,清王朝形成了一套有特色的成功的民族政策和法制。